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禁令是一种法院命令,要求某人停止做某项具体事情。它可以由法院或法官授予,如果法官授予禁令,该禁令将被视为正式的法院命令。

Section § 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何时可以以及何时不可以发布禁令,禁令是一种阻止某人做某事的法律命令。如果阻止某项行为对于防止损害是必要的,或者如果仅凭金钱无法解决问题,就可以发布禁令。当某人侵犯他人权利,或者问题涉及信托义务时,也会考虑发布禁令。另一方面,禁令不能用于阻止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为公共利益采取的政府行动,或某些合同,除非满足非常具体的条件。具体细节包括禁令何时可以阻止违反独特服务合同,并且在报酬条款方面尤其复杂。此外,还有关于阻止执法人员为公共利益执行公共法规的具体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 禁令可在下列情况下准予: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1) 当申诉书显示原告有权获得所请求的救济,且该救济或其任何部分在于限制被申诉行为的实施或持续,无论是有限期还是永久性。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2) 当申诉书或宣誓书显示,在诉讼期间实施或持续某项行为将对诉讼当事人造成浪费,或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3) 当在诉讼期间,显示诉讼当事人正在做、威胁做、即将做、或正在促使或允许做某项行为,该行为侵犯了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关于诉讼标的物的权利,并可能导致判决无效。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4) 当金钱赔偿无法提供充分救济时。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5) 当确定能够提供充分救济的赔偿金额极其困难时。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6) 当限制是防止多重司法程序所必需时。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7) 当义务源于信托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 禁令不得在下列情况下准予: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1) 暂停在要求禁令的诉讼开始时已待决的司法程序,除非该限制是防止多重程序所必需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2) 暂停美国法院的诉讼程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3) 暂停另一州根据该州法院判决进行的诉讼程序。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4) 阻止执法人员为公共利益执行公共法规。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5) 阻止违反一项其履行无法强制执行的合同,但书面形式的个人服务合同除外,如果所承诺的服务具有特殊、独特、不寻常、非凡或智力性质,赋予其特殊价值,且其损失无法在普通法诉讼中通过损害赔偿合理或充分补偿,并且该个人服务的报酬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5)(A) 对于在1993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个人服务最低报酬应为每年六千美元 ($6,000)。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5)(B)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应满足以下 (i) 或 (ii) 款的条件: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5)(B)(i) 报酬如下: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5)(B)(i)(I) 合同中规定的最低报酬应为合同第一年每年九千美元 ($9,000),合同第二年每年一万二千美元 ($12,000),以及合同第三年至第七年(含)每年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II) 此外,在合同第三年之后,截至并包括寻求禁令救济的合同年度,实际已支付的服务费用,除分款 (I) 中规定的最低合同报酬外,应为合同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以及合同第六年和第七年每年三万美元 ($30,000)。作为申请禁令的条件,本款项下应付的款项可在寻求禁令救济之前的任何时间支付。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5)(B)(ii) 对于不符合分段 (A) 条件的合同,截至并包括寻求禁令救济的合同年度,实际收到的服务总报酬至少是款 (i) 的分款 (I) 和 (II) 中规定的适用总最低金额的10倍。作为申请禁令的条件,本分段项下应付的款项可在寻求禁令救济之前的任何时间支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5)(C) 在任何合同年度支付的超出分段 (B) 的款 (i) 和 (ii) 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报酬,应适用于减少在任何后续合同年度根据这些规定原本需要支付的报酬。但是,可以准予禁令以防止任何非营利合作公司或协会与其成员或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违约,涉及成员或股东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销售或交付给公司或协会的任何条款。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6) 阻止在职人员以合法方式行使公职或私职。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7) 阻止市政法人进行立法行为。

Section § 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区域的居民或纳税人提起诉讼,以阻止地方机构资金或财产的非法或浪费性支出或损害。它涵盖了所得税、销售税、财产税和营业税等税种。但是,它不允许法院阻止为公共项目出售或发行债券。旨在阻止公共改善项目的诉讼在法庭上享有优先权。“地方机构”可以是城市、城镇或任何政府区域,“居民”是指在该区域内居住、工作或学习的任何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 为获得判决,制止和防止地方机构的财产、资金或其他资产的任何非法支出、浪费或损害的诉讼,可由在该地方机构内居住的居民,或由被评估并有义务支付、或在诉讼开始前一年内已支付资助被告地方机构的税款的公司,对该地方机构的任何官员、代理人或其他代表其行事的人提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1) 所得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2) 最初由消费者支付给零售商的销售和使用税或交易和使用税。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3) 财产税,包括承租人或租赁人根据书面租赁条款向房东或出租人支付的财产税。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a)(4) 营业执照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b) 本节不影响地方机构或任何公职人员的任何诉讼权利;但是,不得批准任何禁令以限制为公共改善或公用事业而发售、出售或发行任何市政债券。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c) 根据本节提起的旨在禁止公共改善项目的诉讼,应在法院日程表上的所有民事案件中享有特殊优先权,但法律规定享有同等优先权的案件除外。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d)(1) “地方机构”指本州的城市、城镇、县、市县、区、公共机构或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6(d)(2) “居民”指在被告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居住、工作、拥有财产或上学的人。

Section § 526

Explanation
如果拥有类似公用事业业务的个人或公司试图阻止市或区出售用于公用事业项目的债券,并且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因其尝试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害赔偿。

Section § 5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何时以及如何签发临时限制令(TRO)或初步禁令。如果有人申请初步禁令,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但临时限制令有时可以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签发。若要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获得临时限制令,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紧急损害,并证明已尝试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临时限制令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签发,法院必须在严格的时间表内安排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签发初步禁令。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一次延期听证,以准备答复;如果文件送达出现问题,临时限制令可以重新签发。法律规定这些程序应迅速进行,并在法院日程中享有优先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a) 在判决前的任何时间,可根据经核实的诉状或宣誓书批准临时禁令,如果诉状(在前一种情况)或宣誓书(在后一种情况)令人满意地表明存在充分理由。未经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得批准临时禁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b) 在集体诉讼中,如果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则可以基于与其他诉讼相同的理由批准临时限制令或临时禁令,或两者兼有,无论该集体是否已获得认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c) 未经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得批准临时限制令,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c)(1) 根据宣誓书或经核实的诉状所示事实,在能够经通知后审理该事项之前,申请人将遭受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c)(2) 申请人或其律师宣誓向法院证明以下情况之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c)(2)(A) 在申请前的合理时间内,申请人已告知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c)(2)(B) 申请人真诚尝试但未能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并详细说明为联系他们所做的努力。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c)(2)(C) 基于所说明的理由,不应要求申请人如此告知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d) 在 (c) 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未经通知批准了临时限制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d)(1) 该事项应通过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进行审理,以解释为何不应批准临时禁令,审理日期应为法院事务允许的最早日期,但不得迟于临时限制令签发之日起 15 天,如果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则不得迟于 22 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d)(2) 获得临时限制令的一方应在临时限制令签发之日起五天内或听证会前两天(以较早者为准),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副本(如果此前未送达)、说明听证会日期、时间和地点的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用于申请的任何宣誓书,以及支持申请的论点和法律依据副本。法院可基于正当理由,应申请人的动议或自行决定,缩短本款规定的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的时间。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d)(3) 当该事项首次进行听证时,如果获得临时限制令的一方未准备好进行,或者该方未能按照 (2) 款的要求完成送达,法院应解除临时限制令。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d)(4) 对方当事人有权获得一次延期,期限为不少于 15 天的合理期限或对方当事人要求的任何较短期限,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应对临时禁令的申请。如果对方当事人根据本款获得延期,临时限制令应在延期听证日期之前保持有效。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d)(5) 如果申请人提交宣誓书证明未能在 (2) 款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对方当事人,法院可以重新签发此前已签发的任何临时限制令。重新签发的命令应按照 (1) 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听证时间自重新签发之日起计算。重新签发该命令不收取任何费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e) 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提交与批准临时禁令相关的宣誓书,如果宣誓书在听证会前至少两天送达给申请人,则申请人不得因此获得任何延期。在命令进行审理的当天,听证会应优先于当日日程表上的所有其他事项,但同类较早的事项以及法律可能赋予特殊优先权的事项除外。当案件进入争议阶段时,应安排在最早的可能日期进行审理,并优先于所有其他案件,但同类较早的事项以及法律可能赋予特殊优先权的事项除外。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f) 尽管未能满足本节的时间要求,如果动议和支持文件在第 1005 条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院仍可审理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即为何不应批准临时禁令:

