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当有人未对法律诉状作出回应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被告未对涉及金钱问题的诉状作出答复,法院可以自动判决提起诉讼的一方胜诉。对于非金钱索赔,原告必须在法院作出裁决前提供证据。然而,如果诉状是通过公告送达的,除非存在长期占有,否则法院需要更多关于财产索赔的证据。法院可能会接受书面陈述而非口头证词,但前提是陈述清晰详细。如果存在未答复的反诉,可以录入缺席,但单独判决需要仔细考虑。各种正式通知,如驳回或移送动议,都有关于时间和对程序影响的特定规则。

如果被告未能答复诉状,可以获得判决,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a) 在仅为追回金钱或损害赔偿而基于合同或判决提起的诉讼中,如果被告(或多名被告中的任何一名被告)已收到送达,而非通过公告送达,且未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向法院书记官提交答辩、抗辩、第 (f) 款规定的撤销动议通知、根据第 396b 条提出的移送动议通知、根据第八编第 1.5 章第 2 条(自第 583.210 条起)提出的驳回动议通知、根据第 418.10 条提出的撤销传票送达或中止或驳回诉讼的动议通知,或根据第 418.10 条规定提交的强制令申请通知,则书记官应在原告书面申请并提供传票送达证明后,对已送达的被告或被告们录入缺席,并立即就诉状中、第 425.11 条要求的声明中或第 425.115 条规定的声明中要求的主张金额(如果已确认有抵扣,则为较少金额),连同法律允许或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利息以及诉讼费用,对被告或被告们,或对一名或多名被告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规则已采纳允许的律师费标准,书记官可在判决中根据该标准包含律师费,(1) 如果合同规定在因此提起诉讼时应允许律师费,或 (2) 如果该诉讼是原告有权依法追回除金钱或损害赔偿之外的律师费的诉讼。原告应在申请录入被告或被告们缺席时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法院确定律师费,此后,在录入缺席后,法院应审理确定律师费的申请,并就律师费以及诉状中、第 425.11 条要求的声明中或第 425.115 条规定的声明中要求的其他救济(如果已确认有抵扣,则为较少金额)以及诉讼费用,对被告或被告们,或对一名或多名被告作出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b) 在其他诉讼中,如果被告已收到送达,而非通过公告送达,且未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向法院书记官提交答辩、抗辩、第 (f) 款规定的撤销动议通知、根据第 396b 条提出的移送动议通知、根据第八编第 1.5 章第 2 条(自第 583.210 条起)提出的驳回动议通知、根据第 418.10 条提出的撤销传票送达或中止或驳回诉讼的动议通知,或根据第 418.10 条规定提交的强制令申请通知,则书记官应在原告书面申请后,录入被告的缺席。此后,原告可向法院申请诉状中要求的救济。法院应听取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显示为公正的,就该救济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但不得超过诉状中、第 425.11 条要求的声明中或第 425.115 条规定的声明中列明的金额。如果需要进行账目核算或事实证明才能使法院作出判决或执行判决,法院可进行账目核算或听取证明,或可酌情为此目的命令进行委托调查。如果诉讼全部或部分是为了追回损害赔偿,法院可命令由陪审团评估损害赔偿;或者,如果为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涉及对长篇账目的审查,则可按上述规定通过委托调查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c) 在所有传票通过公告送达的诉讼中,在答辩期限届满后,以及在提供公告证明且未提交答辩、异议、(f) 款所规定性质的撤销动议通知、根据第 396b 条提出的移送动议通知、根据第八编第 1.5 章第 2 条(自第 583.210 条起)提出的驳回动议通知、根据第 418.10 条提出的撤销传票送达动议或中止或驳回诉讼动议通知,或根据第 418.10 条规定提交的强制令申请通知的情况下,法院书记员应根据原告的书面申请,登记被告的缺席。此后,原告可向法院申请诉状中请求的救济;法院应听取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判决原告获得该救济,判决金额不得超过诉状中、第 425.11 条要求的声明中或第 425.115 条规定的声明中载明的金额,以证据证明为公正者为限。如果被告不是本州居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或原告的代理人宣誓作证,说明就诉状中、第 425.11 条要求的声明中或第 425.115 条规定的声明中提及的任何请求,已向原告或为原告使用而向任何人支付的款项,并可判决原告有权追回的金额。在所有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的案件中,如果传票通过公告送达且被告未答辩,则不得仅凭占有证明作出判决,除非该占有已持续足够时间并具有通过时效取得所有权所需的性质。在所有原告基于书面所有权提出主张的案件中,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应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获得判决的衡平法权利。在仅涉及不动产占有的诉讼中,如果诉状经核实并以适当指控表明诉讼任何一方均不主张通过时效、添附、转让、遗嘱或继承取得所涉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仅主张其占有权,法院可根据原告占有和被告驱逐的证据作出判决。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d) 在 (b) 款和 (c) 款提及的案件中,或根据 (a) 款申请由法院确定律师费时,法院可酌情允许使用宣誓书代替当面证词,作为在这些案件中要求或允许提供、接受或听取的全部或部分证据或证明。宣誓书中所述事实应属于宣誓人的个人知识范围,并应详细阐述,且每份宣誓书均应明确表明,宣誓人若作为证人宣誓,能够就此作出有能力的证词。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e) 如果被告对另一被告或原告提起反诉,且原告或该反诉被告已收到该反诉的送达,并且未能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可能允许的其他时间内,提交答辩、异议、属于 (f) 款所规定性质的撤销动议通知、根据第 396b 条提出的移送动议通知、根据第八编第 1.5 章第 2 条(自第 583.210 条起)提出的驳回动议通知、根据第 418.10 条提出的撤销传票送达动议或中止或驳回诉讼动议通知,或根据第 418.10 条规定提交的强制令申请通知,则可就该反诉对该方登记缺席。但是,不得就该反诉单独作出判决,除非事实上可以就该反诉适当作出单独判决,且法院认定就该反诉作出单独判决不会实质性延误当事人之间诉讼的最终处理。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f) 本条所指的撤销动议通知,是指在动议方被要求对该诉状进行其他答辩的期限内提交的,旨在撤销诉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动议通知。撤销动议通知应指明根据第 1005 条设定的听证日期。提交动议通知不延长提出异议的期限。

