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滥诉者
Section § 391
本节定义了与滥诉者相关的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术语。“诉讼”指法院中的任何民事案件。“滥诉者”是指那些过度提起无理诉讼、反复重诉旧案,或利用法院系统骚扰他人的人,尤其是在受到法院命令限制之后。“担保”是指为支付滥诉者造成的法律费用而提供的财务保证。“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起诉的实体。
Section § 39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案件中的被告请求法院,要求一名经常无理起诉(被称为“滥诉者”)的原告缴纳一笔保证金,或者驳回该案件。这可以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前的任何时间发生。被告必须证明原告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案件涉及禁制令,则只有受禁制令保护的人才能提出此动议,并且他们无需为此支付费用。
Section § 391.2
Section § 391.3
如果某人被认定为“缠讼者”(即经常提起无意义诉讼的人),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支付一笔保证金,以支付被告可能产生的费用,前提是该缠讼者不太可能赢得官司。然而,如果诉讼只是为了骚扰或拖延而提起,并且最初由律师处理,但律师后来撤回,那么如果该诉讼没有根据,就可以被驳回。被告可以在一份合并动议中,同时请求要求支付保证金或驳回案件。
Section § 391.6
Section § 391.7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阻止那些被称为“缠讼者”的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提起新的诉讼,如果他们有仅仅为了骚扰他人而提起诉讼的历史。要提起新案件,这些人需要获得法官的批准,法官会审查案件是否有实际依据,而不是仅仅为了制造麻烦或拖延。如果法院工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错误地受理了此类案件,该案件可能会被暂停并可能被驳回,除非在十天内获得必要的批准。此外,这项规定涵盖了各种法律行动,例如请愿书或申请,而不仅仅是完整的诉讼。法院还会保留一份这些问题诉讼人的名单,以确保遵守规定。
Section § 391.8
如果某人被认定为“滥诉者”,并受到一项特殊法院命令的约束,即在提起诉讼前需要获得许可,他们可以申请撤销这项命令。这项申请必须向发出该命令的同一法院提出。如果申请被驳回,他们必须等待一年才能再次尝试。法院只有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撤销命令是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才会撤销该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