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起诉某人,认为他们抄袭了你的文学、艺术或知识作品,你需要在诉讼文件中附上你的原创作品副本以及你认为侵权的作品副本。如果由于作品的体积或其他原因,无法实际附上副本,你必须解释原因。法院随后将安排一种方式,让人们可以查看这些材料,就好像它们已经附在诉讼文件中一样,从而使它们成为法律记录的一部分,但不会将其公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9.30(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9.30(a)(1) “诉状”包括反诉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9.30(a)(2) “原告”包括提起反诉的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9.30(b) 如果诉状包含因原告在文学、艺术或知识产品中的权利受到声称的侵犯而要求救济的请求,则应在诉状中附上声称被侵犯的产品副本以及声称侵权产品的副本。如果因产品体积庞大或性质特殊而无法将副本附在诉状中,则应说明该事实以及无法将产品副本附在诉状中的原因;并且,法院在与案件中任何可能需要或希望了解该产品内容的抗辩、动议或其他程序相关时,应作出适当的命令,以便查看未附上的产品,以方便法院,从而使该产品的内容被视为诉状的一部分,其效力与该产品能够且已附在诉状中相同。根据本节规定附上任何此类产品,不应被视为《民法典》第983条意义上的公开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