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向法院提交诉状时,法律诉讼就正式开始了。

Section § 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想起诉的人在问题发生时不在本州,你仍然可以在他们返回本州后起诉他们。此外,如果他们在问题发生后离开了本州,他们不在本州的时间不计入你提起诉讼的期限。

Section § 35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某人有法律索赔,但在索赔产生时,他/她要么是未成年人,要么无法做出法律决定,那么提起法律诉讼的时效不会开始计算,直到他们成年或获得法律行为能力。但是,如果索赔是针对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并且属于《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则此规则不适用。此外,对于在1971年1月1日之前向公共实体提出的索赔,此例外无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2(a) 如果有权提起第3章(自第335条起)所述诉讼的人,在诉讼因由产生时,尚未成年或缺乏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能力,则该丧失行为能力的时间不计入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2(b) 本条不适用于针对公共实体或公职人员的诉讼,如果该诉讼因由要求依照《政府法典》第1编第3.6分部第3部分第1章(自第900条起)或第2章(自第910条起),或第4部分第3章(自第950条起)的规定提交索赔。本款不适用于在1971年1月1日之前向公共实体提交的任何索赔。

Section § 3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开始时正在服刑,那么他们在监狱中度过的时间不计入提起该诉讼的截止日期,但最长不超过两年。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针对政府实体或工作人员的案件,也不适用于与监狱条件相关的案件,如果这些案件在1971年1月1日之前开始或索赔已提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2.1(a) 如果有权提起第3章(自第335条起)所述诉讼的人,在诉讼事由发生时,因刑事指控被监禁,或根据刑事法院判决服刑,刑期不满终身监禁,则该丧失行为能力的时间不计入提起诉讼的法定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2.1(b) 本条不适用于针对公共实体或公共雇员的诉讼,该诉讼事由要求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3.6部第3部分第1章(自第900条起)或第2章(自第910条起),或第4部分第3章(自第950条起)的规定提交索赔。本款不适用于在1971年1月1日之前向公共实体提交的任何索赔。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2.1(c) 本条不适用于与监禁条件相关的诉讼,但追讨损害赔偿的诉讼或诉讼中追讨损害赔偿的部分除外,包括该人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提起的诉讼。

Section § 352.5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如果某人对另一个人有法律索赔,并且该人因导致索赔的行为而被要求作为缓刑的一部分执行法院的赔偿令,那么赔偿令生效的这段时间不计入提起基于该行为的诉讼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353.1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一个需要启动的法律案件或程序,并且您的律师事务所因某些法院命令而被加州法院接管,那么如果您的案件原本接近截止日期,您将获得额外六个月的时间来提交您的案件。

如果一个有权提起诉讼或其他程序的人(该诉讼或其他程序尚未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启动),由一名律师代理,而本州法院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180条或第6190条对其执业活动取得管辖权,并且法院取得管辖权的申请在适用的诉讼时效或索赔法规到期之前提交,则该人应自取得管辖权命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启动该事项,如果适用的诉讼时效原本会到期。

Section § 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为战争而无法提起法律诉讼,那么他们受战争影响的这段时间不计入提交案件的任何截止日期。这项规定适用于无论导致法律诉讼的原因是在与战争相关的障碍发生之前还是期间。

当一个人因战争状态的存在而无法提起诉讼时,该障碍持续的时间不计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无论该诉讼事由是在该障碍期间之前还是期间内产生。

Section § 3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所有者、继承人或受益人起诉追回在1929年至1945年间因纳粹迫害而被夺走的艺术品,即所谓的大屠杀时期艺术品。此类诉讼可以针对加州持有这些艺术品的博物馆或画廊提起。该法律凌驾于通常的索赔时限之上,但这些诉讼必须在2010年底之前提起。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3(a)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3(a)(1) “实体”指任何展示、展出或出售具有历史、阐释、科学或艺术意义的物品的博物馆或画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3(a)(2) “大屠杀时期艺术品”指在1929年至1945年期间,因纳粹迫害而被夺走的任何具有艺术意义的物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大屠杀时期艺术品的任何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可以提起诉讼,向 (a) 款第 (1) 项所述的任何实体追回大屠杀时期艺术品。根据第 410.10 条的规定,该诉讼可以在本州的某高等法院提起,该法院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直至其完成或解决。第 361 条不适用于本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3(c)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如果该诉讼于2010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起,则不得因未遵守适用的诉讼时效而驳回。

