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a)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871.20条寻求机动车赔偿或更换的民事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b) 在提交答辩状或其他回应性诉状后60天内,所有当事方应在无需等待证据开示请求的情况下,根据 (f)、(g) 和 (h) 款向所有其他当事方提供初步披露和文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c) 在提交答辩状或其他回应性诉状后120天内,所有当事方有权对以下被取证人进行初步取证,每次不超过两小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c)(1) 原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c)(2) 被告,如果被告不是自然人,则为最有资格代表被告作证的人。本次取证应限于 (i) 款所列主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d) 在提交答辩状或其他回应性诉状后90天内,所有当事方应安排一次调解,该调解应在提交答辩状或其他回应性诉状后150天内由法院指定或私人调解员进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d)(1) 费用应平均分担,但原告可作为和解或判决的一部分收回费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d)(2) 原告和制造商具有和解授权的人应亲自或通过远程方式出席调解。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e)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证据开示应暂停,直至调解结束。如果案件在调解结束后仍未解决,《民事诉讼法典》第4部分第4章(自第2016.010条起)规定的标准证据开示程序应适用,包括对原告和被告的额外取证,如果被告不是自然人,则包括对最有资格代表被告作证的人的额外取证。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f) 原告应根据 (b) 款规定的时间表向所有其他当事方提供以下文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f)(1) 销售或租赁协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f)(2) 当前注册副本。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f)(3) 任何财务信息、账户信息,包括付款历史和预计还清金额,以及任何贷款修改协议。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f)(4) 任何维修订单,包括第三方维修设施或可找到与维修订单相关信息的位置。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f)(5) 详细说明所有潜在声称的附带损害的文件。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f)(6) 与目前由消费者占有的机动车市场价值相关的信息。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f)(7) 与制造商的任何书面诉前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赔偿或更换请求。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 原告应根据 (b) 款规定的时间表向所有其他当事方提供以下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1) 截至 (b) 款所述披露之日的机动车里程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2) 机动车的主要驾驶员。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3) 如果机动车主要用于商业目的,该企业是否注册了五辆以上的车辆。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4) 原告是否仍占有机动车。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5) 机动车所在地地址。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6) 原告是否是现役或前役武装部队成员。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7) 机动车在不符合规定之前是否曾发生碰撞或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事故,如果是,则提供碰撞的大致日期、保险公司名称以及任何适用的索赔号。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8) 机动车购买后是否进行过任何售后改装,如果是,则提供每项改装的清单。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9) 未包含在所提供维修订单中的提交日期和里程数,或可找到该信息的位置。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10) 原告是否与制造商进行过任何诉前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赔偿或更换请求。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g)(11) 为取证目的需要口译员的情况。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 被告或制造商应根据 (b) 款规定的时间表向所有其他当事方提供以下文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1) 相同品牌、型号和年份的机动车车主手册副本或访问权限。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2) 随同机动车销售发出的任何保修。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3) 为该机动车发布的宣传册样本。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4) 该机动车(如有)向销售经销商开具的原始发票。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5) 销售或租赁协议,如果制造商持有。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6) 机动车信息报告,包括制造文件、零部件信息和交付详情。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7) 该机动车的完整保修交易历史。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8) 适用于该机动车的所需现场行动清单。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9) 针对相同品牌、型号和年份的已发布的《技术服务公告》(“TSB”),与该机动车相关的不合格之处合理关联。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10) 针对相同品牌、型号和年份的已发布的《信息服务公告》(“ISB”),与该机动车相关的不合格之处合理关联。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11) 制造商或经销商与机动车所有人或承租人之间沟通的记录,包括与涉及该机动车的维修订单或索赔相关的记录。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12) 保修政策和程序手册。
(1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13) 与该机动车相关的不合格之处合理关联的服务手册。
(1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14) 如果提出诉前赔偿或更换请求,则在送达诉状时可获取的与消费者进行的所有诉前沟通的通话录音。
(1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15) 如果提出诉前赔偿或更换请求,则制造商用于根据“柠檬法”索赔评估客户赔偿或更换请求的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
(1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16) 如果提出诉前赔偿或更换请求,则任何非特权的诉前评估。
(1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h)(17) 制造商就该机动车发布的任何保修延期或修改。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 如果被告不是自然人,则最有资格代表被告作证的人的初次证词应限于以下主题: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1) 原告机动车在购买或租赁时附带的所有保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2) 与该机动车的完整服务历史、保修历史以及维修的性质和范围相关的问题。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3) 与适用于该机动车的召回相关的问题。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4) 与合理数量的《技术服务公告》或《信息服务公告》相关的问题,这些公告与该机动车相关的不合格之处合理关联。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5) 与在诊断原告对该机动车的担忧时咨询和遵循的相关诊断程序相关的问题。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6) 与在该机动车维修期间咨询和遵循的相关维修程序相关的问题。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7) 与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该机动车的相关沟通相关的问题。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8) 与被告与任何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关于该机动车的相关沟通相关的问题。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9) 如果提出了诉前赔偿或更换请求,则与被告为何未更换机动车或提供赔偿相关的问题。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10) 如果提出了诉前赔偿或更换请求,则制造商准备的任何非特权评估。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i)(11) 如果提出了诉前赔偿或更换请求,则制造商关于响应消费者根据《宋-贝弗利消费者保修法》提出的车辆赔偿或更换请求的政策和程序,自消费者提出车辆赔偿或更换请求通知之日起至现在生效的,以及任何变更。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j) 除非未遵守本节的当事人能证明有正当理由,否则,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除了根据本章施加的任何其他制裁之外,法院应施加以下制裁: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j)(1) 对原告律师处以一千五百美元($1,500)的制裁,或对辩护律师处以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制裁,须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因是对分节(b)规定的文件提交要求未能遵守。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j)(2) 对原告律师处以一千五百美元($1,500)的制裁,或对辩护律师处以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制裁,须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因是对分节(c)规定的与证词相关的条款未能遵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j)(3) 对于原告多次不遵守(b)、(c)或(d)款规定的情况,法院应命令不带偏见驳回案件,且原告律师应负责向制造商支付的费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j)(4) 对于制造商或被告多次不遵守(b)、(c)或(d)款规定的情况,法院应命令施加证据制裁,阻止制造商或被告在审判中提交关于机动车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其使用、价值或安全的缺陷,或在合理次数的维修机会后,机动车是否已按照书面保修进行维修的证据。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j)(5) 尽管《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068条(o)款第(3)项有规定,法院可酌情要求根据本款受到制裁的律师,在制裁实施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报告该制裁。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k) 本条不适用于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26(l) 除了(a)款规定的要求外,本条仅适用于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