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a) 如果法院认定判决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法院可以在综合裁决中作出判决: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a)(1) 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a)(2) 其符合盆地内所有未达成协议的当事方以及根据第833条豁免权利主张的任何人的水权优先顺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a)(3) 其与达成协议的当事方相比,公平对待所有反对的当事方以及根据第833条豁免权利主张的任何人。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a)(4) 其考虑了小农户和弱势社区的用水情况和水资源可及性。此项考虑应符合本款中确定的条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b) 如果法院除了认定符合(a)款中列举的标准外,还认定判决不会严重损害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该部门遵守《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案》(《水法典》第六编第2.74部分(自第10720条起))并实现可持续地下水管理的能力,法院可以在根据该法案要求制定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盆地的裁决诉讼中作出判决。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c)(1) 为协助法院作出本条所要求的认定,法院可以根据《水法典》第2001条将此事提交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报告。当事方可以根据本款请求法院将此事提交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c)(2) 尽管与《水法典》第二编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二条(自第2010条起)存在任何不一致,对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根据(1)项进行的提交,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水资源部应联合调查并根据(1)项提交报告。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d) 如果一个或一组当事方提交了一份拟议的协议判决,该判决得到盆地内超过50%的地下水抽取者或将盆地用于地下水储存的所有当事方的支持,并得到在提起诉讼前五个日历年内负责盆地内至少75%地下水抽取的地下水抽取者的支持,且该拟议的协议判决符合(a)款中描述的标准,法院可以采纳该拟议的协议判决,并适用于达成协议的当事方。反对拟议协议判决的当事方应通过证据优势证明该拟议的协议判决不符合(a)款中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标准,或者严重侵犯了反对当事方的水权。如果反对当事方无法作出此项证明,法院可以将拟议的协议判决强加于反对当事方。反对当事方在异议解决期间可能受到根据第847条发布的临时禁令的约束。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e)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e)(1) “弱势社区”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50(e)(2) “小农户”是指农业总销售额在一万美元($10,000)至四十万美元($400,000)之间的农户,如食品和农业部加利福尼亚州服务不足和小生产者计划中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