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5.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人们提交虚假的诉讼、留置权或通知来骚扰他人,或干扰公职人员的职责。如果某人的财产被此类虚假主张不当地负担,他们可以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将其移除。法院可能会命令举行听证会,届时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解释为何不应移除该主张,并且听证会至少提前14天通知,以便所有相关方有足够时间知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a)(1) “骚扰”指从事明知故犯且不具任何合法目的的行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a)(2) “实体”包括政府实体和私人实体。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b) 任何人不得明知其虚假而提起或记录,或指示他人提起或记录,针对另一人或实体的诉讼、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包括未决诉讼通知,意图骚扰该人或实体,或在该人是公职人员或雇员时,影响或阻碍其履行公务。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c)(1) 财产受到违反本节规定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约束的个人或实体,可向该个人或实体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县的高等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该命令可单方面批准,指示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的索赔人出庭参加法院听证会,并说明为何不应撤销该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以及为何不应准予本条规定的其他救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c)(2) 法院应将听证会安排在命令发出之日后不少于14天。听证会的预定日期应留出充足时间用于听证会通知。

Section § 765.020

Explanation

如果您通过申请向法院提出请求,您需要清楚说明提出请求的原因。这应由您或您的律师提供一份宣誓书(即一份经宣誓的书面声明)来支持,其中解释您请求背后的事实。申请和宣誓书需要遵循司法委员会规定的特定格式。

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应说明请求救济的理由,并应附有申请人或其律师的宣誓书,其中应简明扼要地陈述动议所依据的事实。
该申请和宣誓书应基本符合司法委员会规定的格式。

Section § 765.03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发现某项留置权或财产主张不符合第765.010条规定,它将撤销该主张,并可能判决提出主张的一方支付对方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如果该主张被认定为有效,那么提出异议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主张人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法院的裁决可以正式记录在案。

Section § 765.04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当地对您的财产提起诉讼、申请留置权或提出类似主张,他们可能需要向您支付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这尤其适用于他们违反特定规定行事的情况。

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索赔人,如果记录或备案,或指示他人记录或备案诉讼、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且违反第 765.010 节规定,则应向受该诉讼影响的人或受该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约束的财产所有人承担责任,并处以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765.05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由金融机构或公共实体提出的某些产权负担主张文件。简单来说,如果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对财产提出主张,本条不涵盖这些文件。

Section § 765.0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错误地针对公职人员登记了留置权或法律主张,那么公共雇主,例如州或地方机构,可以提供律师来帮助该公职人员在法庭上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