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与判决判决总则
Section § 579
Section § 58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被告不作答辩时,法院可以在诉讼中向原告提供何种救济或解决方案。除非案件涉及有争议的问题,否则法院提供的救济不能超过原告最初请求的范围。然而,在有限民事案件中,法院不能准予某些类型的救济,例如超出规定财务限额的救济、除非特别允许的永久禁令、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裁决,或某些类型的宣告性救济。
Section § 580
如果有人在通过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出售房产后,想就所欠款项提起诉讼,他们必须在诉讼中说明总债务、出售价格以及出售时房产的价值。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审判前要求官方估价师评估房产价值。法官决定估价师的报酬,费用应根据当地标准合理确定。法院只能判决不超过债务总额减去房产市场价值的金额,并且任何诉讼必须在出售后三个月内提起。只有在房产出售后才能作出判决,除非房产已变得毫无价值。
Section § 580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如果你拖欠用于购买房屋或财产的贷款,贷款人不能在出售该财产后,再向你追讨超出出售所得的额外款项。这适用于直接用于购买财产的贷款以及某些再融资贷款。但是,这项保护不包括超出原始贷款金额的任何新借款。此外,为贷款提供担保或质押其他抵押品的人可能仍需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仅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协议。
Section § 580
Section § 580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房产通过止赎(出售房产以偿还贷款)出售,即使出售所得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金额,贷款人通常也不能要求获得超出房产售价的额外款项。但是,此规则不适用于贷款担保人,他们仍可能对债务负责。此外,某些贷款,例如与公用事业或受监管债券相关的贷款,不受此规则影响,仍可能涉及额外的财务责任。
Section § 58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以低于抵押贷款欠款的价格出售房屋,并且银行书面同意,你就不必支付差额。这适用于最多四单元的住宅。但如果涉及欺诈或损害,银行可以寻求赔偿。银行也不能仅仅因为同意出售而收取额外费用。如果房屋由某些类型的企业所有,或者与某些类型的金融交易或公用事业运营相关,则此规定不适用。此外,任何试图放弃这些保护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Section § 580.5
本节解释,当一笔由房地产担保的贷款同时由信用证提供支持时,涉及信用证的某些行为不被视为特定的法律行动或违规行为。如果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获得付款)使用信用证,或者信用证的开证人(提供信用证的一方)进行或要求付款,这些行为不被视为针对房地产担保本身的行动或判决。无论这些行为是在房产止赎之前还是之后进行,这一规定都适用。
Section § 580.7
本条规定,在贷款情况下,如果信用证涉及自然人并符合特定条件,则不能强制执行。这些条件包括:信用证旨在防止贷款违约;贷款由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元的房产作担保,且借款人居住或原计划居住其中一个单元;以及信用证是在本法生效后开立的。
Section § 581
本法律规定了在法庭上驳回民事案件的规则。原告可以在审判开始前撤销案件,有时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支付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出庭,或者在某些程序性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驳回案件,通常是“不带偏见”的驳回,这意味着案件以后可能可以重新提起。原告可以在审判前撤销其案件或部分诉讼请求,但一旦审判开始,驳回通常是“带偏见”的,这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除非所有人都同意不带偏见驳回,或者法院有充分理由。本节还提到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存在反诉或集体诉讼时的限制。重要的是,本法律并不限制法院驳回案件的整体权力。
Section § 581
本法律解释,被告可以在原告提交开庭陈述或证据后,才能请求“不予审理判决”,这意味着在案件未提交给陪审团审理前就结束案件。如果某些问题有有效证据但并非所有问题都有,法院可以批准针对这些特定问题的动议,并继续审理其余问题。不予审理判决通常被视为对这些问题的最终裁决,除非另有规定。在伤害案件中,如果因被告无过错而批准了不予审理判决,其他被告在审判期间不得指责或评论该被告的缺席。
Section § 581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案件的撤销是如何被记录并生效的。如果是书面撤销,必须由书记员录入法院记录才能生效。当法院命令撤销时,必须通过一份由法院签署并归档在案件中的书面命令来完成。一旦归档,这些命令就成为判决,像其他判决一样完全有效,书记员必须记录它们。
Section § 581.5
Section § 582.5
如果在有限额民事案件中,被告被命令支付金钱,他们必须立即支付,或按照法院设定的付款计划支付。法院可以更改这些付款条款,甚至在有正当理由时允许分期付款,即使提出更改请求的当事人最初没有出庭,也可以这样做。在设定付款条款时,法院会考虑与决定财务豁免或审查债务人资产时使用的类似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