Section § 354.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索赔相关的法律术语。它允许居住在加州的受害者或其继承人、受益人,就1875年至1923年期间在欧洲或亚洲出售的保单起诉保险公司。即使这些索赔错过了某些截止日期,只要在2016年底前提交,仍可继续进行。此外,如果法律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a) 本节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a)(1) “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是指在1915年至1923年(含该期间)生活在奥斯曼帝国境内,因在该期间遭受迫害而死亡、被驱逐或逃离的任何亚美尼亚裔或其他族裔人士。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a)(2) “保险人”是指在本州开展业务,或其在本州的联系符合宪法管辖权要求,且在1875年至1923年期间的任何时候,向欧洲或亚洲的人士出售过人寿、财产、责任、健康、年金、嫁妆、教育、意外伤害或任何其他涵盖人身或财产的保险的保险提供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居住在本州并因在1875年至1923年期间从 (a) 款第 (2) 项所述的保险人处购买或生效的欧洲或亚洲保险单而产生索赔的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或受益人,均可在本州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继续未决的法律诉讼以追回该索赔,该法院应被视为该诉讼的适当审理地,直至其完成或解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c) 任何由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或受益人(无论是否本州居民)提起的、旨在根据1875年至1923年期间签发或生效的保险单寻求赔偿的诉讼,包括任何未决诉讼,不得因未能遵守适用的诉讼时效而被驳回,前提是该诉讼已于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起。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d) 本节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3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屠杀幸存者或其继承人在加州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追讨1945年前在欧洲出售的保险单的赔偿金。这尤其适用于与纳粹德国及其同伙有关联的公司出售的保险。通常,提起此类索赔有时间限制,但这项法律废除了对在2010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起的索赔的这些限制。此外,如果索赔人居住在加州,这些索赔可以在加州提起,法院将全程处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5(a)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5(a)(1) “大屠杀受害者”是指在1929年至1945年(含该期间)期间,受到纳粹德国、其盟友或同情者迫害的任何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5(a)(2) “关联公司”是指保险公司的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再保险人、权益继承人、管理总代理人或关联公司。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5(a)(3) “保险公司”是指在本州开展业务,或其在本州的联系符合宪法管辖权要求的保险提供者,该保险提供者在1945年之前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通过关联公司,向欧洲的人员出售了人寿、财产、责任、健康、年金、嫁妆、教育、意外伤害或任何其他涵盖人身或财产的保险,无论该保险的销售发生在保险公司与关联公司建立关联之前或之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居住在本州的大屠杀受害者,或大屠杀受害者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如果其索赔源于1945年之前在欧洲从(a)款第(3)项所述的保险公司购买或生效的保险单,可以在原告或其中一名原告居住的县的任何州高等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该索赔,该法院将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直至其完成或解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5(c) 任何由大屠杀受害者或大屠杀受害者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无论是否本州居民)提起的、旨在追索1945年之前签发或生效的保险单收益的诉讼,不得因未遵守适用的诉讼时效而驳回,前提是该诉讼于2010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起。

