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与判决判决的作出与录入方式
Section § 664
这项法律规定,在陪审团审判结束后,法院书记员必须在24小时内,根据陪审团的裁决正式记录判决,即使有请求改变判决结果的动议,除非法院决定推迟以进行进一步讨论或暂停案件。如果审判是由法官进行的,判决应在法官的裁决提交后立即录入。判决在正式录入之前无效。
Section § 66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各类法院案件中,由谁负责通知当事方判决已登记。如果当事方有律师代理,提交判决的一方必须向所有相关当事方送达判决登记通知,并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如果当事方没有律师代理,则由法院书记员负责这项工作。法律还解释说,“判决”包括任何可以上诉的裁定。此外,如果法院宣布某州法律违宪,必须立即通知司法部长。
Section § 664.6
本法律解释了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中的和解如何最终确定。如果涉案人员书面或在法庭上同意和解,法官可以使其正式生效或驳回案件,但仍会保留管辖权以确保和解得到遵守。不同的人可以代表一方签署,例如他们的律师,但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家庭问题、骚扰或某些其他法律领域的案件。如果和解未被遵守,法院可以介入。有一项新的和解程序,将于2025年更新。
Section § 664.7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解决涉及建筑缺陷的诉讼。如果此类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和解,他们可以书面签署协议,也可以在法官面前口头达成协议。之后,法院可以根据这些和解条款正式结案。法院还可以监督和解的执行,直到所有承诺都完全履行。本条款更新了关于律师如何帮助客户解决这些建筑缺陷案件的规定,尤其是在涉及保险的情况下。它特别适用于针对负责建造或设计有缺陷房屋的责任方的索赔。
Section § 666
Section § 667
Section § 667.7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因伤害或损害被起诉,且判定的未来损害赔偿金达到或超过 $250,000,法院可以命令分期支付这些款项,而不是一次性付清。判决中必须明确规定具体的支付细节,例如支付金额和时间表。如果负责支付的人没有足够的保险,他们需要提供担保,以确保能够支付款项。只有在获得赔偿金的人死亡时,支付才能被修改。如果支付方持续未能支付款项,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藐视法庭,并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即使受害人死亡,因未来收入损失而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仍需支付给他们生前扶养的人。该法律旨在通过这些支付确保公平和必要的赔偿,同时防止在有人意外死亡时,大笔款项流向不应获得的人。
Section § 668.5
Section § 670
这项法律解释了高等法院案件中“判决卷宗”需要包含哪些文件。如果被告没有回应诉讼,法院需要传票、送达证明和判决书副本等文件。对于涉及更多诉讼活动的案件,例如被告提出异议但败诉,法院会包含所有诉辩状、陪审团裁决或法院裁定等文件。如果有些被告没有回应而其他被告回应了,法院需要针对每种类型的被告提供具体文件,特别是如果涉及公告等特殊送达方式。
Section § 673
这项法律解释了获得法院判决权利的人如何正式记录这项权利转让。为此,他们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确认书,其中包含具体信息,例如案件编号、判决日期以及相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这份确认书必须以正式方式制作,类似于处理房产契约的方式,并且必须由原始债权人或先前的受让人签署。如果有人代表原始债权人签署,他们必须提供其授权证明。另外,受让人也可以提交其他法律文件来证明这项转让。
Section § 674
本节解释了如何创建和修改“判决摘要”,判决摘要是法院要求某人支付金钱的裁决的简要记录。它列出了应包含的详细信息,例如法院名称、判决金额以及关于欠款人的信息。如果缺少某些详细信息,例如社会安全号码或驾驶执照号码,可以通过“判决摘要修正案”进行补充。这项修正案不会改变判决的原始优先权,除非有其他人在不知晓该判决的情况下购买或租赁了相关财产。当需要包含债务人可能使用的其他姓名时,必须在认证判决之前获得法院对身份宣誓书的批准。如果该摘要错误地在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了留置权,则有相应的补救措施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