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1.01

Explanation
本法被称为《毁损土地记录救济法》,这表明它处理的是因土地记录被毁损而产生的问题。

Section § 751.02

Explanation
如果县记录官办公室的公共记录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丢失或销毁,在该县声称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人可以提起诉讼来证明其所有权。该诉讼可以确立其所有权并处理任何相互竞争的权利主张。如果受影响的记录涵盖了该财产曾属于记录丢失或销毁的县的时期,该诉讼也可以在邻近的县提起。

Section § 751.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就他们声称拥有的多块土地提起诉讼,他们可以将所有这些地块合并在一个诉讼中,而不是分别提起多起诉讼。

Section § 75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启动一项法律案件,以确定财产所有权或权益。它要求提起案件的人提交一份经核实的诉状,将自己列为原告,并将所有可能对该财产主张任何权益或留置权的人描述为被告。诉状必须包含关于该财产的详细信息以及原告在该财产中主张的权利或权益。

Section § 7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提起有关不动产的诉讼时签发传票的要求。传票必须包含法院名称、县名、原告姓名以及所涉不动产的描述。传票必须送达给所有对该不动产主张权益或留置权的人,要求他们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果他们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法院可能会批准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请求。传票必须由法院书记员签署并加盖印章。

提起诉讼后,应签发加盖法院印章的传票。传票应包含提起诉讼的法院和县的名称,原告的姓名以及所涉不动产的详细描述,并应以“所有对本文所述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任何权益或留置权的人”为被告,其格式应大致如下: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______县(或市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号 _______
原告,
所有对本文所述不动产或其
 任何部分主张任何权益或
 留置权的人,
被告。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致所有对本文所述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任何权益或留置权的人(被告),问候:
特此要求您在本传票首次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述法院和县的书记员提交并答复原告____________的诉状,并阐明您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__________县(或市县)的特定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具体描述如下:(在此插入描述))拥有何种权益或留置权(如有)。
特此通知您,除非您出庭并答复,否则原告将向法院申请诉状中要求的救济,即:(在此插入所要求的救济声明)。
此致,并加盖本法院印章,公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印章)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书记员。”

Section § 751.06

Explanation
当某人需要为一项法律诉讼在报纸上刊登传票时,该报纸必须是案件发生地普遍阅读的报纸。法官会决定使用哪家报纸,并且这项决定会提交给法院备案。你不需要为这次刊登提供任何其他法律文件或宣誓书。传票的刊登需要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并且每次刊登都必须附上关于该传票首次在该报纸上刊登日期的说明。
传票应在提起诉讼的县内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刊登报纸应由法院或其法官的命令指定,并经签署后提交给书记员备案。无需其他传票刊登命令,亦无需为此提供任何宣誓书,也无需送达任何诉状副本,除非本章另有规定。传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5条刊登,且每次刊登均应附上大致内容如下的备忘录:
“本传票首次刊登于____(在此插入名称)报纸,日期为公元____年____月____日,”(插入日期)。

Section § 75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有人声称对财产拥有与原告主张相冲突的权益时,法律通知中应包含哪些内容。如果一份宣誓书显示另一个人声称对该财产拥有权益或留置权,则该信息,包括该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附在法律传票上。该通知应明确列出这些当事人及其对原告不利的主张。

Section § 751.08

Explanation
你需要在法律诉状中提到的每一块财产的显眼位置张贴一份传票副本和一份通知,并且这必须在传票首次发布后的15天内完成。

Section § 751.09

Explanation

当有人向法院提交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诉状时,他们还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宣誓书(即一份经过宣誓的声明)。这份声明必须清楚地解释他们与该财产的关系、任何过去的出售或留置权,以及是否有其他人对该财产主张权益。如果他们无法提供这些信息,他们需要解释原因。如果提交人是公司,则必须由一名高级职员作出声明;如果他们处于监护之下,则必须由其监护人作出。该宣誓书将成为官方法院记录的一部分。