Section § 3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二战期间奴役或强迫劳动的受害者及其继承人,在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它涵盖了那些在1929年至1945年间被纳粹政权或其盟友强迫无偿劳动的人。赔偿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和损害赔偿,并根据今天的价值计算利息。诉讼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起,如果在此日期前提起,则不会因诉讼时效问题而被驳回。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6(a) 在本节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6(a)(1) “第二次世界大战奴役劳工受害者”是指在1929年至1945年间的任何时期,被纳粹政权、其盟友和同情者,或在纳粹政权或其盟友和同情者占领或控制的任何地区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从集中营或隔都中带走,或从运往集中营或从隔都的途中被转移,以无偿劳动的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6(a)(2) “第二次世界大战强迫劳工受害者”是指任何被纳粹政权、其盟友或同情者征服的平民人口成员,或纳粹政权、其盟友或同情者的战俘,在1929年至1945年间的任何时期,被纳粹政权、其盟友和同情者,或在纳粹政权或其盟友和同情者占领或控制的任何地区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强迫无偿劳动的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6(a)(3) “赔偿”是指个人应得工资和福利的现值,以及因所从事劳动而遭受损害的赔偿。现值应根据服务提供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加上自服务提供之时起计算的利息,按年复利计算至全额支付之日,不因战时或战后货币贬值而减少。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6(b) 任何第二次世界大战奴役劳工受害者,或第二次世界大战奴役劳工受害者的继承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强迫劳工受害者,或第二次世界大战强迫劳工受害者的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就其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奴役劳工受害者或第二次世界大战强迫劳工受害者所从事的劳动,向任何直接或通过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为其从事该劳动的实体或其权益继承人获得赔偿。该诉讼可在本州的高级法院提起,该法院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直至其完成或解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6(c) 根据本节提起的任何诉讼,如果该诉讼于2010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起,则不得因未遵守适用的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Section § 3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参加Bracero计划的劳工的权利的,Bracero计划是1942年至1950年间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一项劳务协议。它主要关注与“储蓄基金”相关的索赔,这些基金是从劳工工资中扣留的,旨在劳工返回墨西哥时支付给他们。如果这些Bracero计划劳工或其继承人未收到这些资金,他们可以在加州提起诉讼。重要的是,如果这些案件在2005年底前提起,将不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7(a)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节的解释: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7(a)(1) “Bracero计划劳工”指在1942年1月1日至1950年1月1日期间,根据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协议,参与了被称为Bracero计划的劳务输入计划的任何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7(a)(2) “储蓄基金”指从Bracero计划劳工工资中扣留的作为储蓄的资金,这些资金将在Bracero计划劳工返回墨西哥时支付给他们。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Bracero计划劳工,或Bracero计划劳工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因未能支付或移交储蓄基金款项而产生索赔的,可以在本州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继续未决的法律诉讼以追偿该索赔,该法院应被视为该诉讼的适当审理地,直至其完成或解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7(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Bracero计划劳工,或Bracero计划劳工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因未能支付或移交储蓄基金款项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不得因未能遵守其他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而被驳回,前提是该诉讼于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起。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7(d)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35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10年内提起某些诉讼,如果这些诉讼涉及严重问题,例如与酷刑、种族灭绝、战争罪或反人类罪等行为相关的袭击或非正常死亡。它还涵盖了违反国际法侵占的财产以及与这些行为相关的保险索赔。即使这些案件不符合旧的诉讼时效,也可以提起,胜诉的原告可以获得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该法律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件,旨在确保即使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其他条款仍能保持效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335.1条,下列诉讼应在10年内提起: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 针对袭击、殴打或两者兼有的诉讼,如果构成袭击或殴打的行为也构成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A) 酷刑行为,如《刑法典》第206条所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B) 种族灭绝行为,如《美国法典》第18篇第1091(a)条所述。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C) 战争罪,如《美国法典》第18篇第2441条所定义。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D) 企图法外处决,如第102-256号公法第3(a)条所定义。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E)
(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E)(i) 反人类罪。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E)(i)(ii) 就本款而言,“反人类罪”指下列任何行为,作为针对平民人口的广泛或系统性攻击的一部分,且明知该攻击: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E)(i)(ii)(I) 谋杀。
(II) 灭绝。
(III) 奴役。
(IV) 强迫人口迁移。
(V)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1)(E)(i)(ii)(V) 任意拘禁。
(VI)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任何其他同等严重程度的性暴力形式。
(VII)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原因的迫害。
(VIII) 强迫失踪。
(IX) 其他类似性质的不人道行为,故意造成巨大痛苦、严重身体伤害或严重精神伤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2) 针对非正常死亡的诉讼,如果死亡源于构成第(1)款所述任何行为的行为,或者如果死亡构成法外处决,如第102-256号公法第3(a)条所定义。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3) 针对违反国际法侵占财产的诉讼,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3)(A) 该财产,或任何为此类财产交换的财产,因外国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存在于美国。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3)(B) 该财产,或任何为此类财产交换的财产,由外国的机构或工具拥有或运营,且该机构或工具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a)(4) 寻求保险单项下赔付的诉讼,如果保险索赔源于第(1)至(3)款(含)所述的任何行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b)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不得因未能遵守任何先前适用的诉讼时效而驳回。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c) 如果引起诉讼的全部或部分非法行为发生在本州,则第361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d) 胜诉原告可被判予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费用一部分的专家证人费和开支。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e) 本条适用于所有就第(a)款第(1)至(4)项(含)所述行为提起的诉讼,且该行为发生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8(f) 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354.4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或其继承人向银行提出的索赔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规定,受影响的人可以在加州法院提起或继续法律诉讼,以追回1890年至1923年期间奥斯曼土耳其的银行所存放或掠夺的资产。即使诉讼已超过通常的截止日期,如果是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起的,仍可继续进行。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5(a) 为本节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5(a)(1) “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指在1890年至1923年(含该期间)生活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的任何亚美尼亚裔或其他族裔人士,在此期间死亡、人身或财产受损、被驱逐出境或为避免迫害而逃离的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5(a)(2) “银行”指在1890年至1923年(含该期间)任何时候在奥斯曼土耳其开展业务的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包括任何发行债券的机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5(a)(3) “存款资产”指存入银行并由银行持有的任何及所有现金、证券、债券、黄金、珠宝或首饰,或任何其他有形或无形个人财产,或表明对不动产、个人财产或无形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益的任何文件。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5(a)(4) “被掠夺资产”指在1890年至1923年(含该期间),由代表土耳其政府或为推行土耳其政府行为的任何个人、组织或实体,通过盗窃、强制转移或剥削方式,从个人、组织或实体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中夺走的任何及所有个人、商业、不动产和无形财产,包括现金、证券、黄金、珠宝、企业、艺术品、设备和知识产权,并由银行接收和存放的资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居住在本州的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或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如果其索赔是因银行未能支付或移交存款资产,或未能移交被掠夺资产而产生的,可以在本州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继续未决诉讼,以追回该索赔,该法院应被视为该诉讼的适当审理地,直至其完成或解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5(c) 任何由居住在本州的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或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受害者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提起的,旨在要求支付或返还存款资产,或返还被掠夺资产的诉讼,包括任何未决诉讼,如果该诉讼在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起,则不得因未能遵守适用的诉讼时效而驳回。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54.45(d)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35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允许的时限内提起诉讼并胜诉,但随后判决因与案件实际细节无关的原因被推翻,你有一年时间重新提起诉讼。

