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某种法律上称为“妨害”的事物损害了某人的财产或享乐,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它或寻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公共妨害可以由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处理。如果地方政府指示他们采取行动,他们必须这样做。

任何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或个人享乐因《民法典》第3479条所定义的妨害而减损的,均可提起诉讼,并且通过该诉讼的判决,该妨害可被禁止或消除,并可就此获得损害赔偿。可以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以消除《民法典》第3480条所定义的公共妨害,该诉讼可由妨害存在的任何县的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或妨害存在的任何城镇或市的市检察官提起。上述每位官员均有并行权利就存在于城镇或市内的公共妨害提起诉讼。妨害存在的任何县或市的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在接到县监事会或城镇或市立法机关的指示时,应当提起诉讼。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或县指定了特定区域用于制造、商业或机场活动,那么通常情况下,你不能仅仅因为觉得某个企业令人不快就阻止它在那里运营。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他们被证明使用了有害方法,或者这是一起由州政府提起的关于制止公共滋扰的案件。这里提到的法规不包括罐头厂或炼油厂等某些工厂的工作时间或难闻气味的治理。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如果你试图证明某个机场或航空公园造成了妨害,应该被关闭,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该机场或航空公园已经运营了三年,那么它就被推定不构成妨害,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这被称为“可反驳的推定”,意思是你仍然可以对此提出异议,但它存在了这么长时间的事实,可以作为对其有利的初步证据。

在任何旨在制止机场或航空公园使用的诉讼或程序中,证明该机场或航空公园已存在三年,即构成可反驳的推定,该推定应为初步证据,证明该机场或航空公园的运营不构成妨害。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下油气开采中使用的物质对油气地层或油井造成损害,只要作业符合规范并承诺支付损害赔偿,就不能停止该作业。此外,这些作业给受损财产带来的任何益处,都可以减少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因任何物质地下迁移对含油气地层或油气井造成的损害,如果该迁移是按照良好油田作业规范进行的油气二次采收作业的结果,且已就支付地层或油井权益所有人因该损害而有权获得的任何可补偿损害赔偿作出承诺,则不得作为禁止该二次采收作业的理由。二次采收作业给受损财产带来的任何益处,应在减轻该损害的赔偿中予以考虑。

Section § 73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非法封闭公共步道,任何使用或希望使用该步道的人,或者其成员受影响的团体,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阻止这种行为。如果他们胜诉,可以获得律师费的补偿。公共步道是指公众可以使用的、其通行权已正式记录在案的步道。这包括步行、骑马或划船的小径,但不包括普通的街道或公路。

凡任何人非法封闭任何公共步道,任何使用或将使用该步道的人,以及任何其全体成员因该封闭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协会、公司或其他实体,均可提起诉讼以禁止该封闭。
该诉讼的胜诉方除诉讼费用外,有权追回合理的律师费。
本条所称的公共步道,是指公众普遍有权通行的任何步道,该权利是根据一份记录在案的文件确立的,该文件授予政治法人或政府机构,明确说明该公共步道的性质,具体描述其位置,并且如果通过许可、许可证或地役权创建,则指明该步道所在不动产的登记所有者。它包括但不限于步行、骑马和划船步道,但不包括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公路。

Section § 732

Explanation
如果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租客等损坏了他们负责的财产,这被称为“造成毁损”,任何因此类损坏而受害的人都可以起诉他们。如果被判有罪,法院可能会判决他们支付高达所造成损害金额三倍的赔偿金。

Section §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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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未经允许,砍伐或损坏他人土地上的树木或木材,或街道、城市公共场所等公共区域的树木或木材,他们必须向所有者支付三倍的损害赔偿金。这可以在民事法庭上裁定。

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砍伐或搬走他人土地上、或在任何人的房屋、村庄或城市地块、或耕地前的街道或公路上、或在任何城市或城镇的公共用地或公共场所、或在其前的街道或公路上,任何木材、灌木、树木或原木,或环剥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任何树木或原木的人,须对该土地的所有者,或对该城市或城镇,承担责任,赔偿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可能评估的三倍损害赔偿金额。

Section § 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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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从未开垦的林地砍伐木材用于修复公共公路或桥梁,你只能追偿该木材的合理价值。你不能索赔超过木材实际价值的金额。

Section § 7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非法进入或停留在他人的财产上并造成损害,受影响的人在法庭上可以获得高达实际损害金额三倍的赔偿。

