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9.30(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9.30(a)(1) “诉状”包括反诉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9.30(a)(2) “原告”包括提起反诉的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9.30(b) 如果诉状包含因原告在文学、艺术或知识产品中的权利受到声称的侵犯而要求救济的请求,则应在诉状中附上声称被侵犯的产品副本以及声称侵权产品的副本。如果因产品体积庞大或性质特殊而无法将副本附在诉状中,则应说明该事实以及无法将产品副本附在诉状中的原因;并且,法院在与案件中任何可能需要或希望了解该产品内容的抗辩、动议或其他程序相关时,应作出适当的命令,以便查看未附上的产品,以方便法院,从而使该产品的内容被视为诉状的一部分,其效力与该产品能够且已附在诉状中相同。根据本节规定附上任何此类产品,不应被视为《民法典》第983条意义上的公开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