Section § 527.3

Explanation

本法支持工人进行集体谈判和罢工纠察等活动的权利,以限制法院干预劳资争议。法院不能阻止公开争议、和平罢工纠察或和平集会等与劳资问题相关的行为,除非这些行为涉及欺诈、暴力或破坏和平。劳资争议是指任何关于雇佣条款或在谈判中代表工人的争议。但管辖权罢工不属于劳资争议。本法不改变公共雇员的权利或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权利。它也不允许非法活动,例如阻碍出入或扰乱和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a) 为促进工人为集体谈判、罢工纠察或其他互助或保护目的而从事协同活动的权利,并防止法院干预雇主与公认雇员组织之间争议解决的正常程序时经常发生的弊端,法院在涉及或源于劳资争议的案件中的衡平法管辖权不得超出本节 (b) 款的规定,且本节 (b) 款的规定应根据现行劳资争议法律严格解释,以避免对劳资争议进行任何不必要的司法干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b) 本款所列举的行为,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协同进行,均属合法,且任何法院或其任何法官均无权发布任何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以具体或一般条款禁止任何个人或多人,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协同进行,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b)(1) 公开、获取或传达有关任何劳资争议的存在或所涉事实的信息,无论是通过广告、演讲、在任何公共街道或任何个人或多人可以合法存在的场所巡逻,还是通过任何不涉及欺诈、暴力或破坏和平的其他方法。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b)(2) 涉及任何劳资争议的和平罢工纠察或巡逻,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多人进行。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b)(3) 和平集会以从事 (1) 和 (2) 款中规定的任何行为或促进合法利益。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b)(4) 除 (iv) 项另有规定外,就本节而言,“劳资争议”定义如下: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b)(4)(i) 当案件涉及从事相同行业、贸易、手艺或职业的人员;或在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人员;或同一雇主的雇员;或同一或附属的雇主或雇员组织的成员时,该案件应被视为涉及或源于劳资争议;无论此类争议是 (a) 一个或多个雇主或雇主协会与一个或多个雇员或雇员协会之间;(b) 一个或多个雇主或雇主协会与一个或多个雇主或雇主协会之间;或 (c) 一个或多个雇员或雇员协会与一个或多个雇员或雇员协会之间;或当案件涉及其中“参与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如 (ii) 项所定义)在“劳资争议”中的任何冲突或竞争利益时。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b)(4)(ii) 如果针对某人或某协会寻求救济,并且该人或该协会从事发生此类争议的相同行业、贸易、手艺或职业,或在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或是在全部或部分由从事此类行业、贸易、手艺或职业的雇主或雇员组成的任何协会的成员、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则该人或该协会应被视为参与或有利害关系的劳资争议方。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b)(4)(iii) “劳资争议”一词包括任何关于雇佣条款或条件的争议,或关于人员在谈判、确定、维持、变更或寻求安排雇佣条款或条件方面的结社或代表权的争议,无论争议双方是否处于雇主与雇员的近亲关系。
(iv)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b)(4)(iv) “劳资争议”一词不包括《劳动法典》第 1118 节所定义的管辖权罢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取代 1975-76 年第三次特别会议第 1 章的规定,且如果本法案的规定与该章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公共雇员或其雇主的合法权利,本节也不得改变《劳动法典》第 1126 节规定下集体谈判协议各方的权利。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3(e) 本节无意允许非法行为,包括破坏和平、扰乱公共秩序、非法阻碍劳资争议发生场所的出入,或其他类似的非法活动。

Section § 527.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个人如何通过临时或长期限制令寻求骚扰保护。任何人,即使是非居民,都可以在任何合适的加州法院申请此类命令。骚扰被定义为非法行为、暴力威胁,或导致严重精神痛苦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的行为。限制令可以阻止某人以各种方式联系或接近受害者,包括骚扰、盯梢或威胁。这些命令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家庭中的其他人,并包括有关宠物的措施。未成年人可以在监护人陪同下出庭处理此类案件。临时命令可以迅速签发,有效期最长为 25 天,而长期命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五年。被申请人(被指控者)可以陈述其立场,并且这些命令可以由执法机构强制执行。受这些命令约束的人员将受到枪支限制。该法规规定,在盯梢或暴力威胁案件中免除申请费,并在必要时允许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a)(1) 遭受 (b) 款所定义骚扰的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临时限制令以及听证后的禁止骚扰命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a)(2) 个人无需是本州居民,即可根据本条规定提交命令申请。依照 (1) 项规定的命令申请,可以在本州任何高等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 410.10 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a)(2)(A) 申请人居住或临时所在的县。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a)(2)(B) 被申请人居住的县。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a)(2)(C) 犯罪行为发生的县。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a)(2)(D) 任何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或案件标的物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a)(3) 未满 12 岁的未成年人,由经正式指定并履职的诉讼监护人陪同,允许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出庭,仅限于根据本条规定并符合第 374 条的规定,请求或反对请求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的命令,或两者兼有。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1) “行为模式”指在一段时间内(无论长短)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行为模式,表明目的的连续性,包括跟踪或盯梢个人、对个人进行骚扰性电话呼叫,或通过任何方式向个人发送骚扰性信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公共或私人邮件、内部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受宪法保护的活动不属于“行为模式”的含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2) “可信的暴力威胁”指明知故犯的言论或行为模式,会使一个理性的人对其自身安全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全感到恐惧,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3) “骚扰”指非法暴力、可信的暴力威胁,或明知故犯地针对特定个人、严重惊扰、烦扰或骚扰该个人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的行为模式。该行为模式必须是会使一个理性的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行为,并且必须实际导致申请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4) “申请人”指将受到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保护的人,如果法院批准申请,则指受保护人。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5) “被申请人”指被申请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的人,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则指被限制人。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6) “临时限制令”和“听证后命令”指包括以下任何限制令的命令,无论是单方面签发还是在通知和听证后签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6)(A) 禁止一方当事人骚扰、恐吓、侵扰、攻击、殴打、盯梢、威胁、性侵犯、殴打、虐待、打电话(包括但不限于拨打《刑法典》第 653m 条所述的骚扰电话)、毁坏个人财产、直接或间接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或进入指定距离内、或扰乱申请人安宁的命令。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本分项规定,就申请人拥有、占有、租赁、饲养或持有的动物,或居住在申请人住所或家庭中的动物发出的命令中,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措施: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6)(A)(i) 授予申请人对该动物的专属照护、占有或控制权。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6)(A)(ii) 命令被申请人远离该动物,并禁止其带走、转移、抵押、藏匿、侵扰、攻击、殴打、威胁、伤害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动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6)(B) 禁止一方当事人进行法院认定为必要的特定行为的命令,以实施 (A) 分项所述的命令。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b)(7) “非法暴力”指任何袭击或殴打,或《刑法典》第 646.9 条禁止的盯梢行为,但不包括合法的自卫行为或保护他人的行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c) 法院可酌情决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签发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可以包括其他指定的家庭成员或同住成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d) 提交本条规定的禁令申请后,申请人可依照第527条规定获得临时限制令,但本条另有不一致规定的除外。临时限制令可包括(b)款第(6)项所述的任何限制令。临时限制令可有或无通知签发,但须基于一份声明书,该声明书应令法院满意地显示被申请人骚扰申请人的合理证据,且若不签发将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或无法弥补的损害。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e) 根据本条规定,无通知签发临时限制令的请求应在申请提交法院的同一天获得批准或驳回。如果申请提交时间过晚,无法进行有效审查,则该命令应在下一个司法工作日获得批准或驳回,并有足够时间在当天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备案。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f) 根据本条签发的临时限制令,经法院酌情决定,有效期不超过21天;如果法院根据(g)款延长听证时间,则有效期不超过25天,除非法院另行修改或终止。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g) 自临时禁令申请获得批准或驳回之日起21天内,或经法院认定有正当理由的,25天内,应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如果未提出临时禁令请求,则听证会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1天内,或经法院认定有正当理由的,25天内举行。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h) 被申请人可提交答复,解释、开脱、辩解或否认所指控的骚扰,或可根据本条规定提交反申请。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i) 在听证会上,法官应接受任何相关证词,并可进行独立调查。如果法官经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存在非法骚扰,则应签发禁止骚扰的禁令。
(j)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j)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j)(1) 经法院酌情决定,根据本条规定经通知和听证后签发的禁令,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但可根据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约定或一方当事人的动议,由法院通过进一步命令终止或修改。经一方当事人请求,该禁令可续期,期限不超过额外五年,无需证明自原禁令签发以来存在任何进一步骚扰,但可根据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约定或一方当事人的动议,由法院通过进一步命令终止或修改。续期请求可在禁令到期前三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提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j)(2) 未在表格正面注明有效期,则禁令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j)(3) 如果受保护方以外的一方在禁令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提起诉讼旨在终止或修改保护令,则受保护方应依照第1005条(b)款的规定,通过专人送达程序获得诉讼通知;或者,如果受保护方已符合《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3.1章(自第6205条起)的规定,则通过向州务卿送达获得通知。如果受保护方在修改或终止保护令的听证会之前无法获得通知,法院应驳回修改或终止禁令的动议,不影响其再次提出,或延期听证,直至受保护方能获得适当通知,并可在证明有正当理由后,指定另一种合理设计以向受保护方提供实际通知的送达程序方式。如果受保护方亲自出庭且不质疑通知的充分性,则受保护方可放弃其通知权。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k) 本条不排除任何一方由私人律师代理或代表自己出庭。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l) 在本节规定的诉讼程序中,如果存在非法暴力指控或可信的暴力威胁,协助人员可以陪同当事人出庭,并且,如果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可以与当事人坐在通常为当事人及其律师预留的桌子旁。协助人员在场是为了向声称自己是暴力受害者的人提供精神和情感支持。协助人员不作为法律顾问在场,也不得提供法律建议。如果声称自己是暴力受害者的人和对方当事人被要求近距离在场,协助人员可以帮助声称自己是暴力受害者的人更有信心在诉讼程序中不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伤害或威胁。本款不排除法院在认为协助人员正在提示、影响或左右受其协助的当事人时,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将协助人员从法庭驱逐。
(m)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m)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m)(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提交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应被亲自送达申请书副本、临时限制令(如有)以及申请听证通知。送达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进行。法院可因正当理由,根据申请人的动议或自行决定,缩短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时间。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m)(2) 如果法院在听证会上认定,在经过尽职努力后,申请人仍未能完成亲自送达,且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正在规避送达或无法找到,则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合理地旨在向被申请人发出实际通知的送达方式,并可规定送达证明的制作方式。
(n)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n) 根据本节发出的听证通知应告知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未出席听证会,法院可能会对被申请人作出可能持续长达五年的命令。
(o)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o) 被申请人当然有权获得一次合理期限的延期,以回应申请书。
(p)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p)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p)(1)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延期听证,法院在证明有正当理由后应予批准。该请求可在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上以书面形式提出,或在听证会上口头提出。法院也可自行决定批准延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p)(2) 如果法院批准延期,任何已获批准的临时限制令应保持有效,直至延期听证会结束,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在批准延期时,法院可以修改或终止临时限制令。
(q)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q)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q)(1) 如果在听证会后发出的限制令中指明的被申请人未被亲自送达该命令,但通过亲自出庭听取法院宣读命令条款而实际知悉该命令的存在和实质内容,则无需额外的送达证明即可执行该命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q)(2) 如果临时限制令中指明的被申请人被亲自送达该命令以及关于基于该临时限制令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听证通知,但被申请人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席听证会,且在听证会上发出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与临时限制令相同,仅命令的期限除外,则在听证会上发出的限制令或保护令可以通过平信邮寄给被申请人,寄至法院掌握的被申请人最新地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q)(3) 根据本款发出的临时命令的司法委员会表格应包含大致以下形式的声明:
“如果您已亲自收到本临时限制令及听证通知,但您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席听证会,且听证会上发出的限制令与本临时限制令相同(仅到期日除外),则限制令副本将通过邮件寄送至以下地址:____。
如果该地址不正确,或者您希望核实临时限制令在听证会上是否未经实质性修改而转换为限制令,并了解该命令的有效期,请联系法院书记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2) 法院可命令将第 (1) 款中指定的信息保密,如果法院明确认定以下所有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2)(A)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优先于公众获取该信息的权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2)(B) 如果信息不予保密,未成年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很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2)(C) 保守信息机密的命令是经过严格限定的。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2)(D) 没有其他限制性更小的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3)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3)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3)(A) 如果请求获得批准,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应保存在保密案件档案中,不得成为该诉讼或涉及当事人的任何其他民事诉讼的公开档案的一部分。除子款 (B) 另有规定外,如果法院认定未经法院命令披露了保密信息,法院可处以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根据小节 (b) 定义,声称受到骚扰的未成年人,不应因披露保密信息而受到处罚。如果法院处以罚款,法院应首先确定该人是否有能力或合理可能支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3)(A)(B) 保密信息仅在以下情况下可未经法院命令披露: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3)(A)(B)(i) 由根据本小节请求保密信息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根据本分部命令中的受保护方披露,前提是该披露对于防止骚扰是必要的,或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根据本条款进行披露的法定监护人或受保护方,仅在披露具有恶意时才受子款 (A) 中规定的处罚。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3)(A)(B)(ii) 由被披露保密信息的人披露,前提是该披露对于防止骚扰是必要的,或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且披露的信息不超过必要范围,并且首先获取法院命令授权披露信息会造成延误。根据本条款进行披露的人,如果以鲁莽或恶意无视这些要求的方式披露信息,则受子款 (A) 中规定的处罚。
(4)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4)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4)(A) 保密信息应提供给以下双方: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4)(A)(i) 根据小节 (r) 向执法部门提供,仅在必要范围内且仅为执行命令之目的。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4)(A)(ii) 向被申请人提供,以使被申请人遵守保密命令,并使其遵守和回应保护令。应向被申请人提供一份通知,指明已保密的具体信息,并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披露将受到罚款处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4)(A)(B) 任何时候,法院可自行授权向特定个人或实体披露部分保密信息,如果这对于防止根据小节 (b) 定义的骚扰是必要的,包括执行保护令,或者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4)(A)(C) 如果对于防止根据小节 (b) 定义的骚扰是必要的,或者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可授权向任何提交申请的人披露部分保密信息。根据本小节向法院申请保密信息的一方,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一等邮件送达一份申请副本,并获得反对披露的机会。
(w)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w) 本节不适用于《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 1.6C 篇(自第 1788 条起)或《家庭法典》第 10 编(自第 6200 条起)所涵盖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本节不排除申请人使用其他现有民事救济。
(x)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x)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6(x)(1)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与本节所管辖事项相关的表格、指示和规则。申请和答复表格应简洁明了,当事人在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使用这些表格是强制性的。

