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6.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条中使用的特定术语。“诉状”既指最初的起诉状,也指任何后续的反诉状。“原告”是指提交起诉状或反诉状的人。“相关诉因”是指与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主张源于同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法律主张。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10(a) “诉状”指起诉状或反诉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10(b) “原告”指提起起诉状或反诉状的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10(c) “相关诉因”指与原告在其诉状中主张的诉因源于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的诉因。

Section § 426.3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被起诉,并且在回应中没有提出所有他们对起诉方拥有的相关问题,那么他们以后就不能在另一个诉讼中再次提出这些问题。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法院因为没有权限而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裁决,或者如果被起诉的人从未正式回应过诉讼,那么这条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42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无法再加入新的诉讼请求。这些情况包括:需要法院无法传唤的额外当事人参与;法律规定禁止法院处理该新问题;或者该问题已经是另一个正在进行的案件的一部分。

本条不适用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40(a) 未被主张的诉讼请求,其裁决需要额外当事人的在场,且法院无法对其取得管辖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40(b) 诉讼正在审理的法院以及根据第396条可移送诉讼的任何其他法院,均被联邦或州宪法或某项法规禁止审理未被主张的诉讼请求。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40(c) 诉讼开始时,未被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是另一项未决诉讼的标的。

Section § 426.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忘记或错误地未在其法律文书中包含必要的诉讼请求,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允许他们稍后修正。只要他们是善意行事并通知了对方,法院很可能会允许修改,以避免丧失重要的诉讼请求。这项规则旨在灵活运用,以帮助人们保留其诉讼请求。

Section § 426.60

Explanation

《民事诉讼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它仅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不适用于特别程序或小额索赔法庭的案件。此外,它也不涵盖那些唯一寻求的是关于所涉各方权利和责任的正式声明(即宣告性救济)的案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60(a) 本条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不适用于特别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60(b) 本条不适用于小额索赔法庭的诉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60(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本部分第14编第8章(自第1060条起)提起的宣告性救济诉讼中,唯一寻求的救济是宣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Section § 426.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土地的情况。它规定,如果有人想提出与征用权相关的法律主张(称为反诉),即使他们之前没有根据《政府法典》的特定部分提出过索赔,也可以这样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70(a) 尽管有第426.60条(a)款的规定,本条适用于征用权诉讼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6.70(b) 相关诉讼事由可以在征用权诉讼程序中通过反诉提出,无论提出该诉讼事由的一方是否已依照《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六节第三部分(自第900条起)的规定向原征用权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