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与判决缺席判决
Section § 585
本法规定了当有人未对法律诉状作出回应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被告未对涉及金钱问题的诉状作出答复,法院可以自动判决提起诉讼的一方胜诉。对于非金钱索赔,原告必须在法院作出裁决前提供证据。然而,如果诉状是通过公告送达的,除非存在长期占有,否则法院需要更多关于财产索赔的证据。法院可能会接受书面陈述而非口头证词,但前提是陈述清晰详细。如果存在未答复的反诉,可以录入缺席,但单独判决需要仔细考虑。各种正式通知,如驳回或移送动议,都有关于时间和对程序影响的特定规则。
Section § 585.5
如果有人想让法院对另一方作出缺席判决,他们必须在申请中说明《民法典》的某些条款是否适用。如果缺席判决是在未遵守这些特定规则的情况下作出的,败诉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并给予他们机会在正确的法院为自己辩护。他们必须在得知判决后60天内提出此请求。如果诉讼未在正确的法院提起,法院将撤销缺席判决,并且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在选择法院时不够谨慎,法院还可能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Section § 586
本条解释了在哪些情况下,案件将按被告未作回应处理。如果被告在诸如诉状被修改或动议被驳回等事件发生后,未采取行动,例如未以特定方式答辩或回应,案件将会在没有被告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法院会为每种情况设定具体的时限,要求被告在此期限内作出回应,例如对修改后的诉状作出回应,或在动议裁决后作出回应。如果被告未及时回应,则视为其根本未作答辩,案件将得以继续推进。
Section § 587
在原告可以对被告获得缺席判决(即被告因未回应而败诉)之前,原告必须向被告的律师邮寄一份通知,如果被告没有律师,则直接邮寄给被告。原告需要通过提交一份宣誓声明来证明他们已完成邮寄。如果原告不知道被告的地址,则需要在声明中说明。重要的是,即使被告没有收到通知,这也不影响判决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