Section § 5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团体聚会并意图鼓吹和采取重大行动实施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认为某个团体正在计划此类行为,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未来有害的聚会。如果事实证明,为阻止此类暴力而提起的法律诉讼是毫无根据的,并且仅仅是为了骚扰被告,法院可以判令提起诉讼的人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7(a) 任何团体、协会、组织、社团或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任何其他集会,在本州境内聚会并鼓吹、且采取实质性行动以促成实施针对他人并可能导致他人遭受迫在眉睫的非法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非法暴力或武力行为,均属违法。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7(b) 凡有合理迹象表明任何团体、协会、社团或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任何其他集会已聚会并采取实质性行动以促成实施(a)款规定为非法的暴力行为,且将来会从事此类行为时,任何受害个人均可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禁止在任何未来的聚会中鼓吹实施(a)款规定为非法的任何暴力行为。经由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适当证明后,应准予永久性禁令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7(c) 凡有迹象表明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毫无根据且出于恶意骚扰目的而提起,审理法院或任何上诉法院可判令被告获得为辩护该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Section § 5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雇主或工会申请临时限制令,以保护雇员免受工作场所的骚扰或暴力侵害。它定义了“骚扰”和“可信的暴力威胁”等关键术语,并描述了申请这些限制令的程序。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被限制,并指出命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它还解释了这些命令如何送达和执行,包括对被申请人持有枪支的限制。重要的是,这些限制令不侵犯受宪法保护的活动,并且申请这些请求无需支付费用。该法律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a) 任何雇主或雇员的集体谈判代表,如果雇员遭受任何个人骚扰、非法暴力或可信的暴力威胁,且该行为合理地可被解释为在工作场所实施或已在工作场所实施,则可以代表该雇员,并经法院酌情决定,代表工作场所的任何其他雇员,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代表雇主其他工作场所的其他雇员,寻求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仅就本节而言,个人仅在其作为该雇员在雇员工作场所的雇佣或劳动事务中的集体谈判代表时,方可代表该雇员提出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的申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1) “行为模式”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无论长短)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行为模式,表明目的的连续性,包括跟踪或盯梢雇员往返工作场所;进入工作场所;在工作时间内跟踪雇员;给雇员打电话;或通过任何方式向雇员发送信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公共或私人邮件、内部邮件、传真或电脑电子邮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2) “可信的暴力威胁”是指明知故犯的言论或行为模式,会使一个理性的人对其自身安全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全感到恐惧,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3) “雇主”和“雇员”是指《劳动法》第350条中定义的人员。“雇主”还包括联邦机构、州、州机构、市、县或区,以及私人、公共或准公共公司,或其任何公共机构。“雇员”还包括私人、公共和准公共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民选和任命的公职人员。仅就本节而言,“雇员”还包括在雇主工作场所为雇主提供服务的志愿者或独立承包商。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4) “骚扰”是指针对特定人员的明知故犯的行为模式,严重惊扰、烦扰或骚扰该人员,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该行为模式必须是会使一个理性的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并且实际上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行为。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5) “申请人”是指根据 (a) 款申请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的雇主或集体谈判代表。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6) “被申请人”是指被寻求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的人,如果申请获准,则指被限制的人。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7) “临时限制令”和“听证后命令”是指包括以下任何限制令的命令,无论是单方面签发还是在通知和听证后签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7)(A) 禁止一方当事人骚扰、恐吓、纠缠、攻击、殴打、盯梢、威胁、性侵犯、殴打、虐待、打电话(包括但不限于拨打《刑法》第653m条所述的骚扰电话)、毁坏个人财产、直接或间接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或在指定距离内接近雇员,或扰乱雇员安宁的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7)(B) 禁止一方当事人进行法院认定为执行 (A) 项所述命令所必需的特定行为的命令。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b)(8) “非法暴力”是指《刑法》第646.9条禁止的任何袭击或殴打,或盯梢,但不包括合法的自卫行为或保护他人行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c) 本节不允许法院签发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以禁止受宪法保护的、受《国家劳动关系法》(29 U.S.C. Sec. 151 et seq.) 保护的、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1.5章(第3555条及后续条款)保护的,或受第527.3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保护的言论或其他活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d) 经法院酌情决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本节签发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可包括其他指定的家庭或同住成员,或在雇员工作场所或多个工作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e) 在根据本节提交申请之前,雇主或雇员的集体谈判代表应当向遭受任何个人骚扰、非法暴力或可信暴力威胁的雇员,提供拒绝在临时限制令中被列名的机会。雇员要求不在临时限制令中被列名,不得禁止雇主或集体谈判代表为工作场所的其他雇员,以及(如适用)雇主其他工作场所的其他雇员寻求临时限制令。
(f)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f)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f)(1) 根据本节提交申请后,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一份声明,且该声明令法院满意地显示以下情况之一,则申请人可以根据第527节 (a) 款获得临时限制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f)(1)(A) 合理的证据表明雇员遭受了被申请人的非法暴力或可信的暴力威胁,并且将对雇员造成重大或无法弥补的损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f)(1)(B) 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以下所有情况: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f)(1)(B)(i) 雇员遭受了被申请人的骚扰。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f)(1)(B)(ii) 将对雇员造成重大或无法弥补的损害。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f)(1)(B)(iii) 所涉行为过程没有合法目的。
(iv)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f)(1)(B)(iv) 该命令的发布不受 (c) 款的禁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f)(2) 临时限制令可以包括第 (b) 款 (7) 项中描述的任何保护令。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g) 根据本节提出的无通知临时限制令的发布请求,应当在申请提交给法院的同一天批准或驳回,除非申请在当天提交过晚,无法进行有效审查,在此情况下,该命令应在下一个司法工作日批准或驳回,并有足够时间在当天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备案。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h) 根据本节批准的临时限制令,应当根据法院的裁量权保持有效,期限不超过21天,或者如果法院根据 (i) 款延长听证时间,则不超过25天,除非法院另行修改或终止。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i) 在临时命令申请被批准或驳回之日起21天内,或如果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25天内,应当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如果没有提出临时命令请求,听证会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21天内举行,或如果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25天内举行。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j) 被申请人可以提交答复,解释、开脱、辩解或否认所指控的骚扰、非法暴力或可信的暴力威胁。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k) 在听证会上,法官应当接受任何相关证词,并可以进行独立调查。此外,如果被申请人目前受雇于 (a) 款所述的雇员的雇主,法官应当接受有关雇主决定保留、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惩戒被申请人的证据。如果法官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骚扰、非法暴力或发出了可信的暴力威胁,则应发布命令,禁止进一步的骚扰、非法暴力或暴力威胁。
(l)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l)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l)(1) 经法院裁量,根据本节在通知和听证后发布的命令,有效期可不超过三年,但可根据向法院提交的书面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动议,由法院进一步命令终止或修改。这些命令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续期,期限不超过三年,无需证明自原命令发布以来有任何进一步的骚扰、非法暴力或可信的暴力威胁,但可根据向法院提交的书面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动议,由法院进一步命令终止或修改。续期请求可在命令到期前三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提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l)(2) 未在表格正面注明有效期,将导致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w)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w)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w)(1)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与本条所管辖事项相关的表格、说明和规则。申请书和答复书的表格应简单明了,当事方在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使用这些表格应为强制性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w)(2) 法院根据本条发布的关于骚扰、非法暴力或可信暴力威胁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应使用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根据《家庭法典》第6380条(i)款批准的表格。但是,法院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即使未使用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批准的表格,其本身并不会导致该命令无法执行。
(x)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x) 如果申请书指控某人对受申请人雇佣或代表的雇员施加或威胁施加暴力、跟踪该雇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事或发言,使该雇员合理地担心会遭受暴力,并且该申请书寻求限制跟踪或未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保护令或限制令,则在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无需缴纳申请费。与指控这些行为的申请书一并提交的传票,无需缴纳费用。提交对指控这些行为的申请书的答复,无需缴纳费用。
(y)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y)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y)(1) 受《政府法典》第6103.2条(b)款第(4)项的约束,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治安官或法警送达根据本条发布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无需缴纳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y)(1)(A) 根据本条发布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是基于《刑法典》第646.9条所禁止的跟踪行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y)(1)(B) 根据本条发布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是基于非法暴力或可信的暴力威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y)(2) 司法委员会应为希望利用本款所述服务的人员准备和制定表格。
(z)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z) 本条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27.9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对某人发出限制令,该人必须在24小时内交出其拥有的任何枪支。他们可以选择将枪支交给当地警方,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此行动的证明需在48小时内提交给法院。