Section § 58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让法院对另一方作出缺席判决,他们必须在申请中说明《民法典》的某些条款是否适用。如果缺席判决是在未遵守这些特定规则的情况下作出的,败诉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并给予他们机会在正确的法院为自己辩护。他们必须在得知判决后60天内提出此请求。如果诉讼未在正确的法院提起,法院将撤销缺席判决,并且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在选择法院时不够谨慎,法院还可能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5(a) 根据第585条(a)款提交的每一份申请缺席判决的申请,均应包含或附带一份宣誓书,说明事实,表明该诉讼是否受制于《民法典》第1812.10条或第2984.4条,或第395条(b)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5(b) 当缺席或缺席判决已作出,但未完全遵守《民法典》第1812.10条或第2984.4条,或第395条(b)款的规定时,被告可以送达并提交一份动议通知,以撤销该缺席或缺席判决,并获准在适当的法院为该诉讼进行辩护。该动议通知应在被告首次收到执行令下的扣押通知,或任何其他执行缺席判决程序的通知之日起60天内送达并提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5(c) 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获准在适当法院为该诉讼进行辩护的动议通知,应指定第1005条(b)款规定的日期作为提出动议的时间,并应附带一份宣誓书,宣誓表明该诉讼未根据《民法典》第1812.10条或第2984.4条或第395条(b)款在适当的法院提起。该方应随通知送达并提交拟在该诉讼中提交的答辩状、动议或其他诉辩状的副本。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5(d) 经法院认定该动议是在(b)款允许的期限内提出的,且该诉讼未在适当的法院提起,法院应根据公正的条件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应允许该方在适当的法院为该诉讼进行辩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5.5(e) 除非原告能证明其已尽合理勤勉以避免在不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经认定该诉讼是在不适当的法院提起的,法院应判给被告实际损害赔偿和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586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在哪些情况下,案件将按被告未作回应处理。如果被告在诸如诉状被修改或动议被驳回等事件发生后,未采取行动,例如未以特定方式答辩或回应,案件将会在没有被告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法院会为每种情况设定具体的时限,要求被告在此期限内作出回应,例如对修改后的诉状作出回应,或在动议裁决后作出回应。如果被告未及时回应,则视为其根本未作答辩,案件将得以继续推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相同的诉讼程序,并以相同方式作出判决,如同被告未作答辩一样: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1) 如果诉状已修改,且被告未在送达后30天内或在法院允许的时间内,对修改后的诉状进行答辩、提出异议,或提交第585条规定的性质范围内的撤销动议通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2) 如果对诉状提出的异议被驳回,且第585条规定的性质范围内的撤销动议被驳回,或仅提交其中一项,如果异议被驳回或撤销动议被驳回,且被告未在法院允许的时间内对诉状进行答辩。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3) 如果第585条规定的性质范围内的撤销动议被全部或部分批准,且被告未在法院允许的时间内对诉状中未被撤销的部分进行答辩,且无异议被维持或正在审理中。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4) 如果已提交撤销传票送达动议或中止或驳回诉讼动议,或已根据第418.10条寻求强制令并已发出通知,且在动议或强制令被驳回后,被告未在该条规定的时间内或法律另行规定的时间内对诉状作出回应。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5) 如果对答辩状提出的异议被维持,且被告未在法院允许的时间内修改答辩状。
(6)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6)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6)(A) 如果根据第396b条提出的移送动议被驳回,且被告未在法院根据第396b条(e)款允许的时间内或在分段(C)规定的时间内对诉状作出回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6)(A)(B) 如果根据第396b条提出的移送动议被批准,且被告未在案件或诉讼被移送的法院书记员邮寄立案和案号通知后30天内对诉状作出回应,或在分段(C)规定的时间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6)(A)(C) 如果根据第396a条或第396b条批准或驳回移送动议的命令是根据第904.2条提出上诉(其中批准中止)或根据第400条提出强制令程序的标的,则对审判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上诉或强制令程序终结后或在中止提前终止后,经申请或自行决定,应允许被告在合理时间内对诉状作出回应。允许被告进一步时间对诉状作出回应的命令通知,应由获得该命令的一方或由书记员(如果该命令是法院自行作出的)及时送达。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7) 如果第585条规定的性质范围内的全部撤销答辩状动议被批准且不允许修改,或如果第585条规定的性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撤销答辩状动议被批准且允许修改,但被告未在法院允许的时间内修改答辩状。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a)(8) 如果根据第583.250条提出的驳回动议被驳回,且被告未在法院允许的时间内作出回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6(b) 就本条而言,“回应”指答辩、提出异议或提出撤销动议。

