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受到保护,但对于如何放弃这项权利有具体的规定。如果需要陪审团,案件的每一方至少有一名当事人必须支付150美元的不可退还费用,以帮助支付州政府的相关成本。费用支付的时间根据案件类型和案件管理会议的安排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不遵守某些程序来放弃陪审团权利,例如未按时支付费用或未出庭。如果当事人错过了机会,但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支付了费用,他们可能仍然可以获得陪审团审判。在审判的每一天,当事人还必须交存陪审团的费用。即使陪审团权利已被放弃,法院有时也可以允许进行陪审团审判。收取的费用将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a)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6节所宣布的陪审团审判权应完整无损地保留给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只能根据 (f) 款的规定予以放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b) 民事案件中,每一方至少有一名要求陪审团的当事人应支付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不可退还费用,除非该费用已由案件同侧的另一当事人支付。该费用应抵消州政府在民事案件中提供陪审团的成本。如果案件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仅就本节而言,所有原告应被视为案件的一方,所有其他当事人应被视为案件的另一方。案件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不应免除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根据 (f) 款规定放弃陪审团审判的责任。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b) 款所述费用应在诉讼中首次案件管理会议预定日期或之前到期,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1) 在非法占有诉讼中,费用应在审判日期前至少五天到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2) 如果民事诉讼中未安排案件管理会议,或者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发生在2012年6月28日之前,且首次起诉状于2011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则费用应在首次起诉状提交后不迟于365个日历日到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3) 如果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发生在2012年6月28日之前,且案件的首次起诉状于2011年7月1日之前提交,则费用应在首次预定审判日期前至少25个日历日到期。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c)(4) 如果要求陪审团的当事人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前未出庭,或在首次起诉状提交后超过365个日历日首次出庭,则费用应在首次预定审判日期前至少25个日历日到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d) 如果当事人未及时支付 (b) 款所述在2012年6月27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到期的费用,则该当事人仅在以下情况下可免除陪审团放弃:当事人在2012年12月31日或首次预定审判日期前25个日历日(以较早者为准)或之前支付该费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e) 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事人应在第二天及之后每一天的庭审开始时,向书记员或法官交存一笔款项,金额相当于当天陪审团的费用和里程费,包括如果审判陪审团尚未选定并宣誓,则审判陪审团小组的费用和里程费。如果有多方要求陪审团,则各要求陪审团的当事人每天应支付的相应金额应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命令确定。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放弃陪审团审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1) 未出庭。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2) 向书记员或法官提交书面同意书。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3) 在公开法庭上口头同意,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4) 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时,如果审判是根据通知或协议确定的,未能宣布需要陪审团;或者,如果审判是未经通知或协议确定的,在收到确定审判日期的通知后五天内未能宣布需要陪审团。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5) 未及时支付 (b) 款所述费用,除非案件同侧的另一当事人已支付该费用。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f)(6) 未能在第二天及之后每一天的庭审开始时,向书记员或法官交存 (e) 款规定的款项。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g) 尽管可能已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仍可酌情根据公正条款允许陪审团审判。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h) 法院应在费用支付给法院的月份结束后45个日历日内,将 (b) 款所述费用转交至州财政部,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Section § 6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法院可以使用其普通基金支付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费用,但这并不免除要求陪审团的当事方按要求缴纳这些费用的责任。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事方必须向法院偿还与出庭进行陪审团选拔的陪审员相关的费用。但是,如果这些陪审员被免除并在同一天被传唤到另一个案件中,则不会再次收取他们的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高级法院可以从法院可用的普通基金中支付民事案件的陪审团费用。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诉讼的适当当事方在法律另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下在任何民事案件中缴纳陪审团费用的要求。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高级法院要求对此负有责任的诉讼当事方偿还根据本节支付的任何陪审团费用的权利。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县要求对此负有责任的诉讼当事方偿还根据本节在1988年第10章第4节中的规定,或根据1971年第144章第1节中的原第631.1节的规定支付的任何陪审团费用的权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2(b) 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事方应向高级法院偿还所有出庭进行预审(voir dire)的陪审员的费用和里程费,但被免除并在同一天被传唤到另一个案件中进行预审的陪审员除外。

Section § 6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诉讼当事人支付的陪审团费用如何处理。如果案件被延期、和解或驳回,且没有足够时间通知陪审团,则这些费用将不予退还。当事人还必须在审判变更或案件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退款。否则,这些费用将转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此外,如果陪审员在一天内审理多个案件,其相关费用也将转入该基金。对于1999年以前的旧费用,如果相关案件已解决超过三年,也将以类似方式转入该基金。最后,有一种特定类型的陪审团费用是不可退还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诉讼当事人已向法官或书记员交存陪审团费用,且该当事人放弃陪审团或获得审判延期,或案件已和解时,如果法院认定没有足够时间通知陪审员审判将不会按原定时间进行,则该押金不予退还。如果因上述任何原因未退还已交存的陪审团费用,或者如果交存方未在放弃陪审团、案件和解、驳回或获得延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请求退还已向法官或书记员交存的陪审团费用,则该费用应转交审计长,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3(b) 因陪审员在同一天审理多于一个案件而可能产生的所有陪审团费用和里程费,应转交审计长,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所有根据第631条在1999年1月1日之前预先向法院交存的陪审团费用,且在已和解、驳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案件中仍未退还,并且自案件和解、驳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之日起已满三年的,应转交审计长,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1.3(c) 第631条(b)款所述的费用不可退还,且不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63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通过征用方式获取财产,并且涉及陪审团审判,那么他们必须支付陪审团费用和差旅费,无论是由哪一方要求进行陪审团审判。在这些费用支付完毕之前,审判不会开始。

Section § 6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没有陪审团的民事审判中,审判通常会遵循另一法律中概述的预定顺序,除非法院决定更改。

Section § 631.8

Explanation
在法官审理的案件中,一方完成举证后,另一方可以请求法官根据该证据作出裁决。法官可以在此时作出裁决,也可以等到所有证据提交完毕。如果法官只对案件的部分问题作出裁决,而对其他问题未作裁决,则审判将继续进行未解决的部分。如果在此阶段作出裁决,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它将影响最终判决。

Section § 63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高等法院,当法官对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时,他们不必撰写详细的裁决结果,除非参与审判的某一方提出请求。这个请求必须在法官宣布初步裁决后的10天内提出。如果审判时间很短,即在一天内结束,或者在几天内累计少于八小时,请求应在该案件提交裁决之前提出。在请求这份书面解释时,你需要明确希望它涵盖哪些问题。一旦提出请求,各方可以就法官的书面解释应包含的内容提出建议。这种解释通常是书面的,除非审判时间非常短,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在所有当事方在场的情况下,在法庭上口头宣布。

Section § 63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的书面裁决未能明确处理争议问题或不明确,并且在判决前或在某些动议期间已提请法院注意此情况,那么如果后来在上诉或动议中对此提出质疑,不得推定法院自动支持胜诉方。

Section § 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无法签署最终判决或命令,那么另一位法官,比如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的一位法官,可以代为签署,只要签署的内容与法院记录中已有的内容一致。

Section § 636

Explanation

如果原告在法律问题上胜诉,而被告没有回应,原告可以继续进行某些程序。如果被告胜诉,但需要更多信息或账目清算才能做出最终判决,法院可以指定专人收集这些信息。

如果原告在法律问题上胜诉,在被告未答辩的情况下,他可以按照第585条前两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果被告在法律问题上胜诉,并且需要进行账目清算或事实证明以使法院完成判决,则可以指令进行调查,如同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