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一种名为“快速陪审团审判”的法律程序相关的一些术语。在这类审判中,陪审团人数较少,且裁决具有约束力。“高低限额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规定了被告将支付的最低和最高赔偿金额,无论陪审团裁决如何,但陪审团不会知晓此协议。此外,“判后动议”不包括关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修正判决中的小错误或执行判决的请求。

本章目的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1(a) “快速陪审团审判”指在缩减的陪审团小组和司法官员面前进行的、双方同意的、具有约束力的陪审团审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1(b) “高低限额协议”指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原告保证从被告处获得的最低损害赔偿金额,以及被告将承担责任的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无论陪审团最终裁决如何。任何高低限额协议的存在及其所含金额均不得向陪审团披露。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1(c) “判后动议”不包括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相关的动议、更正判决中笔误的动议以及执行判决的动议。

Section § 63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民事案件中快速陪审团审判的基本规则。它规定,本章中详述的特定程序以及任何额外的法院规则均适用,除非相关当事人同意其他安排。如果本章未涵盖某些问题,则适用常规民事诉讼规则。

适用于快速陪审团审判的规则和程序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2(a) 本章和法院实施规则中的程序应适用于快速陪审团审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且法院如此命令,此约定须符合第630.03条(e)款(1)项(E)分项的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2(b) 本章、法院实施规则或本章及实施规则授权的同意令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应受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法规和规则管辖。

Section § 63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法院参与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必须签署一份同意令才能进入该程序,并且这项协议通常具有约束力,除非所有当事人都同意终止它,或者法院发现有正当理由停止它。只有在争议已经发生并已提起诉讼之后才能参与。如果审判涉及自行代理的当事人、未成年人或有法定监护人的人,则需要特别批准。同意令必须确认所有当事方和相关保险公司都理解快速审判规则,并同意具体的程序条款,例如放弃上诉权、限制审判时间和陪审团人数。法院将批准该同意令,除非它发现有正当理由拒绝。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a) 所有同意参与快速陪审团审判的当事方,以及(如果由律师代理)其律师,均应签署一份拟议的批准快速陪审团审判的同意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b) 除第 (d) 款另有规定外,参与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的协议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b)(1) 所有当事方约定终止参与协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b)(2) 法院自行决定或应一方当事方通过通知动议提出的请求,认定存在正当理由使该诉讼不应根据本章规则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c) 根据本章参与快速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协议,只能在争议已经发生且诉讼已经提起之后订立。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d) 法院应当批准快速陪审团审判的使用以及任何涉及以下任一情况的高低限额协议或其他关于快速陪审团审判的约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d)(1) 自行代理的诉讼当事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d)(2)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已为其指定监护人的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e) 提交给法院的拟议同意令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e)(1) 一份初步声明,声明拟议同意令中单独列明的每一被指名的当事方以及任何负责为该当事方提供保险或辩护的保险公司,均已被告知快速陪审团审判的规则和程序,并已获得司法委员会关于快速陪审团审判的信息表,已同意参与(或,对于负责的保险公司而言,不反对)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并已同意同意令中规定的所有具体条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e)(2) 当事方同意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e)(2)(A) 所有当事方放弃所有上诉权、动议指示判决权或提出任何审后动议的权利,但第 630.08 和 630.09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e)(2)(B) 每一方应有最多五小时用于完成预审(选任陪审员)并陈述其案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e)(2)(C) 陪审团应由八名或更少的陪审员组成,且无候补陪审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e)(2)(D) 每一方应限于三次无因回避,除非法院在超过两方的案件中,如第 630.04 条所规定,允许额外的一次回避。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e)(2)(E) 审判和审前事项将根据第 (A) 至 (D) 项(含)进行,并且,除非当事方在拟议同意令中明确另有约定,将根据本章的所有其他规定以及法院的实施规则进行。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3(f) 法院应按当事方提议的同意令发布,除非法院认定存在正当理由,说明该诉讼不应通过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进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完全驳回拟议的同意令。