Section § 356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为有官方命令或法律禁止而无法启动法律案件,那么你被阻止启动案件的这段时间,不计入你提起案件的任何截止日期。

Section § 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在法律案件中以残疾为借口,除非你在提起诉讼或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首次产生时就已经存在该残疾。

Section § 35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存在多于一种法律上延迟提起诉讼时限开始计算的情况或条件,那么该时限的计时不会开始,直到所有这些情况都不再是问题。

Section § 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对公司董事、股东或成员因法律规定的罚款或责任提起法律诉讼,你必须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本篇的其他规定不影响此类诉讼。

Section § 3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份担保债券,要求某人(即“被保证人”)履行某些义务,并且针对这些义务提起诉讼的法定时限(诉讼时效)已过,那么你就不能根据这份担保债券就这些义务起诉被保证人或担保人。但是,如果担保债券明确规定了不同的内容,那么这条规则可能就不适用。

Section § 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想证明存在一份新的或持续的合同,以延长你采取法律行动(比如起诉某人)的时间,你需要一份由欠款人或负有义务的人签署的书面协议。但是,如果该人支付了贷款的本金或利息,这就算作是继续履行合同的承诺,可以重新计算你提起诉讼的时间。但如果提起诉讼的时效已过,仅仅支付一笔款项并不能重新启动诉讼时效。

任何承认或承诺,除非载于由应承担责任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否则不足以作为新合同或持续合同的充分证据,从而排除本篇规定的适用;但由应承担责任方就本票所欠本金或利息进行的任何支付,应被视为持续合同的充分承认或承诺,以在每次支付时中止就该本金或该本票所欠的任何本金或利息分期付款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的计算,并重新开始计算新的时效期间,但此类支付本身不得恢复已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

Section § 3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如果有人放弃了时限,如何延长提起诉讼的截止日期。只有书面并签署的弃权才能阻止以错过截止日期为由的抗辩。在截止日期结束前作出的弃权,其有效期不能超过该截止日期后四年;在截止日期后作出的弃权,同样适用四年的限制。弃权可以续期,但每次续期不得超过四年。但是,如果弃权是为了向县偿还款项,无论是偿还给贫困者的援助款,还是欺诈性获得的资金,这些规定则不适用。

Section § 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因为时间过长而无法在另一个州或国家起诉某人,那么你通常也不能在加州就同一问题起诉他们。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你是加州公民,并且自问题首次出现以来一直拥有起诉权。

当诉讼事由在另一州或外国产生,且根据该地法律,因时效届满而无法在该地对某人提起诉讼时,则不得在本州对其提起诉讼,但本州公民且自诉讼事由产生之时起一直持有该诉讼事由者除外。

Section § 36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篇的规定不适用于已经开始的法律诉讼,或提起法律诉讼的截止日期已过的情况。现行法律仍适用于这些情况,即使它们正在被废止,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363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诉讼”一词不仅指普通的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它也可以指任何处理民事事务的特别法律程序。

本篇所使用的“诉讼”一词,在必要时,应解释为包括具有民事性质的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