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提起诉讼,以澄清在存在因过去的公共改善评估或相关债券而产生的争议或不明确的权利主张(如留置权)时,谁是房产的真正所有者。如果这些权利主张在特定条件下本应失效,或者它们源于超过四年且尚未签发契据的销售证书(或在1951年之前),则此法尤其适用。

Section § 8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单独提起诉讼,或与其他主张合并提起,以解决关于不动产合法所有权的争议或消除疑虑。诉讼状必须包含前一节所要求的具体细节,并须由提起诉讼的人确认其真实性。

Section § 801.3

Explanation

在提起与公共工程评估相关的诉讼时,原告必须将某些人列为被告。这包括任何已知对该评估或债券拥有权益的人、通过债券收款的人,以及该评估或销售凭证的当前所有人。此外,任何相关的公职人员也必须被列为被告。如果已知某人已故,他们的继承人或将继承遗产的人可以按照特定的措辞被牵涉到诉讼中。

诉状应将以下人员列为被告:(a) 原告已知的所有拥有或声称对该公共工程评估、债券或销售凭证拥有权益的人员;(b) 如有,债券所示的代表该评估的收款人;(c) 如有,特别评估或销售凭证的所有人,以及根据司库、街道主管或其他负责保管相关收款资金或签发该销售凭证的公职人员的记录所示,声称对其中拥有权益的任何人,以及 (d) 该司库、街道主管或其他公职人员。如果已知任何拥有或声称对该评估、债券或销售凭证拥有权益的人员已故,则该人员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该人员(指明其姓名)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名义被起诉;或者,如果认为该人员已故,并且在诉状中基于信息和信念对此信念进行了指控,则该人员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也可以“该人员(指明其姓名)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名义被起诉,前提是该人员也被列为被告。

Section § 8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提起涉及债券、特别评估或出售证书的诉讼时,诉状中还必须列出任何可能拥有或主张其中权益的身份不明的人。这些身份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在诉状中以特定方式进行描述,同时附上该债券、评估或证书在发行机构中记录的描述。

诉状中还应将拥有或主张该债券、特别评估或出售证书权益的身份不明的人列为被告,并且可以在诉状中将其描述为:“以及所有者或任何主张权益的人(在此处按照发行该债券、特别评估或出售证书的机构中对其的描述方式进行描述)。”

Section § 8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提起涉及房地产的诉讼时,他们必须在十天内,向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官提交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应包含诉讼的详细信息并描述所涉财产。提交这份通知是为了告知公众有关影响该财产的正在进行的诉讼。

Section § 8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提起诉讼后,必须在三年内发出传票。传票需要包含另一项法律(第412.20条)中规定的案件详情、诉状中列出的被告姓名、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诉讼旨在实现的目标。

Section § 801.7

Explanation
提起诉讼后,提起诉讼的人(原告)有30天时间,将官方法院通知(传票)的副本张贴在案件所涉物业上一个容易看到的地方。

Section § 8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起诉的是你认识的人(被告),你需要像在普通民事诉讼中一样通知他们。但如果你不知道你起诉的是谁(未知被告),你必须按照另一部名为第750条的法律所解释的那样发布公告。

Section § 8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原告希望通过公告送达传票时,他们必须在宣誓书中声明,他们已做出真正的努力,查明未知被告的身份和住址,特别是如果这些被告是继承人或遗嘱中指定的人。

除原告为传票公告而提交的宣誓书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宣誓书还应表明原告已尽合理勤勉查明未知被告以及任何被起诉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身份和住所。

Section § 80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明被告(例如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一旦收到法律文书,就会像其他被告一样受到对待。即使他们通常可能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他们以及与他们相关联的任何人都会受到法院判决的影响,就像他们被亲自点名并送达一样。

所有不明被告,包括诉状中指定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享有法律为其他已送达传票的被告所规定的相同权利,且诉讼应以相同方式对其进行。无论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任何已送达传票的不明被告,包括诉状中指定的任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及任何通过其主张权利的人,均应受该诉讼判决的约束,犹如该诉讼是以其姓名对其提起并进行了个人送达。

Section § 801.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审判期间,法院必须确定所有人的权利,并要求提供主张的证据。如果签发了与公共改善评估相关的证书或债券,但未签发契据,且出售发生在四年多以前,则推定其已付清。如果四年内未签发契据,这一推定将成为最终结论,且在1953年之后或出售后四年(以较晚者为准)将永远不能签发任何契据。

Section § 80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法院发现任何被告对某项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则将确认原告的产权。然而,如果任何被告确实享有权利主张,法院将承认这些主张,并可能命令出售或分割该财产。此外,法院将指示一名公职人员清除任何针对该财产的官方权利主张记录。

Section § 80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法院命令出售或分割财产时会发生什么。通常,如果某人的出售款份额因其身份或下落不明而无人认领,这笔钱将交给一名公职人员。该公职人员会保管这些资金,就像他们处理其他公共资金和收款一样。

Section § 801.14

Explanation
一旦法院的判决最终确定,它就对案件中所有被提及且已收到正式通知的人具有约束力。这包括那些身份不明的人,以及诉状中列出并已收到通知的已故人员的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

Section § 801.15

Explanation
一旦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该判决的经认证副本会交给负责保管评估、债券或销售凭证等记录的公职人员。该公职人员随后必须在这些记录上注明,它们已因法院判决而被取消,并附上法院案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