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和另一个人共同拥有一座矿山,而你的共同所有者连续五年没有支付他们应承担的税款,你可以代为支付。五年期满后,你可以正式通知他们你已经代缴了他们的税款部分。

Section § 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正确送达与采矿权相关的通知。如果您无法直接送达通知,而必须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那么该通知必须刊登在矿山所在县的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如果该县没有,则刊登在邻近县的此类报纸上。该通知必须至少每周在报纸上刊登一次,持续90天。

该通知应依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民事诉讼传票的方式送达,但如果通过公告送达,则该公告应刊登在矿山或采矿权所在地县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如果该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刊登在邻近县的此类报纸上,且公告应至少每周一次,持续90天。

Section § 855

Explanation
如果矿山或采矿权的一个所有者在90天内没有支付他们应分摊的税款,那么已经支付的另一位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可以提交一份详细的请愿书,描述矿山和具体情况,以寻求帮助。

Section § 85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矿山或采采矿权横跨多个县,你可以在这些县中的任何一个县的高级法院提交申请。

Section § 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安排审理一项申请时,书记员必须至少提前10天在县法院张贴关于听证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此外,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决定命令额外的通知。

Section § 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矿山或采矿权的事项中,法院将听取支持或反对某项申请的证据。根据证据,法院可以决定将未履行其在矿山中义务的人的权利授予提交申请的人。

Section § 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关于矿山或采矿权的官方法院裁决(判决书)的认证副本,提交到矿山或采矿权所在地的当地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该判决书的经认证副本可登记在矿山或采矿权任何部分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