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与判决移交审理与裁判员审理
Section § 638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者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审裁员,则可以指定一名审裁员来帮助解决争议。该审裁员可以裁决事实或法律问题,并将裁决结果报告给法院。此外,法院必须将有关审裁员任命的详细信息发送给首席法官,并且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并报告有关这些审裁员的信息,直至2004年。
Section § 639
本法律解释了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何时以及如何指定一名审裁员来协助处理法律案件的特定部分。审裁员可以因各种原因被指定,例如审查冗长详细的账目、协助解决证据开示争议,或为法院的裁决提供必要信息。如果指定了审裁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指定理由和所涉费用。无法承担这些费用的当事人可能无需支付,具体取决于某些认定。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处理取消审裁员资格的问题,并影响法院如何管理与指定审裁员相关的某些程序性任务。
Section § 640
Section § 640.5
Section § 641
如果在法律案件中有人被任命为审裁员,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多种理由提出反对。这些理由包括:审裁员缺乏类似陪审员的资格;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相关法官有密切的家庭关系;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职业或财务关系;之前曾作为陪审员或证人参与该案件;对案件结果有个人利益;已经对案件有看法;或者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任何偏见或敌意。
Section § 641.2
Section § 642
如果有人对法院任命裁判官的决定或对案件移交裁判官处理的决定本身有异议,他们需要书面提出异议,并且将由法院而非裁判官来处理这些异议。
Section § 643
当法院指派仲裁员或专员处理案件的一部分时,这些人员通常必须在所有事项提交后 (20) 天内提供书面裁决。如果案件双方根据第 (638) 条同意任命某人作为仲裁员,他们将按照双方约定并经法院批准的方式进行报告。对于根据第 (639) 条指派的仲裁员,他们必须在报告中包含他们的调查结果、花费的时间、收取的费用以及谁应该支付这些费用。这份报告会与所有相关方共享,然后他们有 (10) 天的时间提出任何异议,除非法院设定了不同的截止日期。法院将在作出最终命令之前审查所有异议和答复。法院始终保留在必要时更改、不理会或调整仲裁员建议的权力。
Section § 644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裁判员可以作出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裁决。但是,如果委派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裁判员的裁决仅为建议。法院在审查该建议和任何异议后,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采纳裁判员的建议。
Section § 645.1
这项法律规定了裁判员(即法院为协助作出裁决而指定的人员)费用的处理方式。如果裁判员是根据某项特定规则(第638条)任命的,涉事各方自行决定如何支付费用;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介入决定。如果裁判员是根据另一项规则(第639条)任命的,在核实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后,法院可以命令他们以一种看起来公平的方式支付裁判员的费用,这可能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分摊费用。重要的是,当提到“当事人”时,不包括涉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