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有担保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提起违约之诉,针对借款人违反与不动产担保相关的任何环境条款的行为,以追讨损害赔偿并强制执行该环境条款,且该诉讼或未首先对抵押品进行止赎的行为不构成第726条(a)款所指的诉讼,也不构成第580a、580b或580d条或第726条(b)款所指的差额金钱判决或差额判决。在以下情况之后,不得发布强制执行环境条款的禁令:(1) 不动产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已完全清偿,或 (2) 借款人对不动产担保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已通过善意交易以公允价值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 有担保贷款人根据(a)款可追回的损害赔偿应限于以下各项的报销或赔偿: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1) 如果不是根据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关于适用法律要求的清理、补救或其他应对行动的命令,那些与环境条款预期的、关于有害物质释放或威胁释放的合理且善意的清理、补救或其他应对行动相关的费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2) 如果是根据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关于环境条款预期的、适用法律要求的清理、补救或其他应对行动的命令,有担保贷款人就此合理善意垫付的所有款项,但前提是,有担保贷款人已善意协商或试图协商,以尽量减少其根据该命令需要垫付的款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3) 赔偿有担保贷款人因违约而对任何第三方承担的所有责任,且不源于借款人不再是不动产担保的所有人或经营者之后发生的行为、不作为或其他行为,并且有担保贷款人根据第726.5条(d)款规定的标准,不对不动产担保的环境受损状况负责。就本款而言,“所有人或经营者”一词指经修订的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第101(20)(A)条(42 U.S.C. Sec. 9601, et seq.)所述的那些人。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4) 有担保贷款人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有担保贷款人根据(a)款可追回的损害赔偿不包括 (i) 担保债务的本金或应计利息的任何部分,但有担保贷款人为纠正或减轻违反环境条款的行为而垫付并计入本金的款项及其合同利息除外,或 (ii) 与有担保贷款人或其任何关联方或代理人明知而允许、造成或促成的释放相关的款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 如果以下所有情况属实,有担保贷款人不得根据(a)款向借款人追讨为清理或补救不动产担保而垫付的款项或产生的债务,以及相关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1) 不动产担保所担保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的原始本金或承诺金额未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2) 结合有担保贷款人接受环境条款时,有担保贷款人书面同意根据已完成的环境场地评估和借款人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接受不动产担保。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3) 借款人未允许、造成或促成该释放或威胁释放。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4) 涵盖不动产担保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尚未解除、回转或止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d) 本条无意设立、废除、修改、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有担保贷款人根据环境条款可能对借款人享有的除(a)款规定之外的任何诉讼理由。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e) 本节仅适用于结合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续期或修改的贷款、信用延期、担保或其他债务而订立的环境条款。尽管有前述规定,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确认、宣告无效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当事方对1992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环境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或其执行。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1) “借款人”指信托契据下的委托人,或抵押贷款下的抵押人,其中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以不动产担保为抵押,并担保委托人或抵押人在贷款、信用延期、担保或其他债务项下的履行。该术语包括委托人或抵押人对不动产担保的任何权益继承人,在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被解除、转回或止赎之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2) “环境条款”指借款人结合涉及借款人的贷款、信用延期、担保或其他债务的订立、续期或修改而作出的任何书面陈述、保证、赔偿、承诺或契约,该陈述、保证、赔偿、承诺或契约涉及任何有害物质存在于、附着于、位于不动产担保之下或从不动产担保中释放,或涉及其位置、性质、使用、产生、制造、储存、处置、处理,或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释放或威胁释放,或涉及过去、现在或将来遵守任何相关法律,无论该陈述、保证、赔偿、承诺或契约是否包含在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中或由其担保,并且无论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是否已被解除、转回或止赎。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3) “有害物质”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3)(A)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81条(h)款中定义的任何“有害物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3)(B) 《水法典》第13050条(d)款中定义的任何“废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3)(C) 石油,包括原油或其任何馏分、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天然气,或可用作燃料的合成气,或其任何混合物。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4) “不动产担保”指任何不动产及改良物,但住宅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的独立权益及共有区域中的任何相关权益除外,其中术语“独立权益”、“共有区域”和“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在《民法典》第4095、4100和4185条中定义,或仅包含1至15个住宅单元的不动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A) 仅用于 (i) 住宅目的,或 (ii) 如果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的当事方合理预期,用于住宅目的以及附带的有限农业或商业目的,并且 (B) 是已签发的入住证书的对象,除非该住宅将由借款人拥有和占用。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5) “释放”指任何有害物质溢出、泄漏、泵送、倾倒、排放、排空、排出、注入、逸出、浸出、倾弃或处置到环境中,包括持续迁移到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中,或穿过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该术语不包括与以合法方式将建筑材料纳入不动产担保的永久性改良物直接相关的行为。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6) “有担保贷款人”指以不动产担保为抵押的信托契据下的受益人,或以不动产担保为抵押的抵押贷款下的抵押权人,以及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对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的任何权益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