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1.10

Explanation

在加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是向法院提交一份名为“诉状”的文件。

民事诉讼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而提起。

Section § 41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您用一张退票的支票支付法院费用会发生什么。如果法院收到这样的支票,他们会通过邮件通知您支票未通过,并告知您处理此情况的额外费用。您将有20天时间以现金或保付方式支付费用和行政费用,不能再使用个人支票。如果您未按时支付,他们将撤销您的备案。如果其他人对您的备案作出答复并支付了费用,但您的初始备案被撤销,那么他们的费用将在20天内提出请求后退还,除非他们也提出了额外的索赔。如果费用未支付,法院可以暂停任何诉讼程序,并且因退票造成的麻烦将收取行政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0(a) 如果书记员接受备案诉状或其他首份文件,或任何后续备案,且付款通过支票进行但随后因未获支付而被退回,书记员应通过邮件通知提交支票的当事人:(1)该支票已因未获支付而被退回,(2)已根据(g)款规定征收行政费用,以补偿法院处理退回支票和提供本款规定通知的成本,以及(3)当事人自通知邮寄之日起有20天时间支付备案费和行政费用,但(e)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还应说明,行政费用和备案费应以现金、保付支票或法院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但不得使用旅行支票或个人支票。如果提交支票的人并非诉讼或拟议诉讼的当事人,而仅是代表当事人行事,书记员不仅应通知提交支票的人,还应通知该当事人或其律师(如果当事人有律师代理)。书记员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邮寄通知证明,构成费用未支付的可反驳推定。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0(b) 如果提交退回支票的当事人或代表其提交退回支票的当事人未能在(a)款规定的通知邮寄之日起20天内,通过(a)款指定的方式支付全部费用和行政费用,书记员应撤销该备案。根据本条撤销的任何备案,在20天期限届满后可立即处理,无需在法院记录中保留副本,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8152条的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0(c)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a)款提及的诉状、文件或备案提交答复,并支付备案费,而原始备案根据(b)款被撤销,则无需提交答复性备案,且该答复性备案应被撤销。法院应通过邮件通知当事人或其律师,初始文件和答复均已撤销。答复当事人的备案费应在请求后退还,前提是退款请求在通知邮寄之日起20天内提出。收到请求后,法院应退还答复当事人的备案费,不征收任何行政费用。本款规定的退款适用于对方当事人仅提交了答辩状的情况,但不适用于该当事人也提交了反诉或其他寻求积极救济的首份文件(且需支付备案费)的情况。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0(d) 如果对方当事人或代表对方当事人行事的人提交了所需备案费的支票,但该支票随后因未获支付而被退回,则应适用(a)款和(b)款的程序。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0(e) 如果任何审判或其他听证会安排在(a)款规定的20天期限届满之前进行,则费用应在审判或听证会之前支付。当事人未能在审判或听证会日期之前支付费用,将导致法院撤销备案并视为未曾提交。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0(f) 如果书记员提供服务或签发任何需要收费的文件,且付款通过支票进行但随后因未获支付而被退回,法院可以命令暂停对提交支票的当事人的进一步诉讼程序。如果法院如此命令,书记员应通过邮件通知提交支票的当事人,诉讼程序已暂停,直至收到所需费用和(g)款规定的行政费用(以现金、银行本票或法院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但不得使用个人支票或旅行支票)。如果提交支票的人并非诉讼或拟议诉讼的当事人,而仅是代表当事人行事,书记员不仅应通知提交支票的人,还应通知该当事人或其律师(如果当事人有律师代理)。书记员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邮寄通知证明,构成费用未支付的可反驳推定。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Section § 41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在收到通知后五天内未支付欠电子提交服务公司的费用,该公司可以将未支付情况报告给法院书记员。书记员随后会警告律师,如果他们在收到此警告后20天内仍未支付费用,他们可能会面临法院的惩罚。

