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文书诉辩一般规则
Section § 454
在法律案件中,你无需在最初提交的文件中列出财务账目的所有明细。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要求,你必须在十天内提供一份副本,否则你将无法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提供的账目过于模糊或存在问题,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更详细的账目。如果你的原始文件经过宣誓(核实),那么财务账目也必须由你本人宣誓确认属实,或者在你无法宣誓的情况下,由你的律师或代理人宣誓确认。
Section § 455
如果你正在提起诉讼要求收回房产,你需要在诉状中清楚地描述该房产,以便官员在执行法院判决时能够轻松找到并识别它。
Section § 456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在撰写一份关于法院判决或官方裁定的法律文件时,你无需详细说明法院是如何获得作出该判决的权利的。你只需声明该判决已正当作出且已终局。但是,如果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你将需要在法庭上证明法院为何有权作出该判决以及该判决确实是终局的。
Section § 457
当你声称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中所有必要的条件时,你不需要在最初的陈述中详细说明你所做的每一件事。相反,你只需简单地说你已经完成了所有要求。但是,如果对方对此提出异议,你将需要在审判中提供证据,以证明你实际上是如何满足这些条件的。
Section § 458
Section § 459
Section § 460
当你因诽谤或中伤起诉某人时,你无需在初步诉状中解释所有背景细节,说明为什么该言论具有诽谤性。只要说明该有害言论是针对你说的就足够了。如果被告不同意你的主张,你需要向法庭证明该言论确实是针对你发表或说出的。
Section § 46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涉及持续诽谤的诽谤或中伤案件的程序。如果原告能证明有充分理由,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命令被告在收到传票后20天内作出答复。这项请求必须附上证据,证明诽谤行为正在反复发生并很可能继续。如果法院同意,传票上会注明这个缩短的答复期限。此外,法院将优先处理这类案件,避免延误。通常情况下,被告最多有10天的时间来答复或修改其答复,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有决定。法律将“持续发布”定义为在15天内至少发布三次。
Section § 460.7
Section § 461
这项法律允许被指控诽谤的被告辩称他们所说的是事实,并且还可以提出任何可能减少损害赔偿(即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的金额)的事实。即使无法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他们仍然可以分享这些额外的事实,以试图减轻处罚。
Section § 464
本条允许原告和被告更新他们的法律诉状或答辩,以纳入自他们提交原始文件以来出现的新事实。这被称为补充诉状。具体而言,在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交文件来处理亲子关系或抚养问题,即使在初步判决之后,也无需法院许可。一旦提交补充诉状,法院会签发一份更新的传票,该传票必须像原始传票一样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