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 依照本条规定,寻求作为逝者权益继承人提起诉讼或程序,或继续未决诉讼或程序的人,应签署并提交一份宣誓书或根据本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其中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1) 逝者的姓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2) 逝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3) “目前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正在进行的逝者遗产管理程序。”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4) 如果逝者的遗产已获管理,则应提供一份最终命令的副本,该命令显示将逝者的诉讼事由分配给权益继承人。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5) 以下两者之一,视情况而定,并附有支持事实: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5)(A) “宣誓人或声明人是逝者的权益继承人(如《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77.11条所定义),并继承逝者在该诉讼或程序中的权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5)(B) “宣誓人或声明人被授权代表逝者的权益继承人(如《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77.11条所定义)就逝者在该诉讼或程序中的权益行事。”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6) “没有其他人拥有提起诉讼或程序,或在未决诉讼或程序中替代逝者的优先权利。”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a)(7) “宣誓人或声明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确认或声明前述内容真实准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b)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有多于一人签署宣誓书或声明,则(a)款所要求的声明应酌情修改以反映该事实。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32(c) 逝者死亡证明的经认证副本应附在宣誓书或声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