Section § 630.04

Explanation

在简易陪审团审判中,每个案件通常有八名陪审员,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减少人数。没有候补陪审员。审判中的每一方都有三次机会,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驳回潜在陪审员,这称为无因回避。如果案件涉及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或观点,各方可以要求额外增加一次无因回避,法院将决定是否公平地允许。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4(a) 简易陪审团审判案件中的陪审团应由八名陪审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已同意减少人数。不得选任候补陪审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4(b) 法院应允许每方当事人提出三次无因回避。如果案件中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且存在两方以上诉讼方(由法院根据第231条(c)款确定),当事人可各自请求增加一次无因回避,法院可根据司法公正的需要予以准许。

Section § 6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很简单,就是陪审团在审议过程中,可以花任何他们需要的时间来做出决定,不应受到任何干扰。

本章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陪审团进行其所需的长时间审议。

Section § 63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快速陪审团审判中,关于法庭上可以使用哪些证据的常规规则仍然适用,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采用不同的规则。但是,即使他们同意采用更宽松的规则,这也不会影响任何人保守某些信息机密的权利。此外,传唤证人或获取审判所需文件的程序仍按法律法典中的规定执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6(a) 证据规则适用于快速陪审团审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6(b) 当事人约定采用宽松证据规则的,不得解释为取消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或当事人援引任何适用特权或其他保护保密性的法律的权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6(c) 发出传票和出庭通知以确保证人出庭或在审判中提交文件的权利,应符合本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630.07

Explanation

在简易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团的决定是最终的,除非当事人对裁决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有单独的协议。要达成一项决定,八名陪审员中必须有六名同意,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7(a) 在简易陪审团审判案件中,判决具有约束力,但受限于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书面高低限额协议或关于裁决金额的其他约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7(b)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作出判决需要八名陪审员中六名的投票。

Section § 630.08

Explanation

如果当事人选择快速陪审团审判,他们同意不要求采取某些法律行动,例如更改或取消陪审团的裁决,或抱怨判赔金额过少或过多。法院也不会更改陪审团的裁决或命令重审,除非符合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8(a) 通过同意参与简易陪审团审判程序,各方同意放弃基于损害赔偿不足或过高的指示裁决动议、撤销陪审团裁决或任何判决的动议,或新审动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8(b) 法院不得撤销任何裁决或任何判决,不得指示依法有权获得判决的一方胜诉,且不得命令新审,除非基于第630.09条规定的理由。

Section § 630.09

Explanation

当您选择快速陪审团审判时,您放弃了上诉或提出某些判后动议的权利,除非出现特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法官的严重错误、陪审团的不当行为,以及任何影响审判公正性的欺诈或腐败。如果您认为发生了上述任何情况,并且希望重审,您必须在判决后10天内通知法院。其他判后动议仅限于与费用、更正笔误或执行判决相关的动议。要上诉,您首先需要根据允许的理由申请重审。不能因任何其他原因提起上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9(a) 通过同意参与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各方同意放弃提起判后动议或对案件裁决提起上诉的权利,但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申请重审或上诉的唯一理由仅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9(a)(1) 严重影响一方实质性权利的司法不当行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9(a)(2) 陪审团不当行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9(a)(3) 在法院、陪审团或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一方未能获得公正审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9(b) 在陪审团裁决录入后的10个法院工作日内,一方可向书记员提交并送达给每一位对方当事人一份申请重审意向通知,理由应基于(a)款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该通知应被视为重审动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9(c) 除(b)款另有规定外,快速陪审团审判的当事人不得提出任何判后动议,但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相关的动议、更正判决中笔误的动议以及执行判决的动议除外。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09(d) 在提起上诉之前,一方应根据(b)款提出重审动议。如果重审动议被驳回,该方可向具有上诉管辖权的适当法院上诉该判决,并根据(a)款中规定的任何理由寻求重审。快速陪审团审判的当事人不得基于任何其他理由上诉。

Section § 63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常规规定也适用于快速陪审团审判,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不同的安排。

所有规范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法规和规则均应适用于快速陪审团审判,除非当事方在同意令中另有约定。

Section § 63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2016年7月1日前更新流程和文书工作,以确保法院案件的程序一致。这些更新包括制定或修订同意令、审前交换和提交、审前会议、呈示证据和证词的规则,以及确保法律顺利运行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

司法委员会应于2016年7月1日或之前更新规则和表格,以建立实施本章规定的统一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规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11(a) 拟议同意令的额外内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11(b) 审前交换和提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11(c) 审前会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11(d) 证据和证词的呈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11(e) 实施本章规定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