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与判决议题——审判方式和延期
Section § 588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法律案件中,当一方提出主张而另一方不认同时,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实际事实,也可能涉及法律应如何解释。
Section § 589
在法律案件中,关于法律的问题或争议可能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出现。一种情况是,当有人对正式书面回应(例如诉状或答辩状)的某些部分提出异议,声称存在法律理由应予驳回时。另一种情况是,当有人根据特定规则正式请求法院删除这些文件中的某些部分时。
Section § 590
事实问题是指案件中对事实存在争议。它以两种方式出现:如果被告不同意诉状中的重要主张,或者被告提出了不只涉及法律问题的新主张。
Section § 591
这项法律规定,法律问题通常由法官裁决,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由其他人裁决。如果有人不积极追究他们的抗辩(这是一种质疑对方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充分的方式),这可能被视为他们已经放弃了,除非在另一特定法典条款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592
Section § 59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高等法院案件中,即使对方当事人没有出庭,只要缺席方已收到适当通知,任何一方都可以继续进行审判。对于普通案件,法院必须确认缺席方至少收到了15天的审判通知。在驱逐案件中,通知期限缩短为5天或10天,具体取决于通知的送达方式。通知可以通过邮件由法院书记员发送,如果书记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则可由涉案当事人发送。法律规定了如何证明通知已送达,可以通过特定的证明书或宣誓书。
Section § 59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正在审理其他案件,或者案件的法律文书需要修改导致必须推迟,法院可以重新安排庭审时间。
Section § 5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律师或关键证人是加州立法机构的议员,并且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处于短期休会期间,那么审判或听证会必须推迟到某个确定的日期。这种延期是为了配合相关人员的立法职责,确保他们能够无冲突地参加诉讼程序。如果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即将开会,除非相关律师同意,否则听证会不应在会议结束或长期休会开始后的30天内进行。如果延期涉及立法委员会会议,审判将推迟,直到有足够的时间让立法议员往返会议地点。然而,如果延期会阻碍紧急行动,例如亲子关系诉讼或即时抚养费案件,或通过限制令等措施保护权利,则此规则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不推迟听证会。
Section § 595.1
Section § 595.3
Section § 595.4
Section § 596
Section § 597
Section § 597.5
Section § 598
本条允许法院决定审判的某些部分可以先于其他部分进行,如果这样做能方便证人、更公正,或节省时间和资源。在最终审前会议之前或审判前30天,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优先审理某些问题。法院也可以随时自行决定这样做。如果法院或陪审团认定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则该当事人胜诉,除非该裁决被推翻,否则将不再审理其他问题。如果认定有责任,或未达成裁决,则剩余问题将在晚些时候审理,可能由新的陪审团进行。
Section § 59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审判或仲裁日期被推迟,所有相关截止日期,例如收集证据或举行和解会议的截止日期,也会相应地推迟相同的时间。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延期发生在2020年3月19日之后的情况。该规定仅在2020年3月4日宣布的COVID-19紧急状态期间以及紧急状态结束后的180天内有效。此后,该规定将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