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陪审团审判结束后,法院书记员必须在24小时内,根据陪审团的裁决正式记录判决,即使有请求改变判决结果的动议,除非法院决定推迟以进行进一步讨论或暂停案件。如果审判是由法官进行的,判决应在法官的裁决提交后立即录入。判决在正式录入之前无效。

陪审团审判结束后,书记员必须在判决作出后24小时内,按照判决结果录入判决,无论推翻判决的动议是否待决,除非法院命令案件保留以供辩论或进一步审议,或准予中止诉讼程序。如果审判是由法院进行的,书记员必须在该裁决提交后立即,按照法院的裁决录入判决。判决在录入之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生效力。

Section § 6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各类法院案件中,由谁负责通知当事方判决已登记。如果当事方有律师代理,提交判决的一方必须向所有相关当事方送达判决登记通知,并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如果当事方没有律师代理,则由法院书记员负责这项工作。法律还解释说,“判决”包括任何可以上诉的裁定。此外,如果法院宣布某州法律违宪,必须立即通知司法部长。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5(a) 在任何有争议的诉讼或特别程序中,小额索赔诉讼或胜诉方未由律师代理的诉讼或程序除外,提交命令或判决以供登记的当事方应准备并送达判决登记通知书的副本给所有已在该诉讼或程序中出庭的当事方,并应将判决登记通知书原件连同送达证明一并提交法院。本款不适用于解除婚姻、宣告婚姻无效或法定分居的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5(b) 在胜诉方未由律师代理的有争议的诉讼或特别程序中,判决登记后,法院书记员应立即向所有已在该诉讼或特别程序中出庭的当事方送达判决登记通知书,并应出具送达证明,将其存入该案件的法院档案中。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5(c) 就本条而言,“判决”包括任何可上诉的判决、裁定或签署的命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5(d) 根据法院在任何诉讼或特别程序中的命令,书记员应送达任何判决或裁定的登记通知书,无论其是否可上诉。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5(e) 司法委员会应通过法院规则规定,在法院宣布某州法规或规章违宪的有争议的诉讼或特别程序中判决登记后,司法部长应立即收到该判决的通知,并且该送达证明应存入该案件的法院档案中。

