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7.3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有权提起诉讼,但在诉讼开始前去世了,那么提起该诉讼的权利并不会消失,而是会转移给特定的人。这项权利会传给去世者的继承人,比如其家人或指定的人。诉讼可以由去世者的个人代表(通常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提起;如果没有个人代表,则可以由其继承人提起。

Section § 377.31

Explanation
如果启动法律案件的人死亡,法院可以允许该案件由该人的代表(例如遗嘱执行人)继续,或者由从他们那里继承的另一个人继续。

Section § 37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想代表已故之人提起或继续诉讼,您需要填写一份宣誓声明。这份声明本质上是一份正式的书面承诺,保证您所说的一切都是真实的。您必须在声明中包含逝者的姓名、死亡日期和地点等详细信息,并确认目前没有正在处理其遗产的法院程序。如果已经有法律程序处理了逝者的事务,您应该提供一份最终文件,表明所有事务都已处理完毕。您还需要确认您是接管逝者法律事务的合适人选,并且没有其他人拥有更优先的权利。最后,这份声明应附上逝者的死亡证明副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 依照本条规定,寻求作为逝者权益继承人提起诉讼或程序,或继续未决诉讼或程序的人,应签署并提交一份宣誓书或根据本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其中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1) 逝者的姓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2) 逝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3) “目前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正在进行的逝者遗产管理程序。”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4) 如果逝者的遗产已获管理,则应提供一份最终命令的副本,该命令显示将逝者的诉讼事由分配给权益继承人。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5) 以下两者之一,视情况而定,并附有支持事实: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5)(A) “宣誓人或声明人是逝者的权益继承人(如《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77.11条所定义),并继承逝者在该诉讼或程序中的权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5)(B) “宣誓人或声明人被授权代表逝者的权益继承人(如《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77.11条所定义)就逝者在该诉讼或程序中的权益行事。”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6) “没有其他人拥有提起诉讼或程序,或在未决诉讼或程序中替代逝者的优先权利。”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7) “宣誓人或声明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确认或声明前述内容真实准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b)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有多于一人签署宣誓书或声明,则(a)款所要求的声明应酌情修改以反映该事实。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c) 逝者死亡证明的经认证副本应附在宣誓书或声明上。

Section § 377.33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本节的规定启动或继续一个法律案件,法院可以决定谁应该参与其中。这可以包括选择某人代表已故之人行事,例如他们的代表或为法律目的的临时监护人,以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处理。

Section § 37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去世后,其代表代为继续法律诉讼时,如何追偿损害赔偿。通常,损害赔偿仅限于死者生前本可主张的损失或损害,例如罚款,但不包括精神和肉体痛苦的赔偿。然而,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案件在特定日期内提起,则可以包括精神和肉体痛苦的损害赔偿。如果判给此类损害赔偿,必须在 60 天内报告给加州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则必须在 2025 年前向立法机关报告此信息。这项规定是临时性的,并包含一个具体的报告截止日期。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a) 在死者的个人代表或权益继承人就死者的诉讼事由提起的诉讼或程序中,可追偿的损害赔偿仅限于死者在生前遭受或招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死者在世时本有权追偿的任何罚款或惩罚性或示范性损害赔偿,但不包括精神痛苦、肉体痛苦或毁容的损害赔偿。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b)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死者的个人代表或权益继承人就死者的诉讼事由提起的诉讼或程序中,如果该诉讼或程序在 January 1, 2022 之前根据第 36 条获得优先审理,或者在 January 1, 2022 或之后且在 January 1, 2026 之前提起,则可追偿的损害赔偿可包括精神痛苦、肉体痛苦或毁容的损害赔偿。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c) 在 January 1, 2022 至 January 1, 2025(含)期间根据 (b) 款追偿损害赔偿的原告,应在获得使其有权获得该损害赔偿的判决、同意判决或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后 60 天内,向司法委员会提交该判决、同意判决或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的副本,并附上一份详细说明以下所有信息的封面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c)(1) 诉讼提起日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c)(2) 诉讼最终处理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c)(3) 判给的损害赔偿金额和类型,包括经济损害赔偿以及精神痛苦、肉体痛苦或毁容的损害赔偿。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d)(1) 在 January 1, 2025 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根据 (c) 款收到的、针对在 January 1, 2022 至 July 31, 2024(含)期间作出的所有根据 (b) 款追偿损害赔偿的判决、同意判决或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的信息。该报告应遵守《政府法典》第 9795 条的规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d)(2) 根据《政府法典》第 10231.5 条,本款将于 January 1, 2029 失效。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民法典》第 3333.2 条。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4(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部分第 3 章第 11 章(自第 15600 条起)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37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如果一个已故的人有权提起法律诉讼或已经参与了某个诉讼,那么无论他们何时去世,他们的法律案件都可以由其他人提起或继续。

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本条适用于死者有权提起的诉讼或程序的提起,以及由死者提起的诉讼或程序的继续,无论死者是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