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一旦陪审团宣誓就职,审判将遵循既定顺序:首先,原告解释其案情,然后被告可以提出辩护或选择等待。原告随后提交证据,之后被告可以详细阐述其辩护并出示证据。双方都可以提供反驳证据,但需经法院许可。所有证据提交完毕后,原告开始辩论,随后是被告。如果有多名被告且由不同律师代理,法院将决定他们陈述的顺序。最后,法院向陪审团发出指示。

陪审团宣誓就职后,审判必须按以下顺序进行,除非法院因特殊原因另有指示:
1. 原告可以陈述争议点和其案情;
2. 被告可以随后陈述其辩护,如果他愿意,或者等到原告提交证据之后;
3. 原告必须随后提交其证据;
4. 被告可以随后开始其辩护,如果他之前没有这样做;
5. 被告可以随后提交其证据;
6. 双方当事人随后可以分别只提供反驳证据,除非法院出于正当理由,为促进司法公正,允许他们就其原有案情提供证据;
7. 证据提交完毕后,除非案件在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进行辩论的情况下提交给陪审团,否则原告必须开始并可以结束辩论;
8. 如果数名被告有各自独立的辩护,并由不同的律师出庭,法院必须确定他们在证据和辩论中的相对顺序;
9. 法院可以随后向陪审团发出指示。

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当案件由陪审团审理时,双方律师必须在传唤第一位证人之前,向法官和对方提交一套针对案件文件中列出的法律问题的拟议陪审团指示。如果根据证据出现新的法律问题,他们可以增加更多指示。这些指示需要打印在单独的纸张上。在辩论开始前,法院必须告知律师将会给予哪些指示,是否有任何指示会被修改,以及是否需要任何额外指示。如果在辩论过程中出现新问题,可以给予额外指示。

Section § 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法官向陪审团发出指示时,他们可以解释所有必要的法律规则,以帮助陪审团裁决案件。如果法官谈及证词,他们必须提醒陪审团,决定事实是什么是陪审团的专属职责。此外,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法官必须提供一份所讨论法律要点的书面摘要,或批准律师准备的摘要。

在向陪审团发出指示时,法院可以向他们说明其认为在作出裁决时所需的所有法律事项;并且,如果法院陈述案件证词,它必须告知陪审团,他们是所有事实问题的唯一裁决者。法院必须在当时,应请求,向任何一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指示中包含的法律要点,或者在当时签署一份由任何一方律师准备并提交的此类要点声明。

Section § 609

Explanation

如果在审判中,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官向陪审团提供具体的指示,法官必须要么给出这些指示,要么拒绝,要么修改它们。无论法官做出何种决定,都必须清楚哪些指示被采纳了,无论是全部采纳还是部分采纳。

如果任何一方请求向陪审团发出特别指示,法院必须按请求发出该指示,或拒绝发出,或修改后发出该指示,其方式应明确显示哪些指示是全部发出或部分发出。

Section § 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在审判或合议期间被允许分开,法院必须提醒他们不得进行任何外部调查研究、分享信息或与任何人谈论审判。他们也不应在正式接到案件之前形成或分享任何意见。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所有电子和无线通信。

Section § 612

Explanation
陪审团商议案件时,可以带走所有证据文件,但证词除外,除非法院认为不应将其移走。他们还可以带走任何适当的物证,以及他们在庭审期间所做的笔记,但不能带走别人的笔记。

Section § 612.5

Explanation

当陪审团开始讨论案件时,法院应告知他们可以获得一份书面形式的指示。法院可以选择自动向他们提供这些指示,但如果陪审团提出要求,法院必须提供一份。

陪审团退庭评议时,法院应告知陪审团可以获得一份书面形式的陪审团指示。法院可自行决定向陪审团提供一份已发出的书面指示。但是,如果陪审团请求法院提供一份书面指示,法院应向陪审团提供一份。

Section § 613

Explanation

当陪审团开始讨论案件以作出决定时,他们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一名官员的监督下在单独的房间里进行。如果他们在单独的房间里,该官员必须让他们待在一起,并确保除了询问他们是否已达成决定之外,没有人与他们交谈或向他们发送信息。在陪审团的决定正式宣布之前,该官员不得透露任何关于他们讨论的细节或决定。

当案件最终提交给陪审团时,他们可以在法庭上裁决,也可以退庭评议。如果他们退庭评议,则必须由一名官员看管,集中安置在某个适当场所,直到至少四分之三的人达成裁决或被法院解散。除非经法院命令,负责看管他们的官员不得允许任何人与他们进行任何交流,包括任何形式的电子或无线通信,官员本人也不得进行任何交流,除非是询问他们或他们中四分之三的人是否已达成裁决。在他们作出裁决之前,该官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他们评议的情况或已达成的裁决。

Section § 614

Explanation
如果陪审团在讨论期间对证词感到困惑,或者需要澄清某个法律问题,他们可以要求被带回法庭以获取更多信息。这必须在相关当事人或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Section § 6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充分理由,法官可以决定在向陪审团宣读之前记录的证词时,不必亲自在法庭上。

Section § 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在审判期间或之后,因意外或其他原因无法达成裁决或被阻止作出裁决,那么审判可以立即或稍后重新进行。这个决定由法院来定,但第630条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Section § 617

Explanation

当陪审团退庭商议时,法院可以休庭处理其他事务,但对于与该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宜,法院仍然开放,直到作出判决或陪审团解散。如果陪审团在法院休庭期间达成决定,他们可以在法院重新开庭时提交密封判决。

在陪审团退庭期间,法院可以不时休庭处理其他事务;但对于与提交给陪审团的案件相关的所有目的,法院仍然开放,直到作出判决或陪审团解散。如果陪审团在休庭或当日休会期间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指示陪审团在法院开庭时提交密封判决。

Section § 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达成裁决时会发生什么。一旦至少四分之三的陪审团成员就裁决达成一致,他们就会返回法庭,他们的决定会被大声宣读。陪审团首席陪审员必须签署书面裁决。案件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进行陪审团投票,即询问每位陪审员是否同意裁决。如果超过四分之一的成员不同意,陪审团将返回进一步讨论。如果没有异议,裁决即成立,陪审团的案件职责即告结束。

当陪审团或其中四分之三的人就判决达成一致时,他们必须被带入法庭,并由其首席陪审员宣读判决。判决书必须是书面的,由首席陪审员签署,并由书记员向陪审团宣读,并询问这是否是他们的判决。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对陪审团进行投票,由法院或书记员询问每位陪审员这是否是该陪审员的判决。如果在询问或投票时,超过四分之一的陪审员对此表示异议,则陪审团必须再次退庭,但如果没有表示异议,则判决成立,陪审团解除案件职责。

Section § 619

Explanation

如果陪审团的判决没有明确或充分地回答他们应该回答的问题,法官可以帮助陪审团纠正,或者陪审团可以被要求再次审议。

当判决宣布时,如果判决不规范或不充分,未能涵盖所提交的问题,陪审团可在法院的建议下予以纠正,或陪审团可再次退庭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