警方可以对保管枪支收取保管费。如果命令到期,枪支将归还给所有者,除非所有者在法律上被限制拥有枪支,或者其他人对枪支拥有合法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如果某人的工作要求他们持有枪支,法院可能会允许他们在工作时间持有。该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a) 受根据第527.6、527.8或527.85条发布的临时限制令或禁令约束的人,或受根据《刑法典》第136.2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条发布的限制令约束的人,应根据本条规定交出枪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b) 根据(a)款对某人发出保护令后,法院应命令该人在收到命令送达后24小时内,交出其立即占有或控制的,或受其立即占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方式为将枪支交由当地执法官员控制,或将枪支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如《刑法典》第六部分第四编第六分部第二章第一章(始于第26700条)和第二章(始于第26800条)所规定。根据本款被命令交出任何枪支的人,应在收到命令后48小时内向法院提交一份收据,证明枪支已交予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如果因根据本条提出的交出令请求而需要延期任何听证会日期,法院应确保《家庭法典》第6218条所述的所有适用保护令仍然有效,或将问题分立并批准永久限制令,直至听证会日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c) 当地执法机构可以向受命令或禁令约束的人收取根据本条交出的任何枪支的保管费。该费用不得超过当地执法机构保管枪支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就本款而言,“实际成本”是指与接收枪支、保管枪支以及将枪支交还给《刑法典》第26700条定义的持牌经销商或交还给交出枪支的人直接相关的费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d) 根据(b)款要求某人交出枪支的限制令应在其表面注明,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被禁止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且枪支应交予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且交出或出售的证明应在收到命令后的指定期限内提交给法院。命令还应在其表面注明交出的截止日期。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被申请人根据现有法律在日后向法院申请修改命令的权利。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e) 根据(b)款要求某人交出枪支的限制令应禁止该人在命令有效期内持有或控制任何枪支。命令到期后,当地执法机构应在交出令到期后五天内将任何已交出的枪支归还给被申请人,除非当地执法机构确定 (1) 枪支已被盗,(2) 被申请人被禁止持有枪支,因为被申请人属于《刑法典》第六部分第四编第九分部第二章(始于第29800条)和第三章(始于第29900条)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和第8103条所定义的任何禁止持有枪支的类别,或 (3) 根据本条对被申请人发出了另一项连续的限制令。如果当地执法机构确定被申请人是存放在当地执法机构的任何枪支的合法所有者,并且被禁止持有任何枪支,则被申请人有权将枪支出售或转让给《刑法典》第26700条定义的持牌经销商。如果枪支已被盗,则在合法所有者识别枪支并提供所有权证明后,应将枪支归还给合法所有者。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 法院可以作为交出令的一部分,对特定枪支免除本节的交出要求,如果受访者能够证明特定枪支是继续就业的必要条件,并且当前雇主无法将受访者调任到不需要枪支的其他职位。如果根据本款准予豁免,则该命令应规定,受访者仅在预定工作时间和往返工作地点期间才能实际持有该枪支。在任何涉及执法人员的案件中,如果其作为就业条件且人身安全取决于携带枪支的能力,法院可以允许该执法人员继续携带枪支,无论是在执勤期间还是非执勤期间,如果法院通过证据优势认定该警官不构成伤害威胁。在作出此项认定之前,法院应要求对该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心理评估,并可以要求该执法人员参加咨询或其他补救治疗计划,以处理任何家庭暴力倾向。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g) 在交出令期间,受访者有权出售根据本节由地方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持牌枪支经销商向地方执法机构出示销售单,表明受访者拥有的、由地方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已由受访者出售给该持牌枪支经销商后,应在出示销售单后的五天内,在受访者枪支存放的地点获得这些枪支的占有权。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h)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任何受到特定限制令约束的人,在接到命令通知后 24 小时内,交出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和弹药。他们可以将其上交给执法部门,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他们必须在 48 小时内向法院证明他们已完成此事。警方可以收取保管费。该法律还允许一些豁免,主要针对因工作需要枪支的人,例如警务人员,但需在严格条件下。在某人因限制令而不能持有枪支期间,他们可以将这些武器出售给持牌经销商。如果有人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引发法律后果,并且警方将收到通知。该法律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a) 受到根据第 527.6、527.8 或 527.85 条发布的临时限制令或禁令约束的人,或受到根据《刑法典》第 136.2 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5657.03 条发布的限制令约束的人,应当根据本条规定交出枪支和弹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b) 根据 (a) 款对某人发出保护令后,法院应命令该人在收到命令送达后 24 小时内,交出其立即占有或控制的,或受其立即占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和弹药,方式为将其枪支和弹药交由当地执法官员控制,或将其枪支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如《刑法典》第 6 部分第 4 编第 6 章第 1 节(自第 26700 条起)和第 2 节(自第 26800 条起)所规定。法院应向该人提供关于如何根据当地程序交出被限制方仍持有的任何枪支或弹药的信息,以及向法院提交显示交出证明的收据的程序。根据本款被命令交出任何枪支和弹药的人,应在收到命令后 48 小时内向法院提交一份收据,证明枪支和弹药已交予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举行此事项听证会的法院应审查档案以确定收据是否已提交,并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已遵守该要求。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限制令中的枪支禁令,应在法院听证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给发出命令的司法管辖区的检察官,除非被限制方在随后的听证会上提供显示遵守情况的收据或直接向法院书记员提交。如果该人在收到其所持枪支命令后 48 小时内未向法院提交收据,法院应命令法院书记员立即通过最有效的方式通知相关执法官员保护令的发布和内容、有关枪支或弹药的信息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果因根据本条要求交出命令而需要推迟任何听证会的日期,法院应确保《家庭法典》第 6218 条中描述的所有适用保护令仍然有效,或将问题分立并批准永久限制令,直至听证会日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c) 当地执法机构可以向受本条命令或禁令约束的人收取根据本条交出的任何枪支或弹药的保管费。该费用不得超过当地执法机构因保管枪支或弹药而产生的实际成本。就本款而言,“实际成本”是指与接收枪支和弹药、保管枪支和弹药以及将枪支和弹药交还给《刑法典》第 26700 条所定义的持牌经销商或交还给交出枪支的人直接相关的费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d) 根据 (b) 款要求某人交出枪支和弹药的限制令,应在其表面注明,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被禁止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并且枪支应交予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且交出或出售的证明应在收到命令的指定期限内提交给法院。命令还应在其表面注明交出的截止日期。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被申请人根据现有法律在以后日期向法院申请修改命令的权利。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e) 根据 (b) 款要求某人放弃枪支或弹药的限制令,应禁止该人在命令有效期内持有或控制任何枪支。命令到期时,地方执法机构应在放弃令到期后的五天内,将被上缴的任何枪支和弹药归还给被申请人,除非地方执法机构确定 (1) 枪支已被盗,(2) 被申请人被禁止持有枪支,因为被申请人属于《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9章第2章(第29800条起)和第3章(第29900条起)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和第8103条所定义的任何被禁止持有枪支的类别,或 (3) 根据本条对被申请人发出了另一项连续的限制令。如果地方执法机构确定被申请人是存放在地方执法机构的任何枪支或弹药的合法所有者,且被禁止持有任何枪支,则被申请人有权将该枪支或弹药出售或转让给《刑法典》第26700条所定义的持牌经销商。如果枪支已被盗,则在合法所有者识别出枪支并提供所有权证明后,枪支应归还给合法所有者。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 如果被申请人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未被另行禁止拥有、持有、控制或购买枪支和弹药,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可以作为放弃令的一部分,准予豁免本条对特定枪支或弹药的放弃要求: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1)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1)(A) 被申请人目前受雇为宣誓就职的执法人员,作为继续雇佣的条件,被要求携带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且当前雇主无法将该执法人员调任到不需要使用特定枪支或弹药的其他职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通过优势证据,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认定以下两点,法院可以允许该执法人员继续携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无论是在执勤期间还是非执勤期间: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1)(A)(i) 该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取决于在预定工作时间之外携带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的能力。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1)(A)(ii) 该执法人员不会因接触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而对受保护方或公众构成额外的伤害威胁,包括该执法人员是否可能将枪支用于本款允许以外的目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1)(A)(B) 在作出 (A) 项中的认定之前,法院应要求由具有家庭暴力专业知识的持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该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心理评估。法院应考虑评估结果,并可以要求该执法人员接受咨询或参加其他补救治疗计划,以处理家庭暴力倾向。
(2)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2)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2)(A) 被申请人不是执法人员,但作为继续雇佣的条件,被要求在预定工作时间携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且当前雇主无法将被申请人调任到不需要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的其他职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通过优势证据,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认定被申请人仅在预定工作时间接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不会对受保护方或公众构成额外的伤害威胁,包括被申请人是否可能将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用于本款允许以外的目的,法院可以准予豁免,允许被申请人仅在预定工作时间持有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2)(A)(B) 为协助法院根据 (A) 项作出认定,法院可以命令由具有家庭暴力专业知识的持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被申请人进行心理评估。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f)(2)(A)(C) 如果法院根据本款准予豁免,则该命令应规定,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仅在预定工作时间内由被申请人实际持有,且该豁免不授权被申请人持有任何其他枪支或弹药,或在预定工作时间之外持有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
(g)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g)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g)(1) 如果在临时限制令待决期间根据 (f) 款准予豁免,且法院随后就同一申请发出听证后的限制令,则法院应根据 (f)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如适用)中规定的标准,并结合听证后限制令的发布情况,书面或记录审查并裁定该豁免是否仍然适当。此项审查和裁定应在听证后限制令发出时进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g)(2) 如果准予豁免,且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家庭法典》第 6345 条随后续签限制令,则法院应根据 (f)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如适用)中规定的标准,并结合续签情况,书面或记录审查并裁定该豁免是否仍然适当。此项裁定应在听证后限制令续签时作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g)(3) 如果被申请人证明需要修改法院根据 (f) 款授权的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或者被申请人不再符合本节的要求,或者被申请人以其他方式违反限制令,法院可随时终止或修改根据本款准予的豁免。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h) 在交出令期间,被申请人有权出售根据本节由地方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一次。持牌枪支经销商向地方执法机构出示销售单,表明被申请人拥有的、由地方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已由被申请人出售给该持牌枪支经销商的,应在出示销售单后的五日内,在被申请人枪支存放地点获得这些枪支的占有权。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i) 如果被申请人基于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 15 节规定的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拒绝交出枪支或弹药,法院可以对根据本节要求交出枪支或弹药的行为授予使用豁免权。
(j)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j)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j)(1) 根据本节向执法机构交出或上缴枪支,或根据本节向个人归还枪支,不应受《刑法典》第 27545 条规定的约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j)(2) 根据本节归还枪支或弹药应受《刑法典》第六部分第四编第十一分编第二章(自第 33850 条起)适用条款的管辖。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9(k) 本节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52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根据特定条款发出禁制令,它还必须命令被禁制的人不得试图查明受保护人的住址,除非有充分理由允许这样做。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必要的表格来执行这项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0(a) 法院应命令,根据第527.6、527.8或527.85条被发出禁制令的任何一方,被禁止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取任何受保护人的地址或位置,除非有充分理由不发出该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0(b)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实施本条规定所需的表格。

