司法官员应有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a) 在其在场时以及在其主持的诉讼程序中,当其履行公务时,维持和执行秩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b) 依照本法典的规定,强制服从其合法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c) 依照本法典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强制人员在其主持的诉讼程序中出庭作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d) 在其待决的诉讼程序中以及在行使其权力和职责时可能需要的所有其他情形下,对人员施加宣誓。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e) 禁止威胁进入州法院和法院诉讼程序的活动,并禁止中断司法行政,包括保护在法院和法院诉讼程序中免受民事逮捕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