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6.2(a) 如果对某人提起的诉讼是基于该人的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因合同、侵权或其他原因产生,也无论是否已到期,且该人在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死亡,并且诉讼事由仍然存在,则可在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原应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6.2(b) 本节规定的诉讼提起时效期间不得因任何原因中止或延长,除非在以下适用情况下另有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6.2(b)(1) 本法典第12、12a和12b条。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6.2(b)(2) 《遗嘱认证法典》第7编第4部分(自第9000条起)(死者遗产管理中的债权人索赔)。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6.2(b)(3) 《遗嘱认证法典》第9编第8部分(自第19000条起)(从已故设保人的可撤销信托中支付索赔、债务和费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6.2(b)(4) 《遗嘱认证法典》第11编原第3部分(自第21300条起)(无争议条款),该部分内容以其在2008年第174章法规废止前为准。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6.2(c) 本节适用于对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死亡的人的责任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