在提交诉状时,原告应随诉状提交其宣誓书,充分且明确地阐明并显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51.09(a) 原告对该财产的地产、权利、所有权、权益或主张的性质,以及对该财产的占有,其存在期限,以及从何处获得。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51.09(b) 原告是否曾转让该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如果是,何时以及转让给谁,以及所有现存的抵押、信托契据和其他留置权的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51.09(c) 原告不知道也从未被告知有任何其他人对该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主张或可能主张与原告不利的任何权益或留置权,或者如果原告确实知道或已被告知有任何此类人,则应说明该人的姓名和地址。
如果原告无法陈述任何所需事项,原告应充分且明确地阐明并显示其无法陈述的理由。该宣誓书应构成判决记录的一部分。如果原告是公司,宣誓书应由其一名高级职员作出。如果原告是受监护或受财产托管的人,宣誓书应由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作出。

Section § 751.10

Explanation
如果宣誓书提到某人对财产拥有与原告主张相冲突的权益,那么需要将案件的法律文件送达给这个人,但前提是能轻易找到他们。这必须在传票公开公告的同一时间进行,并遵循送达法律文件的常规规则,但不能通过公开出版的方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通过合理努力找到该人,那么在公开公告期结束后,必须将文件邮寄到他们已知的地址;如果该地址不可用,则邮寄到诉讼发生地的县城所在地。

Section § 751.11

Explanation

一旦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完成传票(一份法律通知)的公示和送达的法律程序,法院就对案件发起人以及对涉案财产有任何类型主张的任何人拥有完全权力。法院随后可以为案件全面管理该财产并作出任何必要的决定。

在根据第751.10条规定完成传票的公布、张贴、送达或邮寄后,法院对原告以及对该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拥有或主张任何地产、权利、所有权或权益,或对其拥有留置权的每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拥有完全管辖权,并应被视为已为诉讼目的获得该财产的占有和控制权,拥有完全管辖权以作出本章规定的判决。

Section § 751.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认为他们对法院传唤的财产拥有合法主张或权益,他们有三个月的时间正式加入该法律诉讼。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将此期限延长最多30天。在加入案件时,他们必须在对诉状的答复中清楚地解释并核实他们所主张的财产权益或留置权。

在传票首次发布后的三个月内随时,或法院因正当理由可能准予的、不超过30天的进一步延长时间内,任何对该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拥有或主张任何地产、权利、所有权、权益或留置权的人,可以出庭并通过对诉状进行答辩而成为该诉讼的当事人。所有答辩必须经过核实,并且必须具体阐明所主张的地产、权利、所有权、权益或留置权。

Section § 75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提起关于财产诉讼的人,必须登记一份表明诉讼正在进行的通知,这被称为“未决诉讼通知”。这份通知必须在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办理。通知中必须说明诉讼的内容,并描述所涉及的财产。这样做是为了告知其他人该财产正在涉及法律诉讼。

Section § 751.14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法院不能仅仅因为一方未回应就判决案件(缺席判决)。法院必须审查并核实诉状和其他相关文件中所提出的事实。

Section § 75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法院判决将最终确定并解决与某项财产相关的所有类型的产权和主张。它适用于现有和未来的主张,包括那些涉及特定权利或义务(如抵押贷款)的主张。一旦判决作出,它将对在法律诉讼开始时对该财产拥有或主张任何权益的任何人,以及之后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人,都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751.16

Explanation
在法律判决作出后,其认证副本必须提交到案件开始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任何参与案件的人,或其继承人,都可以在同一个办公室备案完整的法院文件,这些文件被称为“判决卷宗”。

Section § 75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除非本章中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所有处理证据、提出法律论点以及进行民事案件审判和上诉的常规规则和程序,均适用于本章所涵盖的案件。

Section § 751.18

Explanation

一旦案件中的传票签发,任何涉案方都可以进行证人陈述,即所谓的“证词录取”,前提是他们通知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并且也告知了法院书记员。这些证词录取可以由任何一方在案件中使用,只要他们遵守公平的程序和规则。

在传票签发后的任何时间,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通知意图受该证词录取约束且已在诉讼中出庭的对方当事人,并向书记员提交通知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证词录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使用该证词录取对抗发出或收到通知的任何其他当事人,但须遵守所有正当的例外规定。

