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10(a) 在任何追讨COVID-19租金债务(如第1179.02条所定义)的诉讼中,原告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外,应在诉状中附上文件,表明原告已作出真诚努力,调查租户是否可获得政府租金援助,为租户寻求政府租金援助,或根据《民法典》第1947.3条(a)款第(3)项,配合租户从任何政府实体或其他第三方获得租金援助的努力。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10(b) 在受(a)款约束的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房东拒绝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2编第17章(自第50897条起)设立的州租金援助计划中获取租金援助,且租户符合资格要求且资金可用,法院可减少判给的任何COVID-19租金债务(如第1179.02条所定义)的损害赔偿金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10(c) 追讨COVID-19租金债务(如第1179.02条所定义)且受本条约束的诉讼,不得在2021年11月1日之前提起。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10(d) 包括(a)款至(c)款在内,不适用于追讨COVID-19租金债务(如第1179.02条所定义)且截至2021年1月29日已在法院审理中的诉讼。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10(e) 除(g)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追讨COVID-19租金债务(如第1179.02条所定义)且受本条约束并截至2021年1月29日已在法院审理中的诉讼,应暂停至2021年11月1日。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10(f)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根据第1161条追回占有权的非法占有诉讼。
(g)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10(g)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10(g)(1) 在2020年10月1日之前提起的追讨租金债务的违约诉讼,不得暂停,可以继续进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1.10(g)(2) 本款不适用于针对任何符合通过财政部长根据联邦《2021年综合拨款法》(公法116-260)N部V编A分编第501条提供的租金援助资金资格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该人的家庭收入在2020或2021日历年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收入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