Section § 66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中的和解如何最终确定。如果涉案人员书面或在法庭上同意和解,法官可以使其正式生效或驳回案件,但仍会保留管辖权以确保和解得到遵守。不同的人可以代表一方签署,例如他们的律师,但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家庭问题、骚扰或某些其他法律领域的案件。如果和解未被遵守,法院可以介入。有一项新的和解程序,将于2025年更新。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a) 如果待决诉讼的当事人通过在庭外签署的书面文件或在庭上口头约定就案件或其部分达成和解,法院经申请可根据和解条款作出判决。如果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或其律师书面或在庭上口头约定,法院可驳回和解当事人的案件而不带偏见,并保留对当事人的管辖权以强制执行和解,直至和解条款完全履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b) 就本节而言,书面文件由当事人签署,如果其由以下任何一方签署: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b)(1) 该当事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b)(2) 代表该当事人的律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b)(3) 如果保险公司正在为诉讼当事人辩护并提供赔偿,则为经保险公司书面授权代表当事人签署的代理人。如果保险公司所辩护的当事人根据和解条款需承担超出保单限额的任何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c)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c)(b)款的第(2)项和第(3)项不适用于民事骚扰诉讼、根据《家庭法典》提起的诉讼、根据《遗嘱认证法典》提起的诉讼,或在少年法庭或抚养权法庭审理的事项。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d) 除了任何可用的民事救济外,律师根据(b)款未经当事人明确授权而代表当事人签署书面文件,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受到职业纪律处分。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e)(1) 如果原告、反诉原告或其他寻求积极救济的当事人已提交有条件和解通知,法院可经其主动,无需当事人或其律师的约定,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说明法院为何不应驳回整个诉讼而不带偏见并保留管辖权以强制执行和解。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e)(2)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五章(自第378节起)和《劳动法典》第二部分第十三部分(自第2698节起)提起的诉讼。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f) 如果法院根据本节作出判决或驳回案件而不带偏见,则以下规定适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f)(1) 当事人可提交与和解相关的动议或其他文件,包括善意和解认定申请、减少或确定留置权的动议、与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索赔和解相关的申请,或者,如果和解条款未履行,则基于此类条款的动议。答复性文件和相关文件也可提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f)(2)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通知,指出所有当事人要求签署的书面和解协议未由所有当事人签署,法院应行使其保留的管辖权。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f)(3) 已支付首次出庭费的当事人,在判决作出或不带偏见驳回后,提交与和解相关的动议、通知或其他文件,不应再次被收取首次出庭费。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f)(4) 法院书记员应接受当事人在判决作出或不带偏见驳回后,依法提交的任何动议、通知或其他文件。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当事人在法院根据本节不带偏见驳回案件后,提交带偏见驳回请求。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h)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根据需要更新或制定新的表格或《法院规则》以实施本节。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6(i)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6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解决涉及建筑缺陷的诉讼。如果此类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和解,他们可以书面签署协议,也可以在法官面前口头达成协议。之后,法院可以根据这些和解条款正式结案。法院还可以监督和解的执行,直到所有承诺都完全履行。本条款更新了关于律师如何帮助客户解决这些建筑缺陷案件的规定,尤其是在涉及保险的情况下。它特别适用于针对负责建造或设计有缺陷房屋的责任方的索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7(a) 尽管有第664.6条规定,如果待决的建筑缺陷诉讼当事人亲自约定,或者,如果一方的赔偿款是根据保险单代其支付的,则当事人通过各自的律师约定,以当事人在庭外签署的书面形式或在庭上口头形式,就案件或其中一部分达成和解,法院可根据和解条款,经动议后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保留对当事人的管辖权,以强制执行和解,直至和解条款完全履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7(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修改了《利维诉高等法院案》(1995), 10 Cal. 4th 578的判决,该判决涉及建筑缺陷诉讼中律师约束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权限。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4.7(c) 就本条而言,“建筑缺陷诉讼”是指任何民事诉讼,该诉讼基于对住宅单元设计或施工中所谓缺陷的索赔,旨在向任何住宅的开发商、建筑商、设计专业人员、总承包商、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追讨金钱赔偿。

Section § 66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案件被搁置以待辩论或进一步考虑,任何一方都可以将其重新提交给法院进行辩论。

Section § 66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法律反诉中赢得的金额超过了对方,法院应判决胜诉方获得超出部分。如果胜诉方有权获得其他救济,法院也应予以支持。如果判决的金额超出了法院的权限,胜诉方可以选择只接受法院能够判决的部分,放弃超出部分。

Section § 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处理的是有人试图追回个人财产的法庭案件。如果原告(起诉方)胜诉,他们可以拿回自己的财产;如果无法拿回,则可以获得其价值,并可能获得因财产被占有期间而造成的额外赔偿。如果财产已经归还给原告,但被告(被起诉方)要求返还,那么被告可以拿回财产,或者在无法返还的情况下获得其价值,外加因暂时失去财产而可能获得的赔偿。