Section §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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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有担保贷款人(例如持有抵押贷款的银行)起诉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未遵守与房产相关的环境规定。贷款人可以就清理或修复污染问题的相关费用获得损害赔偿,但前提是他们必须真诚行事并努力将费用降至最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贷款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例如原始贷款金额为20万美元或更少。法律详细定义了有害物质、借款人或有担保贷款人等概念,以明确该法律涵盖的对象和范围。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有担保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提起违约之诉,针对借款人违反与不动产担保相关的任何环境条款的行为,以追讨损害赔偿并强制执行该环境条款,且该诉讼或未首先对抵押品进行止赎的行为不构成第726条(a)款所指的诉讼,也不构成第580a、580b或580d条或第726条(b)款所指的差额金钱判决或差额判决。在以下情况之后,不得发布强制执行环境条款的禁令:(1) 不动产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已完全清偿,或 (2) 借款人对不动产担保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已通过善意交易以公允价值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 有担保贷款人根据(a)款可追回的损害赔偿应限于以下各项的报销或赔偿: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1) 如果不是根据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关于适用法律要求的清理、补救或其他应对行动的命令,那些与环境条款预期的、关于有害物质释放或威胁释放的合理且善意的清理、补救或其他应对行动相关的费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2) 如果是根据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关于环境条款预期的、适用法律要求的清理、补救或其他应对行动的命令,有担保贷款人就此合理善意垫付的所有款项,但前提是,有担保贷款人已善意协商或试图协商,以尽量减少其根据该命令需要垫付的款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3) 赔偿有担保贷款人因违约而对任何第三方承担的所有责任,且不源于借款人不再是不动产担保的所有人或经营者之后发生的行为、不作为或其他行为,并且有担保贷款人根据第726.5条(d)款规定的标准,不对不动产担保的环境受损状况负责。就本款而言,“所有人或经营者”一词指经修订的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第101(20)(A)条(42 U.S.C. Sec. 9601, et seq.)所述的那些人。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b)(4) 有担保贷款人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有担保贷款人根据(a)款可追回的损害赔偿不包括 (i) 担保债务的本金或应计利息的任何部分,但有担保贷款人为纠正或减轻违反环境条款的行为而垫付并计入本金的款项及其合同利息除外,或 (ii) 与有担保贷款人或其任何关联方或代理人明知而允许、造成或促成的释放相关的款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 如果以下所有情况属实,有担保贷款人不得根据(a)款向借款人追讨为清理或补救不动产担保而垫付的款项或产生的债务,以及相关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1) 不动产担保所担保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的原始本金或承诺金额未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2) 结合有担保贷款人接受环境条款时,有担保贷款人书面同意根据已完成的环境场地评估和借款人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接受不动产担保。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3) 借款人未允许、造成或促成该释放或威胁释放。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c)(4) 涵盖不动产担保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尚未解除、回转或止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d) 本条无意设立、废除、修改、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有担保贷款人根据环境条款可能对借款人享有的除(a)款规定之外的任何诉讼理由。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e) 本节仅适用于结合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续期或修改的贷款、信用延期、担保或其他债务而订立的环境条款。尽管有前述规定,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确认、宣告无效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当事方对1992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环境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或其执行。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1) “借款人”指信托契据下的委托人,或抵押贷款下的抵押人,其中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以不动产担保为抵押,并担保委托人或抵押人在贷款、信用延期、担保或其他债务项下的履行。该术语包括委托人或抵押人对不动产担保的任何权益继承人,在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被解除、转回或止赎之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2) “环境条款”指借款人结合涉及借款人的贷款、信用延期、担保或其他债务的订立、续期或修改而作出的任何书面陈述、保证、赔偿、承诺或契约,该陈述、保证、赔偿、承诺或契约涉及任何有害物质存在于、附着于、位于不动产担保之下或从不动产担保中释放,或涉及其位置、性质、使用、产生、制造、储存、处置、处理,或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释放或威胁释放,或涉及过去、现在或将来遵守任何相关法律,无论该陈述、保证、赔偿、承诺或契约是否包含在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中或由其担保,并且无论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是否已被解除、转回或止赎。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3) “有害物质”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3)(A)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81条(h)款中定义的任何“有害物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3)(B) 《水法典》第13050条(d)款中定义的任何“废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3)(C) 石油,包括原油或其任何馏分、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天然气,或可用作燃料的合成气,或其任何混合物。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4) “不动产担保”指任何不动产及改良物,但住宅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的独立权益及共有区域中的任何相关权益除外,其中术语“独立权益”、“共有区域”和“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在《民法典》第4095、4100和4185条中定义,或仅包含1至15个住宅单元的不动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A) 仅用于 (i) 住宅目的,或 (ii) 如果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的当事方合理预期,用于住宅目的以及附带的有限农业或商业目的,并且 (B) 是已签发的入住证书的对象,除非该住宅将由借款人拥有和占用。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5) “释放”指任何有害物质溢出、泄漏、泵送、倾倒、排放、排空、排出、注入、逸出、浸出、倾弃或处置到环境中,包括持续迁移到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中,或穿过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该术语不包括与以合法方式将建筑材料纳入不动产担保的永久性改良物直接相关的行为。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36(f)(6) “有担保贷款人”指以不动产担保为抵押的信托契据下的受益人,或以不动产担保为抵押的抵押贷款下的抵押权人,以及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对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的任何权益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