Section § 411.21

Explanation

如果您向法院提交法律文件但支付的费用低于规定金额,法院会接受您的文件,但在您支付全额费用之前不会发出传票。法院会通知您,您需要在 20 天内支付剩余费用和一笔行政费用。如果您不支付,法院将作废您的备案。任何部分付款如果未退还,最终将转入州基金。如果有人对您的备案作出回应,而您的原始备案被作废,他们的回应和费用也将被作废,但他们可以要求退款。如果安排了任何听证会,费用必须在听证会之前支付。法院会收取一笔行政费用来处理这些问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1(a) 如果诉状或其他首份文件附带的支票支付金额低于规定费用,书记员应接受该文件备案,但不得签发传票,直至法院收到规定费用的全额支付。书记员应通过邮件通知提交支票的当事人:(1) 支票金额低于规定的备案费,(2) 已根据 (g) 款规定征收行政费用,以补偿法院处理部分付款和提供本款规定通知的成本,以及 (3) 当事人自通知邮寄之日起有 20 天时间支付剩余的规定费用和行政费用,但 (f)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提交支票的人不是诉讼或拟议诉讼的当事人,而仅是代表当事人行事,书记员不仅应通知提交支票的人,还应通知当事人或其律师(如果当事人有律师代理)。书记员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通知证明,确立了费用未支付的可反驳推定。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本款不适用于非法驱逐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1(b) 如果提交金额低于规定备案费的支票的当事人,或代表其提交金额低于规定备案费的支票的当事人,未能在 (a) 款规定的通知邮寄之日起 20 天内,通过 (a) 款规定的方式支付全部费用和行政费用,书记员应作废该备案。根据本条作废的任何备案,可在 20 天期满后立即处理,无需在法院记录中保留副本,尽管《政府法典》第 68152 条另有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1(c) 如果提交的支票金额低于规定费用,且未在 (a) 款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的规定费用和行政费用,并且提交支票的当事人或个人未在剩余规定费用到期之日起 20 天内以书面形式邮寄或提交退还部分付款的请求,则该部分付款应汇交州司库,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但 (g) 款所述的行政费用金额除外,该金额应从部分付款中扣除,并按照 (g) 款所述分配给产生该费用的法院。如果提交部分付款支票的当事人或个人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请求退还部分付款,书记员应退还部分付款金额减去该法院征收的行政费用金额。法院在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前收到且仍存入因书记员根据本条作废的备案的部分付款,自备案作废之日起三年后,应汇交州司库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1(d)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 (a) 款所述的诉状或其他首份文件提交了答复,并附带备案费,且原始备案根据 (b) 款作废,则该答复备案不再需要,并应作废。法院应通过邮件通知当事人,初始文件和答复均已作废。答复当事人的备案费应在收到请求后退还,前提是退款请求在通知邮寄之日起 20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收到请求后,法院应退还答复当事人的备案费,不征收任何行政费用。如果对方当事人仅提交了答复性诉状,则可根据本款获得退款,但如果该当事人还提交了反诉状或其他寻求积极救济且需支付备案费的首份文件,则不可获得退款。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1(e) 如果对方当事人或代表对方当事人行事的人提交的所需备案费支票金额低于规定费用,则应适用 (a)、(b) 和 (c) 款的程序。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21(f) 如果任何审判或其他听证会安排在 (a) 款规定的 20 天期限届满之前举行,则费用应在审判或听证会之前支付。当事人未能在审判或听证会日期之前支付费用,将导致法院作废该备案,并按未备案处理。

Section § 41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律师在涉及建筑师、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涉嫌专业过失的诉讼中提交一份证明。该证明必须声明律师已咨询过一位专业专家,并且该专家同意有充分理由提起诉讼。如果律师因时间限制或多次尝试失败而无法获得咨询,他们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有限时间内获得适当的证明。某些使用特定法律原则的案件可获豁免。如果律师不遵守这些规定,诉讼可能会被驳回,或者律师可能面临后果。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a) 在每一项诉讼中,包括要求损害赔偿或补偿的反诉,凡因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3章(自第5500条起)颁发的有效建筑师证书的人员的专业过失,或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7章(自第6700条起)颁发的有效专业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的专业过失,或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15章(自第8700条起)颁发的有效土地测量师执照的人员的专业过失而引起的,在向任何被告或反诉被告送达诉状或反诉状之日或之前,原告或反诉原告的律师应提交并送达(b)款规定的证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b) 证明应由原告或反诉原告的律师签署,声明以下情况之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b)(1) 律师已审查案件事实,律师已咨询并获得至少一名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的意见,该人员须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持有执业许可并执业,或在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任教并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持有执业许可,且其专业领域与被告或反诉被告相同,且律师合理认为该人员对该特定诉讼所涉相关问题具有专业知识,并且律师根据此审查和咨询得出结论,认为提起本诉讼具有合理且有根据的理由。被咨询人不得是诉讼当事人。被咨询人应就具名被告或反诉被告在履行相关专业服务时是否存在过失或无过失发表意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b)(2) 律师未能获得(1)款要求的咨询,因为诉讼时效将损害诉讼,且(1)款要求的证明无法在诉讼受损前获得。如果根据本款签署证明,则(1)款要求的证明应在提交诉状后60天内提交。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b)(3) 律师未能获得(1)款要求的咨询,因为律师已向三名不同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分别进行了三次善意尝试以获得此咨询,但所有被联系人均不同意提供咨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c) 根据本条要求提交证明时,无论诉状中已列出多名被告或可能在以后列出,仅需提交一份证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d) 如果律师打算仅依据《证据法典》第646条定义的“事实不言自明”原则,或仅依据未能告知程序后果,或两者兼有,则本条不适用。律师在提交诉状时应证明其仅依据“事实不言自明”原则或未能告知程序后果,或两者兼有,因此不提交本条要求的证明。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e) 就本条而言,并受《证据法典》第912条的约束,根据(b)款(1)项或(2)项要求提交证明的律师有权拒绝披露被咨询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的身份以及咨询内容。该特权也应由被咨询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享有。但是,如果律师根据(b)款(3)项声称其未能获得与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的必要咨询,法院可以要求律师披露拒绝提供咨询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的姓名。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f) 违反本条可能构成不专业行为,并成为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但以下情况除外:如果律师已根据(b)款(2)项提交证明,但未能在提交诉状后60天内提交(b)款(1)项要求的证明,此种未能提交不应成为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g) 未能根据本条提交证明,应成为根据第430.10条提出抗辩或根据第435条提出撤销动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