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处理一种复杂的法律案件,即综合裁决时,除了最初的诉状外,所有法律文件都应尽可能以电子方式送达。法院可以为此建立或允许使用电子系统。如果没有提供电子系统,文件应改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律师或自行代表的当事人必须在他们提交的所有文件上附上电子邮件地址,以便于电子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