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9(a) 凡受传票送达管辖且其加入不会剥夺法院对诉讼标的物管辖权的人,应作为当事人加入诉讼,如果 (1) 在其缺席的情况下,无法在现有当事人之间给予完全救济,或者 (2) 他主张与诉讼标的相关的权益,且其所处境地使得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对诉讼的处置可能 (i) 实际上损害或妨碍其保护该权益的能力,或者 (ii) 使任何现有当事人因其主张的权益而面临承担双重、多重或其他不一致义务的重大风险。如果他尚未被如此加入,法院应命令他成为当事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9(b) 如果分节 (a) 的第 (1) 或 (2) 款所述之人无法成为当事人,法院应根据衡平法和良心判断诉讼是否应在现有当事人之间继续进行,或者是否应不带偏见地驳回,该缺席者因此被视为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法院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 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或现有当事人造成损害;(2) 通过判决中的保护性条款、通过调整救济方式或其他措施,损害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减轻或避免;(3) 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否充分;(4) 如果诉讼因未加入当事人而被驳回,原告或反诉原告是否会有充分的补救措施。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9(c) 诉状或反诉状应说明分节 (a) 的第 (1) 或 (2) 款所述的未加入当事人的姓名(如果起诉人知晓),以及未加入的原因。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9(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适用于集体诉讼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