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与判决自愿简易陪审团审判
Section § 630.01
本节定义了与一种名为“快速陪审团审判”的法律程序相关的一些术语。在这类审判中,陪审团人数较少,且裁决具有约束力。“高低限额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规定了被告将支付的最低和最高赔偿金额,无论陪审团裁决如何,但陪审团不会知晓此协议。此外,“判后动议”不包括关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修正判决中的小错误或执行判决的请求。
Section § 630.0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民事案件中快速陪审团审判的基本规则。它规定,本章中详述的特定程序以及任何额外的法院规则均适用,除非相关当事人同意其他安排。如果本章未涵盖某些问题,则适用常规民事诉讼规则。
Section § 630.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法院参与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必须签署一份同意令才能进入该程序,并且这项协议通常具有约束力,除非所有当事人都同意终止它,或者法院发现有正当理由停止它。只有在争议已经发生并已提起诉讼之后才能参与。如果审判涉及自行代理的当事人、未成年人或有法定监护人的人,则需要特别批准。同意令必须确认所有当事方和相关保险公司都理解快速审判规则,并同意具体的程序条款,例如放弃上诉权、限制审判时间和陪审团人数。法院将批准该同意令,除非它发现有正当理由拒绝。
Section § 630.04
在简易陪审团审判中,每个案件通常有八名陪审员,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减少人数。没有候补陪审员。审判中的每一方都有三次机会,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驳回潜在陪审员,这称为无因回避。如果案件涉及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或观点,各方可以要求额外增加一次无因回避,法院将决定是否公平地允许。
Section § 630.05
这项法律的意思很简单,就是陪审团在审议过程中,可以花任何他们需要的时间来做出决定,不应受到任何干扰。
Section § 630.06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快速陪审团审判中,关于法庭上可以使用哪些证据的常规规则仍然适用,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采用不同的规则。但是,即使他们同意采用更宽松的规则,这也不会影响任何人保守某些信息机密的权利。此外,传唤证人或获取审判所需文件的程序仍按法律法典中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630.07
在简易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团的决定是最终的,除非当事人对裁决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有单独的协议。要达成一项决定,八名陪审员中必须有六名同意,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Section § 630.08
如果当事人选择快速陪审团审判,他们同意不要求采取某些法律行动,例如更改或取消陪审团的裁决,或抱怨判赔金额过少或过多。法院也不会更改陪审团的裁决或命令重审,除非符合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630.09
当您选择快速陪审团审判时,您放弃了上诉或提出某些判后动议的权利,除非出现特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法官的严重错误、陪审团的不当行为,以及任何影响审判公正性的欺诈或腐败。如果您认为发生了上述任何情况,并且希望重审,您必须在判决后10天内通知法院。其他判后动议仅限于与费用、更正笔误或执行判决相关的动议。要上诉,您首先需要根据允许的理由申请重审。不能因任何其他原因提起上诉。
Section § 630.10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常规规定也适用于快速陪审团审判,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不同的安排。
Section § 630.11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2016年7月1日前更新流程和文书工作,以确保法院案件的程序一致。这些更新包括制定或修订同意令、审前交换和提交、审前会议、呈示证据和证词的规则,以及确保法律顺利运行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