Section § 667.7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因伤害或损害被起诉,且判定的未来损害赔偿金达到或超过 $250,000,法院可以命令分期支付这些款项,而不是一次性付清。判决中必须明确规定具体的支付细节,例如支付金额和时间表。如果负责支付的人没有足够的保险,他们需要提供担保,以确保能够支付款项。只有在获得赔偿金的人死亡时,支付才能被修改。如果支付方持续未能支付款项,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藐视法庭,并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即使受害人死亡,因未来收入损失而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仍需支付给他们生前扶养的人。该法律旨在通过这些支付确保公平和必要的赔偿,同时防止在有人意外死亡时,大笔款项流向不应获得的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a) 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任何伤害或损害诉讼中,高等法院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下,作出判决,命令判决债权人未来损害赔偿金或其等值款项全部或部分以定期支付而非一次性总付的方式支付,如果判决的未来损害赔偿金达到或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在作出命令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未来损害赔偿金的判决时,法院应明确认定定期支付的美元金额,以补偿判决债权人的此类未来损害。作为授权定期支付未来损害赔偿金的条件,法院应要求未充分投保的判决债务人提供充足的担保,以确保判决所判定的此类损害赔偿金的全部支付。在未来损害赔偿金的定期支付终止后,法院应命令将此担保或其剩余部分返还给判决债务人。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b)(1) 命令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未来损害赔偿金的判决应明确支付的收款人,支付的美元金额,支付间隔,以及支付次数或支付期限。此类支付仅在判决债权人死亡时方可修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b)(2) 如果法院认定判决债务人持续未能按 (1) 款规定支付款项,法院应认定判决债务人藐视法庭,除要求定期支付外,还应命令判决债务人向判决债权人支付因未能进行此类定期支付而造成的所有损害,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c) 然而,因未来收入损失而判定的金钱损害赔偿金不应因判决债权人死亡而减少或终止支付,而应支付给判决债权人死亡前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在此类情况下,作出原判决的法院可应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修改判决,以根据本款判给并分配未支付的未来损害赔偿金。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d) 在定期支付判决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发生或期满后,判决债务人进一步支付的任何义务应终止,并且根据 (a) 款提供的任何担保应返还给判决债务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e) 在本节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e)(1) “未来损害赔偿金”包括判决债权人未来医疗、护理或监护、未来收入损失、身体机能丧失或未来痛苦和折磨的损害赔偿金。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e)(2) “定期支付”是指以固定间隔向判决债权人支付金钱或交付其他财产。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e)(3) “医疗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500 条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任何人,或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或《脊椎按摩疗法倡议法》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2.5 章(第 1440 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12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诊所、医疗站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67.7(e)(4) “专业过失”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因疏忽行为或不作为,且该行为或不作为是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近因,前提是此类服务属于该提供者获得许可的服务范围,且不受许可机构或持牌医院施加的任何限制。

Section § 668

Explanation
高等法院的书记员必须保管一本“判决书簿”,用于记录法院的判决,除非第 (668.5) 条有其他规定。

Section § 668.5

Explanation
在一些县,如果法院书记员在将个别判决书归档之前,已将其存入案件档案并使用缩微胶片、诉讼登记簿或电子系统进行记录,那么他们就不需要将这些判决书放入单独的判决书簿中。判决书提交的日期也被视为正式的录入日期。

Section § 669

Explanation
如果法庭案件中的某一方当事人在审判结束后、法官作出裁决之前死亡,法院仍然可以下达判决。

Section § 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高等法院案件中“判决卷宗”需要包含哪些文件。如果被告没有回应诉讼,法院需要传票、送达证明和判决书副本等文件。对于涉及更多诉讼活动的案件,例如被告提出异议但败诉,法院会包含所有诉辩状、陪审团裁决或法院裁定等文件。如果有些被告没有回应而其他被告回应了,法院需要针对每种类型的被告提供具体文件,特别是如果涉及公告等特殊送达方式。

在高等法院,以下文件,无需装订在一起,应构成判决卷宗: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0(a) 如果任何被告未对诉状作出答复,则包括传票,连同送达宣誓书或送达证明;诉状;申请缺席判决书,并附有批注,说明被告因未答辩而缺席判决已录入,以及判决书副本;如果被告已通过抗辩出庭,且该抗辩已被驳回,则包括向被告律师送达的驳回通知,连同送达证明;如果如此进行的送达是通过公告方式,则包括传票公告宣誓书,以及指示传票公告的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0(b) 在所有其他案件中,包括诉辩状,所有全部或部分撤销任何诉辩状的命令,陪审团裁决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员的裁定,以及任何就抗辩作出的命令副本,或与当事人变更相关的命令,以及判决书副本;如果诉讼中有两名或更多被告,且其中任何一名被告已允许对其作出缺席判决,则包括向该被告送达的传票,连同送达证明,如果对缺席被告的送达是通过公告方式,则包括公告宣誓书,以及指示传票公告的命令。