Section § 527.1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被告知受限制令约束的人持有枪支,法院需要核实这是否违反了该命令。法院会考虑该人是否有证据表明已处理掉枪支,或者是否有合法的豁免。如果法院裁定他们非法持有枪支,必须将此决定记录在案并告知相关方。法院可以安排复审听证会,通常在10天内举行,以深入调查潜在的违规行为。受限制人必须提前收到关于此次听证会的通知。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推迟听证会,并可能允许远程出庭。这项裁定可以作为考虑进一步法律行动(如处罚或罚款)的依据。此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a) 当在任何已通知的听证会上向法院提交相关信息,表明受限制人持有枪支时,法院应考虑该信息,以证据优势原则确定受第527.6、527.8或527.85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条所定义命令约束的人,是否违反该命令拥有或在其直接占有或控制之下持有枪支。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b)(1) 在根据本条作出裁定时,法院可以考虑受限制人是否提交了枪支放弃、储存或销售收据,或者是否获得了枪支禁令的豁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b)(2) 法院可以在发出限制令的任何已通知听证会上、在随后的复审听证会上,或在该命令仍然有效期间的任何后续听证会上作出裁定。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b)(3) 如果法院裁定受限制人违反命令持有枪支,法院必须对该裁定作出书面记录,并向出席听证会的任何一方提供副本,并且,应请求,向未出席听证会的任何一方提供副本。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c)(1) 当根据(a)款提交信息时,法院可以安排复审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发生了违反命令的行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c)(2) 复审听证会应在提交信息的已通知听证会后10个法院工作日内举行。如果法院安排复审听证会时受限制人不在场,受保护人必须根据第414.10条,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至受限制人最后已知地址的方式,至少在复审听证会前两个法院工作日向受限制人提供复审听证会的通知。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c)(3) 法院可以出于正当理由将复审听证会的日期延长一段合理时间或将其从日程中删除。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c)(4) 法院应命令受限制人出席复审听证会。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c)(5) 法院可以在受保护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复审听证会。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c)(6) 本条不禁止法院允许当事人或证人通过法院决定的、支持远程出庭的技术出庭。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d) 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定,法院在根据第1209条(a)款第(5)项发出藐视法庭传唤令或根据第177.5条发出金钱制裁令时可以考虑。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1(e)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2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执法人员向被签发命令的人(即被申请人)送达各种类型的限制令和保护令,例如临时限制令和听证后命令。申请人必须向执法人员提供命令副本,执法人员则向法院确认送达。如果申请人没有副本,执法人员必须核实并向被申请人解释命令条款,这即视为送达通知。送达这些命令不收取任何费用。执法人员在真诚执行此类命令时,通常不承担虚假逮捕的责任。如果存在多项命令,执法人员应优先执行紧急保护令、禁止接触令或最新签发的命令。本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a) 执法人员应应申请人的请求,向被申请人送达根据第527.6、527.8和527.85节、刑法典第136.2节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节发布的任何临时限制令、听证后命令或保护令,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已被拘留。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b)(1) 申请人应向执法人员提供一份经背书的命令副本,执法人员应填写并向签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送达证明是在送达日期签署的,这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b)(2) 如果受保护人无法出示经背书的命令副本,执法人员应立即在加州限制令与保护令系统中核实该命令的存在。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b)(3) 如果执法人员确定本节所涉命令已签发但尚未送达,执法人员应立即告知被申请人命令的条款,并建议被申请人从签发法院获取完整命令的副本。接到通知后,执法人员应立即执行该命令。执法人员口头告知命令条款即构成命令的送达,且就本节以及刑法典第273.6节和第29825节而言,此通知已足够。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b)(4) 如果根据本节送达的命令受刑法典第13730节报告要求的约束,报告应包括送达命令的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命令的案件编号。如果不需要报告,本款中指定的信息应包含在执法人员所属执法机构的每日事件日志中。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c)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用于根据本节送达命令的费用。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d)(1) 执法人员根据表面合法的保护令或限制令进行逮捕时,如果执法人员在逮捕时真诚行事,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被签发命令的人已收到命令通知并实施了违反命令的行为,则该执法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存在因虚假逮捕或非法拘禁而对其提起诉讼的理由。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d)(2) 如果签发了多项命令,其中一项是根据刑法典第136.2节(c)款第(1)项在执行中具有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执法人员应执行该紧急保护令。如果签发了多项命令,且其中没有一项是具有执行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但其中一项是禁止接触令,执法人员应执行该禁止接触令。如果存在针对相同当事人的多项民事命令,且既没有签发具有执行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也没有签发禁止接触令,执法人员应执行最后签发的命令。如果存在针对相同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命令,且既没有签发具有执行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也没有签发禁止接触令,执法人员应执行最后签发的刑事命令,但须遵守刑法典第136.2节(h)款和(i)款的规定。本节不免除执法人员在执行命令中不合理使用武力的责任。本节提供的豁免不影响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豁免的可用性,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820.2节和第820.4节。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e) 就本节而言,“执法人员”的含义与刑法典第830节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12(f)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2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学或学院的首席官员在学生受到暴力威胁时,即使威胁发生在校外,也可以申请限制令来保护学生。它定义了“首席行政官”和“可信的暴力威胁”等关键术语。这些命令可以防止骚扰或威胁,并且在需要续期之前最长可达三年。此外,法院可以要求执法部门介入以执行这些命令。提交这些申请或相关文件无需支付费用,特别是在涉及跟踪的案件中。

