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所有权判决
Section § 764.010
这项法律规定,在财产纠纷中,法院必须积极审查原告对财产的主张,并考虑被告提出的任何反诉。法院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原告是正确的;它需要实际的所有权证明。即使没有人出庭反对原告,法院在作出裁决前仍必须审查证据。最终裁决应以证据和适用法律为依据。
Section § 764.020
本法律解释了在遗嘱中的赠与或信托受到质疑的法律案件中会发生什么。遗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任何关于它的争议都必须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如果遗嘱认证法院已经对遗嘱的含义做出了裁决,那么该裁决是最终的。然而,如果法律允许,案件中的任何一方仍然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
Section § 764.030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法院在与财产相关的案件中作出最终裁决,该裁决即为最终决定,并适用于所有对该财产拥有任何主张的人,无论他们是否参与了该案件。这包括那些拥有现在或未来主张的人,以及这些主张是既得的还是附条件的。但是,对于那些在提交诉讼待决通知(lis pendens)或判决被记录时其主张未被记录在案的人,存在一个例外,除非其他条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764.0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未参与诉讼,则法院关于财产的判决不影响该人对该财产的权利主张,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在某些法律通知提交前正式记录该权利主张,或者通过检查财产而知晓该权利主张。但是,这不影响善意购买该财产的人的权利。
Section § 764.060
Section § 764.070
Section § 764.080
这项法律涉及在存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特定条款订立的协议时,解决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诉讼。当有人提起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案件时,法院将审查任何相关协议,并决定它们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如果协议有效,法院将根据协议正式确认谁拥有什么。除非州土地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后批准协议,否则案件不能开始。此外,普通民众可以提起或参与关于这些协议的法律纠纷。所有这些案件都应在提交排期备忘录之日起一年内开庭审理,除非有充分理由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