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5(a) 法院可任命一名或多名特别专员,其职责可包括以下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5(a)(1) 依照法院指示,调查技术和法律问题。特别专员应依照第846条编制调查结果报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5(a)(2) 与当事人、其指定人员或两者共同进行联合事实调查。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5(a)(3) 调查初步禁令的必要性并制定其提案,依照第13条(自第847条起)。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5(a)(4) 执行法院可能认为适当的其他任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5(b) 法院应根据任命令中规定的依据和条款确定特别专员的报酬,并在给予当事人通知和听证机会后,法院可设定新的依据和新的条款。法院应以其认为公平的金额和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特别专员报酬的支付。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免除当事人支付特别专员报酬的义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5(c) 法院可请求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该部门推荐特别专员任命候选人或审查候选人资格。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5(d) 本节不限制法院依照《水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自第2000条起)进行移交的权力。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5(e) 本节不限制依照《水法典》第2编第4部第3章(自第4050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任命水务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