被限制人在命令有效期内不得拥有或持有枪支。命令和相关程序必须使用司法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的特定表格。除非续期,否则该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a) 高等教育机构的首席行政官,或由首席行政官指定负责维持学校校园或设施秩序的官员或雇员,如果其学生遭受了任何个人在学校校园或设施外发出的可信暴力威胁,且该威胁可合理地解释为将在学校校园或设施内实施或已在学校校园或设施内实施,则经该学生书面同意,可代表该学生,并经法院酌情决定,代表校园或设施内任何数量的处境类似的其他学生,申请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1) “首席行政官”指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院长或最高级别官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 “行为模式”指在一段时间内(无论多短)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行为模式,表明目的的连续性,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A) 跟随或跟踪学生往返学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B) 进入学校校园或设施。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C) 在上课时间跟随学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D) 向学生拨打电话。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E) 通过任何方式向学生发送函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公共或私人邮件、内部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3) “可信的暴力威胁”指明知故犯的言论或行为模式,会使一个理性的人对其自身安全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全感到恐惧,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4) “申请人”指根据 (a) 款申请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的首席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员。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5) “高等教育机构”指职业、专业或高等教育的私立机构。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6) “被申请人”指被申请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的人,如果申请获准,则指被限制人。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7) “学生”指目前就读于或申请入读高等教育机构的成年人。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8) “临时限制令”和“听证后命令”指包括以下任何限制令的命令,无论是单方面签发,还是在通知和听证后签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8)(A) 禁止一方骚扰、恐吓、侵扰、攻击、殴打、跟踪、威胁、性侵犯、殴打、虐待、拨打电话(包括但不限于拨打《刑法典》第 653m 条所述的骚扰电话)、毁坏个人财产、直接或间接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靠近指定距离内或扰乱学生安宁的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8)(B) 禁止一方从事法院认定为执行 (A) 项所述命令所必需的特定行为的命令。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9) “非法暴力”指任何袭击或殴打,或《刑法典》第 646.9 条禁止的跟踪行为,但不包括合法的自卫或保护他人行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c) 本节不允许法院签发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以禁止受宪法保护的言论或其他活动,或受第 527.3 条或任何其他法律保护的活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d) 经法院酌情决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本节签发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可包括该学生的其他具名家庭成员或同住成员,或校园或设施内的其他学生。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e) 根据本节提交申请后,如果申请人还提交一份声明,令法院满意地显示合理证据表明学生已遭受被申请人在学校校园或设施外发出的可信暴力威胁,且将对该学生造成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则申请人可根据第 527 条 (a) 款获得临时限制令。临时限制令可包括 (b) 款 (8) 项所述的任何保护令。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f) 根据本节未经通知请求发布临时限制令,应在申请书提交给法院的当天予以批准或驳回,除非申请书提交过晚,无法进行有效审查,在此情况下,该命令应在下一个司法工作日有足够时间在当天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备案的情况下予以批准或驳回。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g) 根据本节批准的临时限制令,经法院酌情决定,有效期不超过21天;如果法院根据分节(h)延长听证时间,则不超过25天,除非法院另行修改或终止。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h) 自临时命令申请被批准或驳回之日起21天内,或如果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则在25天内,应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如果未提出临时命令请求,则听证会应自申请书提交之日起21天内举行,或如果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则在25天内举行。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i) 被申请人可以提交答辩,解释、开脱、辩解或否认所指称的可信暴力威胁。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j) 在听证会上,法官应接受任何相关证词,并可以进行独立调查。此外,如果被申请人是请求命令的实体的在读学生,法官应接受有关高等教育机构关于保留、开除或以其他方式对被申请人进行纪律处分的决定的证据。如果法官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在校外或设施外作出了可信的暴力威胁,则应发布命令,禁止进一步的暴力威胁。
(k)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k)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k)(1) 经法院酌情决定,根据本节经通知和听证后发布的命令,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但可根据法院的进一步命令予以终止或修改,该命令可基于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约定或一方当事人的动议作出。这些命令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续期,每次续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无需证明自原命令发布以来有任何进一步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但可根据法院的进一步命令予以终止或修改,该命令可基于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约定或一方当事人的动议作出。续期请求可在命令到期前三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提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k)(2) 未能在表格正面注明到期日,则该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k)(3) 如果受保护方以外的一方在命令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提起诉讼,旨在终止或修改保护令,则受命令保护的一方应根据第1005节(b)款,通过专人送达方式获得诉讼程序的通知;或者,如果受保护方已满足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3.1章(自第6205节起)的要求,则通过送达州务卿的方式获得通知。如果受保护方在修改或终止保护令的听证会之前无法被通知,法院应驳回修改或终止命令的动议,不带偏见,或延期听证会,直到受保护方能得到适当通知,并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指定另一种送达方式,该方式应合理设计以向受保护方提供实际通知。如果受保护方亲自出庭且不质疑通知的充分性,则可以放弃其通知权。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l) 本节不排除任何一方由私人律师代理或自行出庭。
(m)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m) 根据本节提交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应被专人送达申请书副本、临时限制令(如有)以及申请听证通知。送达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进行。法院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申请人的动议或自行决定,缩短对被申请人的送达时间。
(n)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n) 根据本节发出的听证通知应告知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未出席听证会,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作出最长可达三年的命令。
(o)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o) 被申请人当然有权获得一次合理期限的延期,以对申请书作出回应。
(p)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p)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p)(1) 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延期审理,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应准予。该请求可在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在听证会上口头提出。法院也可主动准予延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p)(2) 如果法院准予延期,则已发布的任何临时限制令应保持有效,直至延期审理结束,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在准予延期时,法院可以修改或终止临时限制令。
(q)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q)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q)(1) 如果在听证会后根据本节发布的命令中被指名的被申请人未被亲自送达该命令,但通过亲自出庭从法院听取命令条款而实际知悉该命令的存在和实质内容,则无需额外提供送达证明即可执行该命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q)(2) 如果临时限制令中指名的被申请人已被亲自送达该命令以及关于基于该临时限制令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听证通知,但被申请人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席听证会,且在听证会上发布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与临时限制令相同,但命令的有效期除外,则在听证会上发布的限制令或保护令可以通过一等邮件送达被申请人,寄至法院掌握的被申请人最新地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q)(3) 根据本款发布的临时命令的司法委员会表格应包含大致如下形式的声明:
“如果您已被亲自送达临时限制令及听证通知,但您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席听证会,且在听证会上发布了与本临时限制令相同但有效期除外的限制令,则命令副本将通过邮件送达您至以下地址:____。
如果该地址不正确,或者您希望核实临时限制令在听证会上未作实质性修改而转换为限制令,并查明该命令的有效期,请联系法院书记员。”
(r)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1) 法院根据本节发布的与校园暴力相关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的信息,应根据第 (2) 款或第 (3) 款传输至司法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2) 法院应命令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律师,在命令、重新发布、延长、修改或终止命令以及任何送达证明作出之日的营业日结束前,将根据本节发布的任何命令的副本,或命令的重新发布、延长、修改或终止,以及任何随后的送达证明,递交给对申请人住所拥有管辖权的每个执法机构,以及法院酌情决定并由申请人请求的任何其他执法机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3) 或者,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法,向执法人员传输《家庭法典》第6380条 (b) 款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根据本节发布的任何命令,或命令的重新发布、延长、修改或终止,以及任何随后的送达证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3)(A) 将命令或送达证明的实体副本传输给经司法部授权可将命令输入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的地方执法机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3)(B) 经司法部批准,直接将命令或送达证明输入CLETS。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4) 各相关执法机构应向响应报告的非法暴力或可信暴力威胁现场的执法人员提供这些命令的存在和当前状态信息。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5) 应申请人的请求,根据本节发布的命令应由在报告的非法暴力或涉及诉讼当事方的可信暴力威胁现场的任何执法人员送达被申请人,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已被拘留。申请人应向该警官提供经背书的命令副本和送达证明,该警官应填写并送交发布法院。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6) Upon receiving information at the scene of an incident of unlawful violence or a credible threat of violence that a protective order has been issued under this section, or that a person who has been taken into custody is the subject of an order, if the petitioner or the protected person cannot produce an endorsed copy of the order,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shall immediately attempt to verify the existence of the order.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7) If 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determines that a protective order has been issued but not served, the officer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respondent of the terms of the order and obtain the respondent’s address. 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shall at that time also enforce the order, but may not arrest or take the respondent into custody for acts in violation of the order that were committed prior to the verbal notice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order. 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verbal notice of the terms of the order shall constitute service of the order and constitutes sufficient notic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nd Section 29825 of the Penal Code. The petitioner shall mail an endorsed copy of the order to the respondent’s mailing address provided to 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within one business day of the reported incident of unlawful violence or a credible threat of violence at which a verbal notice of the terms of the order was provided by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s)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s)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s)(1) A person subject to a protective order issued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not own, possess, purchase, receive, or attempt to purchase or receive a firearm or ammunition while the protective order is in effect.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s)(2) The court shall order a person subject to a protective order issued under this section to relinquish any firearms the person owns or possesses pursuant to Section 527.9.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s)(3) Every person who owns, possesses, purchases, or receives, or attempts to purchase or receive, a firearm or ammunition while the protective order is in effect is punishable pursuant to Section 29825 of the Penal Code.
(t)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t) Any intentional disobedience of any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or order after hearing granted under this section is punishable pursuant to Section 273.6 of the Penal Code.
(u)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u) This section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expanding, diminishing, altering, or modifying the duty, if any, of a postsecondar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to provide a safe environment for students and other persons.
(v)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v)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v)(1) The Judicial Council shall develop forms, instructions, and rules relating to matters governed by this section. The forms for the petition and response shall be simple and concise, and their use by parties in actions brough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be mandatory.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v)(2) A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or order after hearing relating to unlawful violence or a credible threat of violence issued by a cour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be issued on forms adopted by the Judicial Council that have been approved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i) of Section 6380 of the Family Code. However, the fact that an order issued by a cour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was not issued on forms adopted by the Judicial Council and approved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hall not, in and of itself, make the order unenforceable.
(w)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w) There is no filing fee for a petition that alleges that a person has threatened violence against a student of the petitioner, or stalked the student, or acted or spoken in any other manner that has placed the student in reasonable fear of violence, and that seeks a protective or restraining order restraining stalking or future threats of violence, in any action brough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No fee shall be paid for a subpoena filed in connection with a petition alleging these acts. No fee shall be paid for filing a response to a petition alleging these acts.
(x)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x)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x)(1) Subject to paragraph (4) of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6103.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there shall be no fee for the service of process by a sheriff or marshal of a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or order after hearing to be issu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f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pplies: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x)(1)(A) The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or order after hearing issu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s based upon stalking, as prohibited by Section 646.9 of the Penal Code.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x)(1)(B) The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or order after hearing issu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s based upon a credible threat of violence.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x)(2) The Judicial Council shall prepare and develop forms for persons who wish to avail themselves of the services described in this subdivision.
(y)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y) This section shall remain in effect only until January 1, 2026, and as of that date is repealed.

