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a)(1) “骚扰”指从事明知故犯且不具任何合法目的的行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a)(2) “实体”包括政府实体和私人实体。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b) 任何人不得明知其虚假而提起或记录,或指示他人提起或记录,针对另一人或实体的诉讼、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包括未决诉讼通知,意图骚扰该人或实体,或在该人是公职人员或雇员时,影响或阻碍其履行公务。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c)(1) 财产受到违反本节规定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约束的个人或实体,可向该个人或实体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县的高等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该命令可单方面批准,指示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的索赔人出庭参加法院听证会,并说明为何不应撤销该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以及为何不应准予本条规定的其他救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5.010(c)(2) 法院应将听证会安排在命令发出之日后不少于14天。听证会的预定日期应留出充足时间用于听证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