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案件诉讼灭失土地档案恢复行动
Section § 751.02
Section § 751.04
Section § 751.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提起有关不动产的诉讼时签发传票的要求。传票必须包含法院名称、县名、原告姓名以及所涉不动产的描述。传票必须送达给所有对该不动产主张权益或留置权的人,要求他们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果他们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法院可能会批准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请求。传票必须由法院书记员签署并加盖印章。
Section § 751.06
Section § 751.07
Section § 751.09
当有人向法院提交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诉状时,他们还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宣誓书(即一份经过宣誓的声明)。这份声明必须清楚地解释他们与该财产的关系、任何过去的出售或留置权,以及是否有其他人对该财产主张权益。如果他们无法提供这些信息,他们需要解释原因。如果提交人是公司,则必须由一名高级职员作出声明;如果他们处于监护之下,则必须由其监护人作出。该宣誓书将成为官方法院记录的一部分。
Section § 751.10
Section § 751.11
一旦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完成传票(一份法律通知)的公示和送达的法律程序,法院就对案件发起人以及对涉案财产有任何类型主张的任何人拥有完全权力。法院随后可以为案件全面管理该财产并作出任何必要的决定。
Section § 751.12
如果有人认为他们对法院传唤的财产拥有合法主张或权益,他们有三个月的时间正式加入该法律诉讼。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将此期限延长最多30天。在加入案件时,他们必须在对诉状的答复中清楚地解释并核实他们所主张的财产权益或留置权。
Section § 751.13
Section § 751.15
Section § 751.16
Section § 751.17
Section § 751.18
一旦案件中的传票签发,任何涉案方都可以进行证人陈述,即所谓的“证词录取”,前提是他们通知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并且也告知了法院书记员。这些证词录取可以由任何一方在案件中使用,只要他们遵守公平的程序和规则。
Section § 751.20
Section § 751.22
Section § 751.23
这项法律允许声称拥有房地产或对其拥有权益的人,在财产所在县正式记录并提交他们的主张。他们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通过持有已备案授权书的代理人办理。该通知必须包含关于权利主张人、其住所、财产描述、他们如何获得权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详细内容。这有助于确立或澄清财产所有权,尤其是在记录可能已被损毁的情况下。
Section § 751.26
通知备案三天后,任何就此提起法律诉讼的人,都被视为已了解通知内容。但仅仅备案或记录通知,并不算作通知了其他人。通知原件在记录后会退还给请求记录的人。
Section § 751.27
如果你在提交某个通知后,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或确立你对某处房产的所有权,你必须在你的宣誓书中列出最初对该房产主张权益的人,或者通过合法记录文件成为其继承人的任何人。你还需要向他们送达一份名为传票的法律通知。如果你不这样做,你的案件将不会影响他们在该房产中的权益。但是,判决结果仍然对除了你未列名或未通知的人或继承人之外的所有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