Section § 52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学或学院的负责人获得法院命令,以保护学生免受暴力或威胁。学生提供书面同意后,负责人可以代表学生申请临时限制令。非法暴力包括袭击或跟踪等行为,而可信威胁是指使人合理地担心自身安全的事情。申请提交后,法院会迅速决定是否提供临时保护,该保护最长可达 21 天,如果延长则更长。之后很快会举行正式听证会,以确定是否需要更长的命令,该命令最长可达三年。双方都可以有法律代表,并且必须将被申请人告知法院程序。如果法院发现暴力或威胁行为的证据,可以发布进一步的保护。执法部门会收到通知以协助执行这些命令。法律还规定,在限制令期间,受限制人不得拥有枪支,不遵守命令是违法行为。最后,提交申请或送达这些命令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为这些行动创建了专用表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a) 高等教育机构的首席行政官,或由首席行政官指定负责维护学校校园或设施秩序的官员或雇员,在有学生遭受非法暴力或可信的暴力威胁时,经该学生书面同意,可代表该学生,并经法院酌情决定,代表校园或设施内任何数量的处境类似的其他学生,申请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的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1) “首席行政官”指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院长或最高级别官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 “行为模式”指在一段时间内(无论长短)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行为模式,表明目的的连续性,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A) 跟随或跟踪学生往返学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B) 进入学校校园或设施。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C) 在上课时间跟随学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D) 向学生拨打电话。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2)(E) 通过任何方式向学生发送函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公共或私人邮件、内部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3) “可信的暴力威胁”指明知故犯的言论或行为模式,会使一个理性人对其自身安全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全感到恐惧,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4) “申请人”指根据 (a) 款申请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的首席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员。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5) “高等教育机构”指职业、专业或高等教育机构。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6) “被申请人”指被申请临时限制令及听证后命令的人,如果申请获准,则指被限制人。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7) “学生”指目前在高等教育机构就读或申请入学的成年人。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8) “临时限制令”和“听证后的命令”指包括以下任何一种限制令的命令,无论是单方面签发,还是在通知和听证后签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8)(A) 禁止一方骚扰、恐吓、侵扰、攻击、殴打、跟踪、威胁、性侵犯、殴打、虐待、拨打电话(包括但不限于拨打《刑法典》第 653m 条所述的骚扰电话)、毁坏个人财产、直接或间接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靠近至指定距离内或扰乱学生安宁的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8)(B) 禁止一方从事法院认定为执行 (A) 款所述命令所必需的特定行为的命令。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b)(9) “非法暴力”指《刑法典》第 646.9 条禁止的任何袭击或殴打,或跟踪行为,但不包括合法的自卫或保护他人的行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c) 本节不允许法院签发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的命令,以禁止受宪法保护的言论或其他活动,或受第 527.3 条或任何其他法律保护的活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d) 经法院酌情决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本节签发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的命令可包括该学生的其他具名家庭成员或同住成员,或校园或设施内的其他学生。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e) 根据本节提交申请后,如果申请人还提交一份声明,令法院满意地显示合理证据表明学生遭受了被申请人的非法暴力或可信的暴力威胁,并且将对学生造成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则申请人可根据第 527 条 (a) 款获得临时限制令。临时限制令可包括 (b) 款 (8) 项所述的任何保护令。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f) 根据本节提出的无通知签发临时限制令的请求,应在申请提交给法院的同一天批准或驳回,除非申请提交过晚,无法进行有效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命令应在下一个司法工作日批准或驳回,并有足够时间在当天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备案。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g) 根据本条授予的临时限制令,经法院酌情决定,应保持有效,期限不超过21天;如果法院根据(h)款延长听证时间,则不超过25天,除非法院另行修改或终止。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h) 自临时命令申请获准或被驳回之日起21天内,或如果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则在25天内,应对该申请举行听证。如果未提出临时命令请求,则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1天内,或如果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则在25天内,应举行听证。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i) 被申请人可以提交答复,解释、开脱、辩解或否认所指控的非法暴力或可信的暴力威胁。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j) 在听证会上,法官应接受任何相关证词,并可进行独立调查。此外,如果被申请人是申请该命令的实体的在校学生,法官应接受有关高等教育机构决定留校、开除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被申请人的证据。如果法官经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被申请人从事非法暴力或做出可信的暴力威胁,则应发布命令禁止进一步的非法暴力或暴力威胁。
(k)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k)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k)(1) 经法院酌情决定,根据本条经通知和听证后发布的命令,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可由法院根据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约定或一方当事人的动议,通过进一步命令终止或修改。这些命令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续期,期限不超过三年,无需证明自原命令发布以来有任何进一步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但可由法院根据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约定或一方当事人的动议,通过进一步命令终止或修改。续期请求可在命令到期前三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提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k)(2) 未在表格正面注明有效期,则导致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k)(3) 如果由受保护方以外的一方提起诉讼,旨在在命令中指定的到期日之前终止或修改保护令,则受该命令保护的一方应根据第1005条(b)款,通过专人送达方式获得诉讼程序的通知;或者,如果受保护方已符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3.1章(自第6205条起)的要求,则通过向州务卿送达。如果受该命令保护的一方在修改或终止保护令的听证会之前无法获得通知,法院应驳回修改或终止命令的动议,不带偏见,或将听证会延期,直至受保护方能获得适当通知,并可在证明有正当理由后,指定另一种送达程序的方法,该方法应合理设计以向受保护方提供实际通知。如果受保护方亲自出庭且不质疑通知的充分性,则可放弃其获得通知的权利。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l) 本条不排除任何一方由私人律师代理或自行出庭。
(m)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m) 根据本条提交申请后,被申请人应被专人送达一份申请副本、临时限制令(如有)以及申请听证通知。送达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进行。法院可因正当理由,应申请人的动议或自行决定,缩短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时间。
(n)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n) 根据本条的听证通知应告知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未出席听证会,法院可能会对被申请人作出可能持续长达三年的命令。
(o)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o) 被申请人理所当然地有权获得一次合理期限的延期,以答复申请。
(p)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p)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p)(1) 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延期听证,法院应在证明有正当理由后予以批准。该请求可在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上以书面形式提出,或在听证会上口头提出。法院也可自行决定批准延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p)(2) 如果法院批准延期,任何已获批准的临时限制令应保持有效,直至延期听证会结束,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在批准延期时,法院可以修改或终止临时限制令。
(q)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q)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q)(1) 如果在听证后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中被指名的被申请人未亲自收到该命令的送达,但通过亲自出庭听取法院宣读命令条款而实际知悉该命令的存在和实质内容,则无需额外送达证明即可执行该命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q)(2) 如果临时限制令中指名的被申请人已亲自收到该命令和关于基于该临时限制令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听证通知,但被申请人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且在听证会上发出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与临时限制令相同,但命令的有效期除外,则在听证会上发出的限制令或保护令可以通过一等邮件送达被申请人,寄送至法院掌握的被申请人最新地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q)(3) 根据本小节发出的临时命令的司法委员会表格应包含大致以下形式的声明:
“如果您已亲自收到临时限制令及听证通知,但您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且在听证会上发出了与本临时限制令相同但有效期除外的限制令,该命令的副本将通过邮件送达至以下地址:____。
如果该地址不正确,或者您希望核实临时限制令在听证会上是否未作实质性修改而转换为限制令,并了解该命令的有效期,请联系法院书记员。”
(r)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1) 法院根据本条发出的临时限制令或听证后命令的信息应根据第 (2) 款或第 (3) 款传输至司法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2) 法院应命令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律师,在命令、重新签发或终止命令以及任何送达证明作出之日的营业日结束前,将根据本条发出的任何命令的副本,或该命令的重新签发、延期、修改或终止,以及任何后续的送达证明,递交给对申请人住所拥有管辖权的每个执法机构,以及根据申请人请求,由法院酌情决定的任何其他执法机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3) 或者,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应在一个营业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法,向执法人员传输《家庭法典》第 6380 条 (b) 款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根据本条发出的任何命令,或该命令的重新签发、延期、修改或终止,以及任何后续的送达证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3)(A) 将命令或送达证明的实体副本传输给经司法部授权将命令录入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的当地执法机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3)(B) 经司法部批准,直接将命令或送达证明录入 CLETS。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4) 每个相关执法机构应向响应报告的非法暴力或可信暴力威胁现场的执法人员提供这些命令的存在和当前状态信息。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5) 应申请人的请求,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应由在报告的非法暴力或涉及诉讼当事人的可信暴力威胁现场的任何执法人员送达给被申请人,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已被拘留。申请人应向该警官提供一份经背书的命令副本和送达证明,该警官应填写并送交至签发法院。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7.85(r)(6) 在非法暴力事件或可信暴力威胁现场收到信息后,即根据本条已发出保护令,或被拘留人员是某命令的受制人,如果申请人或受保护人无法出示经背书的命令副本,执法人员应立即尝试核实该命令的存在。