Section § 587

Explanation

在原告可以对被告获得缺席判决(即被告因未回应而败诉)之前,原告必须向被告的律师邮寄一份通知,如果被告没有律师,则直接邮寄给被告。原告需要通过提交一份宣誓声明来证明他们已完成邮寄。如果原告不知道被告的地址,则需要在声明中说明。重要的是,即使被告没有收到通知,这也不影响判决的生效。

原告根据第585条 (a)、(b) 或 (c) 款或第586条申请录入缺席判决时,应附带一份宣誓书,说明申请书副本已邮寄给被告的备案律师,或者,如果没有备案律师,则邮寄给被告的最后已知地址,并说明副本的邮寄日期。如果原告或原告律师不知道被告的此类地址,宣誓书应说明该事实。
除非提交宣誓书,否则不得根据第585条 (a)、(b) 或 (c) 款或第586条录入缺席判决。未收到通知不应使任何判决无效或构成撤销任何判决的理由。

Section § 587.5

Explanation

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的本节澄清了本章中某些术语的用法。“诉状”也包括“反诉状”,“被告”既指普通被告也指反诉被告,而“原告”则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原告和反诉原告。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否则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7.5(a) “诉状”包括反诉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7.5(b) “被告”包括反诉被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7.5(c) “原告”包括反诉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