Section § 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获得法院判决权利的人如何正式记录这项权利转让。为此,他们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确认书,其中包含具体信息,例如案件编号、判决日期以及相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这份确认书必须以正式方式制作,类似于处理房产契约的方式,并且必须由原始债权人或先前的受让人签署。如果有人代表原始债权人签署,他们必须提供其授权证明。另外,受让人也可以提交其他法律文件来证明这项转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a) 判决所代表权利的受让人,可通过向作出判决的法院书记员提交判决转让确认书,成为备案受让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b) 判决转让确认书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b)(1) 判决录入法院的名称以及诉讼的案由和案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b)(2) 判决的录入日期以及判决的任何续期日期,以及在法院记录中的录入位置。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b)(3) 判决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b)(4) 描述转让给受让人的判决所代表权利的声明。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b)(5) 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c) 判决转让确认书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c)(1) 以不动产转让确认书的方式制作。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c)(2) 由判决债权人或(如有)先前的备案受让人签署并确认。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d)(1) 如果判决转让确认书声称由判决债权人的授权代理人或先前备案受让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或确认,则应将足以证明该授权的文件与判决转让确认书一并提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3(d)(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判决所代表权利的受让人也可通过向作出判决的法院书记员提交法院命令或其他证明判决依法转让的文件,成为备案受让人。

Section § 67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创建和修改“判决摘要”,判决摘要是法院要求某人支付金钱的裁决的简要记录。它列出了应包含的详细信息,例如法院名称、判决金额以及关于欠款人的信息。如果缺少某些详细信息,例如社会安全号码或驾驶执照号码,可以通过“判决摘要修正案”进行补充。这项修正案不会改变判决的原始优先权,除非有其他人在不知晓该判决的情况下购买或租赁了相关财产。当需要包含债务人可能使用的其他姓名时,必须在认证判决之前获得法院对身份宣誓书的批准。如果该摘要错误地在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了留置权,则有相应的补救措施来解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a) 除非《家庭法典》第4506条另有规定,要求支付金钱的判决或裁定摘要应由判决或裁定作出法院的书记员认证,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a)(1) 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的名称,以及诉讼案由和案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a)(2) 判决或裁定的录入日期,以及判决或裁定的任何续期日期,以及在法院记录中的录入位置。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a)(3) 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以及传票是亲自送达或邮寄给判决债务人或判决债务人登记律师的地址。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a)(4) 判决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a)(5) 判决或裁定录入时或最后续期时的金额。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a)(6) 判决债务人社会安全号码和驾驶执照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如果判决债权人知晓。如果判决债权人不知晓其中任何一组或两组号码,则应在判决摘要上注明该事实。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a)(7) 法院是否已下令中止执行,如果是,则注明中止结束的日期。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a)(8) 摘要的签发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b) 1979年1月1日之后记录的判决摘要,如果未按(a)款或《家庭法典》第4506条的要求列出判决债务人的社会安全号码和驾驶执照号码,或其中任何一项,可通过记录一份题为“判决摘要修正案”的文件进行修正。该判决摘要修正案应包含本条或《家庭法典》第4506条要求的所有信息,并应载明原判决摘要在县记录员记录中的记录日期以及卷册和页码位置。
已记录的判决摘要修正案的优先权应追溯至原判决摘要的记录日期,但不适用于在原判决摘要记录之后但在判决摘要修正案记录之前获得其权益且未实际知晓原判决摘要的任何购买者、受押人或承租人。尽管判决摘要修正案随后被记录,未实际知晓的购买者、受押人或承租人仍可主张原判决摘要内容不符合本条或《家庭法典》第4506条的规定作为对抗判决摘要执行的抗辩。对于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7月10日期间记录的判决摘要,另一判决摘要或非自愿留置权的持有人,如果其记录时未实际知晓在先摘要,则不得主张因未遵守本条或《家庭法典》第4506条而对抗执行的抗辩,除非拒绝允许该抗辩会导致第475条所指的偏见和实质性损害。判决摘要修正案的记录不延长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第697.310条规定的时间计算。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c)(1) 判决摘要应以判决书上列明的判决债务人名义进行认证,并且可以包含判决债权人在申请签发判决摘要时提交的、第680.135条所定义的身份宣誓书中所列的判决债务人所知的其他姓名。在法院书记员认证包含判决书上未列明的判决债务人所知的任何其他姓名的判决摘要之前,法院应批准该身份宣誓书。如果法院在不举行听证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认定身份宣誓书陈述了足以使判决债权人识别判决债务人其他姓名的事实,法院应授权认证包含该其他姓名的判决摘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74(c)(2) 第697.410条规定的补救措施适用于基于身份宣誓书记录的、似乎在非判决债务人不动产上设立判决留置权的金钱判决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