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司法官员在履行职责时所拥有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在法庭上维持秩序、执行其合法命令、强制人员出庭作证、施加宣誓,以及保护法院诉讼程序免受干扰或妨碍,包括防止在法院发生民事逮捕。
司法官员应有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a) 在其在场时以及在其主持的诉讼程序中,当其履行公务时,维持和执行秩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b) 依照本法典的规定,强制服从其合法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c) 依照本法典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强制人员在其主持的诉讼程序中出庭作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d) 在其待决的诉讼程序中以及在行使其权力和职责时可能需要的所有其他情形下,对人员施加宣誓。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e) 禁止威胁进入州法院和法院诉讼程序的活动,并禁止中断司法行政,包括保护在法院和法院诉讼程序中免受民事逮捕的特权。

Section § 177.5

Explanation

法官可以对无正当理由违反法院命令的人处以最高1500美元的罚款。这不包括在法庭上辩护的律师。可以被罚款的人包括证人、当事人及其律师。罚款不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施加。法院必须提供书面解释,说明施加罚款的原因。

司法官员有权对任何人违反合法的法院命令,且无正当理由或充分辩解的行为,施加合理的金钱制裁,金额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款项应支付给法院。此权力不适用于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就本节而言,“人”一词包括证人、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或两者兼有。
根据本节施加的制裁,除非在当事人的动议或答辩文件中包含通知,或由法院主动提出并在发出通知和给予听证机会之后,否则不得施加。施加制裁的命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详细说明构成该命令正当理由的行为或情况。

Section § 1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司法官员通过处罚任何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的人来执行其权力,具体情况将按照本法典其他部分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各地的法官和大法官有权在该州任何地方见证并确认某些法律文件和声明。他们可以确认房地产文件、已支付法院判决的确认书,以及在加州使用的宣誓书或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