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10(a) “诉状”指起诉状或反诉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10(b) “原告”指提起起诉状或反诉状的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10(c) “相关诉因”指与原告在其诉状中主张的诉因源于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的诉因。
本节解释了本条中使用的特定术语。“诉状”既指最初的起诉状,也指任何后续的反诉状。“原告”是指提交起诉状或反诉状的人。“相关诉因”是指与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主张源于同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法律主张。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无法再加入新的诉讼请求。这些情况包括:需要法院无法传唤的额外当事人参与;法律规定禁止法院处理该新问题;或者该问题已经是另一个正在进行的案件的一部分。
《民事诉讼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它仅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不适用于特别程序或小额索赔法庭的案件。此外,它也不涵盖那些唯一寻求的是关于所涉各方权利和责任的正式声明(即宣告性救济)的案件。
本法律条款涉及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土地的情况。它规定,如果有人想提出与征用权相关的法律主张(称为反诉),即使他们之前没有根据《政府法典》的特定部分提出过索赔,也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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