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审判审判的进行
Section § 607
一旦陪审团宣誓就职,审判将遵循既定顺序:首先,原告解释其案情,然后被告可以提出辩护或选择等待。原告随后提交证据,之后被告可以详细阐述其辩护并出示证据。双方都可以提供反驳证据,但需经法院许可。所有证据提交完毕后,原告开始辩论,随后是被告。如果有多名被告且由不同律师代理,法院将决定他们陈述的顺序。最后,法院向陪审团发出指示。
Section § 607
Section § 608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法官向陪审团发出指示时,他们可以解释所有必要的法律规则,以帮助陪审团裁决案件。如果法官谈及证词,他们必须提醒陪审团,决定事实是什么是陪审团的专属职责。此外,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法官必须提供一份所讨论法律要点的书面摘要,或批准律师准备的摘要。
Section § 609
如果在审判中,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官向陪审团提供具体的指示,法官必须要么给出这些指示,要么拒绝,要么修改它们。无论法官做出何种决定,都必须清楚哪些指示被采纳了,无论是全部采纳还是部分采纳。
Section § 611
Section § 612
Section § 612.5
当陪审团开始讨论案件时,法院应告知他们可以获得一份书面形式的指示。法院可以选择自动向他们提供这些指示,但如果陪审团提出要求,法院必须提供一份。
Section § 613
当陪审团开始讨论案件以作出决定时,他们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一名官员的监督下在单独的房间里进行。如果他们在单独的房间里,该官员必须让他们待在一起,并确保除了询问他们是否已达成决定之外,没有人与他们交谈或向他们发送信息。在陪审团的决定正式宣布之前,该官员不得透露任何关于他们讨论的细节或决定。
Section § 614
Section § 616
Section § 617
当陪审团退庭商议时,法院可以休庭处理其他事务,但对于与该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宜,法院仍然开放,直到作出判决或陪审团解散。如果陪审团在法院休庭期间达成决定,他们可以在法院重新开庭时提交密封判决。
Section § 61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达成裁决时会发生什么。一旦至少四分之三的陪审团成员就裁决达成一致,他们就会返回法庭,他们的决定会被大声宣读。陪审团首席陪审员必须签署书面裁决。案件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进行陪审团投票,即询问每位陪审员是否同意裁决。如果超过四分之一的成员不同意,陪审团将返回进一步讨论。如果没有异议,裁决即成立,陪审团的案件职责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