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文书不符——诉讼文书错误及修正
Section § 469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法律文件中陈述的内容与法庭上证明的内容之间存在差异,通常不重要,除非这种差异混淆或损害了对方当事人辩护其案件的能力。如果有人因此被误导,法院可能会允许修改文件,以纠正错误并确保公平。
Section § 471
Section § 471.5
Section § 472
这项法律允许当事人无需法院许可,即可对其法律文件进行一次修改。这可以在对方回应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提出异议之后但在听证之前进行。如果超过了提交反对意见的截止日期,则双方必须同意修改。对方回应修改后文件的截止日期从修改后的文件送达之日开始计算。此规则不适用于根据其他法条提出的特别动议。
Section § 472
本节规定了在法庭案件中处理异议和动议的规则。异议(即质疑诉状法律充分性的文件)不会因为同时提交了答辩书而失效。如果异议被驳回且尚未提交答辩书,法院将允许在公平的条件下提交答辩书。如果异议被维持(即法院同意诉状存在缺陷),法院可以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修改诉状并设定截止日期。当撤销动议被准许时,法院可以命令提交新的或修改后的诉状。如果此类动议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转而提交答辩书。如果驳回案件的动议被驳回,可以提交新的诉状。
Section § 472
Section § 472
Section § 472
Section § 473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通过更改姓名或纠正错误来修正法律文件中的失误。此外,如果公平,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在截止日期后修改文件。如果需要,法院可以为这些修改推迟审判,但可能要求向对方支付费用。它还允许当事人因自己的失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而撤销判决或命令,但必须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律师的失误导致客户被判决,并且客户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法院必须撤销该判决。如果因律师的错误而获得救济,律师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法院还可以对有过错的律师或当事人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后,法院可以纠正其记录中的笔误,或撤销任何无效的命令或判决。
Section § 473.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撤销对某人作出的判决或采取的行动,如果该判决或行动是在加州法院接管其律师的执业活动之后发生的。要申请撤销,必须在法院接管执业活动后合理期限内提出,但不得迟于六个月。如果判决涉及财产所有权或权利,则有更严格的规定:一旦收到通知,当事人必须在90天内申请撤销。申请此项救济时,无需提供案件案情的详细解释。
Section § 473.5
如果有人没有及时得知针对他们的诉讼,无法为自己辩护,并且法院已经对他们作出了不利裁决,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这种请求,称为动议通知,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最迟不得超过裁决作出之日起两年,或他们收到裁决正式通知之日起180天。要成功,他们必须通过宣誓声明证明他们没有及时得知诉讼——而不是因为他们故意规避或疏忽大意。如果法院同意他们的理由和时限,可能会允许他们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
Section § 474
如果原告不知道他们起诉的人的名字,他们必须在初始文件中提及这一点,并且可以暂时使用一个假名,直到查明真实姓名。一旦真实姓名已知,文件必须更新。重要的是,法院不能对使用假名的被告作出判决,除非明确表明他们已被正确告知他们是以该假名被起诉的。送达给他们的文件必须提及他们是以假名背后的人的身份被起诉,并且必须记录这一证明。这些规则只适用于使用假名的情况,不适用于诉讼中使用了错误的真实姓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