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通则规定重审
Section § 656
新审是指在陪审团、法官或仲裁员已经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决后,在同一法院再次审视案件的事实。
Section § 657
本节解释了法院可以推翻判决或裁定并命令重审的原因。如果存在重大问题,例如法院或陪审团行为不当、法律程序错误、意外事件、新证据,或者陪审团判定的损害赔偿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提出此项请求。法院需要明确说明重审的理由,特别是当重审是由于证据不足或损害赔偿不当造成的。该决定应妥善记录,并且法院必须自行处理其文件,而不是由律师处理。在上诉期间,如果任何所述理由是正当的,法院准予重审的决定将有效,但当判决基于证据不足或损害赔偿不当时,必须注明具体理由。
Section § 658
Section § 659
本法律解释了在法庭案件中,个人如何以及何时可以请求重审。如果你认为审判中存在错误,你必须通过提交一份表明你希望重审的通知,告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你需要说明你认为为何需要重审,以及你是否会使用书面陈述或法庭记录来支持你的请求。你可以在判决作出后但在判决录入前,或在判决正式生效后的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此通知。一旦一方当事人提交此通知,其他当事人也有机会请求重审。然而,提交的截止日期不能延长,即使通知是通过邮件发送的。
Section § 659
当有人提交动议时,他们有10天时间将主要论点和文件送达给其他方。之后,其他方有10天时间用自己的论点和文件进行回应。然后,原动议方再有5天时间进行答复。如果有正当理由,法官可以将这些截止日期额外延长最多10天。
Section § 660
Section § 661
Section § 662
Section § 662.5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陪审团裁定的赔偿金额被认为不公平(无论是过低还是过高),法官可以提出一个折衷方案。如果裁定的赔偿金过低,法官可能会提议增加;如果过高,法官可能会建议减少。受此决定影响的一方有30天时间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如果他们在此期限内未回应,则视为不同意,并将安排一场仅限于赔偿金额问题的新审。如果他们同意这些变更,则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更新的判决书。
Section § 663
如果法院的裁决或陪审团的特别裁决导致一项判决,且该判决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并替换该判决。这可能发生在裁决背后的法律推理有误或与实际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或者判决与陪审团的特别裁决不符。发生这种情况时,法院解释其裁决的声明应进行更新以纠正任何错误。
Section § 663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事人希望通过提出“撤销和废止”判决的动议来质疑法院判决的程序。您需要提交并送达附有具体理由的通知,说明您认为判决有误的原因,并且必须在判决作出后不久完成,通常是在收到正式通知后的15天内。法院有75天的时间来决定您的动议,否则,动议将自动被驳回。请注意,如果您通过邮件提交文件,邮寄不会延长任何截止日期。处理这些动议的程序类似于新审程序,如果法院批准您的动议,您可以提出上诉。
Section § 66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以下特定情况,加州法院可以批准重审:(a) 重要的庭审文件因重大灾难而丢失;(b) 无法获得其他记录;(c) 庭审结果可以通过重审请求提出异议;(d) 法院认为无法重新制作这些文件;以及 (e) 在文件丢失时,重审请求已经提出。法院无需拥有丢失的文件即可批准重审,但需要有证据证明这些情况,这些证据可以通过正式声明或宣誓书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