Section § 75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法院书记员为本章范围内的每个法律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连续的编号,并将这些案件整理在它们专属的特殊索引和登记簿中。

Section § 75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已经对一块房地产做出了判决,你就不能再就同一块房产提起新的诉讼,直到原案件中涉及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已经收到正式通知,并且这个通知是在新案件的答复截止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发出的。

Section § 75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等负责照管他人财产的人,你有权根据本章的规定提起诉讼或应诉。

Section § 75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本章中讨论的救济措施可以与任何其他已有的法律方法一起使用,以确认或保障房地产的所有权。这意味着您有多种选择来解决产权纠纷。

Section § 75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声称拥有房地产或对其拥有权益的人,在财产所在县正式记录并提交他们的主张。他们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通过持有已备案授权书的代理人办理。该通知必须包含关于权利主张人、其住所、财产描述、他们如何获得权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详细内容。这有助于确立或澄清财产所有权,尤其是在记录可能已被损毁的情况下。

依照本章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可被确立或确认时,任何声称拥有该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或留置权的人,可亲自或通过其代理人(该代理人须持有此前已在不动产所在地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的授权委托书),签署、核实并向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交一份大致如下形式的通知书以供备案:
“根据《损毁记录救济法》提交的不动产所有权及权利主张通知
“特此通知,____ (在此处填写权利主张人的姓名) ____,其住所位于____ (在此处填写街道和门牌号、城市或城镇、县和居住州) ____,是位于加利福尼亚州____ (如果财产位于城市,在此处填写城市名称) ____市,____ (在此处填写财产所在县或市县的名称) ____县的以下不动产的权益所有人:____ (在此处填写不动产的具体描述) ____。
“权利主张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权益的性质是____ (在此处填写不动产权益或留置权的性质描述) ____,该权益是从____ (在此处填写获得权益的当事方名称) ____处获得的,获得时间和方式如下____ (在此处填写获得权益的时间和方式) ____。”

Section § 751.24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出索赔并发出相关通知时,该通知必须由他们本人或其代表签署。签署人还必须宣誓,声明通知中的所有内容据其所知都是真实的。

Section § 751.25

Explanation
一旦通知提交,记录员必须严格按照第409条的规定将其记录在案。

Section § 751.26

Explanation

通知备案三天后,任何就此提起法律诉讼的人,都被视为已了解通知内容。但仅仅备案或记录通知,并不算作通知了其他人。通知原件在记录后会退还给请求记录的人。

通知备案三天后,依据本章可能提起诉讼的所有人,应被视为已获知通知中所述事实。无论是通知的备案还是其记录,均不构成对任何其他人或为任何其他目的的推定通知。通知原件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7321条的规定,退还给请求记录的当事人。

Section § 751.2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提交某个通知后,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或确立你对某处房产的所有权,你必须在你的宣誓书中列出最初对该房产主张权益的人,或者通过合法记录文件成为其继承人的任何人。你还需要向他们送达一份名为传票的法律通知。如果你不这样做,你的案件将不会影响他们在该房产中的权益。但是,判决结果仍然对除了你未列名或未通知的人或继承人之外的所有人有效。

在备案通知提交三天后,任何根据本章提起诉讼以完善或确立其对通知中描述的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的所有权的人,必须在附于传票的宣誓书和备忘录中,将通知中的权利主张人,或根据随后正式记录的书面文书、判决或裁定成为该权利主张人权益继承人的任何人,列为对原告主张与财产有利害关系或留置权的当事人。他必须促使该权利主张人或权益继承人在诉讼中被送达传票。否则,该诉讼或其中作出的任何判决或裁定,均不得影响通知中描述的、在通知提交时由权利主张人或在诉讼开始前由任何该等权益继承人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或权益。未能在宣誓书或备忘录中列明该权利主张人或权益继承人,或未向该权利主张人或该权益继承人送达传票,不应影响该诉讼中对其他任何人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性,但该判决或裁定对除该权利主张人或权益继承人之外的所有人均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751.2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遗嘱执行人或监护人等某些法律代表,代表他人处理与财产相关的文书工作。他们可以为其所管理的遗产或权益制作并提交必要的通知和宣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