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a)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6节所宣布的陪审团审判权应完整无损地保留给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只能根据 (f) 款的规定予以放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b) 民事案件中,每一方至少有一名要求陪审团的当事人应支付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不可退还费用,除非该费用已由案件同侧的另一当事人支付。该费用应抵消州政府在民事案件中提供陪审团的成本。如果案件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仅就本节而言,所有原告应被视为案件的一方,所有其他当事人应被视为案件的另一方。案件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不应免除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根据 (f) 款规定放弃陪审团审判的责任。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b) 款所述费用应在诉讼中首次案件管理会议预定日期或之前到期,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1) 在非法占有诉讼中,费用应在审判日期前至少五天到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2) 如果民事诉讼中未安排案件管理会议,或者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发生在2012年6月28日之前,且首次起诉状于2011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则费用应在首次起诉状提交后不迟于365个日历日到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3) 如果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发生在2012年6月28日之前,且案件的首次起诉状于2011年7月1日之前提交,则费用应在首次预定审判日期前至少25个日历日到期。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4) 如果要求陪审团的当事人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前未出庭,或在首次起诉状提交后超过365个日历日首次出庭,则费用应在首次预定审判日期前至少25个日历日到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d) 如果当事人未及时支付 (b) 款所述在2012年6月27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到期的费用,则该当事人仅在以下情况下可免除陪审团放弃:当事人在2012年12月31日或首次预定审判日期前25个日历日(以较早者为准)或之前支付该费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e) 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事人应在第二天及之后每一天的庭审开始时,向书记员或法官交存一笔款项,金额相当于当天陪审团的费用和里程费,包括如果审判陪审团尚未选定并宣誓,则审判陪审团小组的费用和里程费。如果有多方要求陪审团,则各要求陪审团的当事人每天应支付的相应金额应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命令确定。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放弃陪审团审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1) 未出庭。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2) 向书记员或法官提交书面同意书。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3) 在公开法庭上口头同意,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4) 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时,如果审判是根据通知或协议确定的,未能宣布需要陪审团;或者,如果审判是未经通知或协议确定的,在收到确定审判日期的通知后五天内未能宣布需要陪审团。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5) 未及时支付 (b) 款所述费用,除非案件同侧的另一当事人已支付该费用。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6) 未能在第二天及之后每一天的庭审开始时,向书记员或法官交存 (e) 款规定的款项。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g) 尽管可能已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仍可酌情根据公正条款允许陪审团审判。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h) 法院应在费用支付给法院的月份结束后45个日历日内,将 (b) 款所述费用转交至州财政部,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