Section § 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被起诉方(被告)对诉讼作出回应后,只有在被告收到通知,或有命令要求被告解释为何不应发布禁令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法院命令来阻止他们做某事(即禁令)。在此期间,在法院作出最终决定之前,被告可以暂时被阻止做原告希望阻止的事情。

Section § 529

Explanation

当法院发布禁令时,请求方必须提供一份财务担保,称为“担保金”,以弥补如果法院后来裁定该禁令不合理,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受禁令影响的一方可以在五天内对这份担保金提出异议。如果担保金被认为不足且未及时补足,禁令将被撤销。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情况,例如离婚案件中夫妻间的纠纷、某些家庭保护令、政府行为,或特定的隐私和骚扰案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a) 在准予禁令时,法院或法官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如果法院最终裁定申请人无权获得该禁令,申请人将向被禁令方支付因禁令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害赔偿,但不得超过指定金额。禁令送达后五日内,被禁令人可以对担保提出异议。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担保不足,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足额担保,则准予禁令的命令必须解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人员: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b)(1) 在法定分居或婚姻解除程序中,夫妻一方针对另一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b)(2) 《家庭法典》第10部分(自第6200条起)所述命令的申请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b)(3) 第995.220条所述的公共实体或官员。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b)(4) 根据《民法典》第1708.85条(d)款请求禁令的申请人。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b)(5) 根据《民法典》第1708.89条(d)款请求禁令的申请人。

Section § 5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起诉阻止一个已经获得所有必要许可的建设项目,那么被起诉方(被告)可以要求法院让起诉方(原告)支付一笔类似保证金的款项。这笔保证金是作为被告因诉讼导致施工延误可能面临的任何费用或损害的担保。法院需要相信原告不太可能赢得官司,并且支付这笔保证金不会给他们造成经济困难。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必须支付法院决定的金额,但不会超过50万美元。这项法律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包括建造、修理或拆除结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1(a) 在所有法院已批准任何原告寻求的禁令以禁止已获得所有法定许可和执照的建设项目的所有诉讼中,被告可以通过发出通知的动议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作为被告因项目施工延误而在诉讼或程序结束时可能产生的费用和任何损害的担保。该动议应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原告没有合理的可能性会获得针对提出动议的被告的判决,并且原告通过提交担保不会遭受过度的经济困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1(b) 如果法院在听证后认定动议的理由已成立,法院应命令原告按照法院命令中指定的金额提交担保,作为被告的费用和损害的担保。根据本节规定,原告对被告的费用和损害的责任不应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1(c) 在本节中,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建筑物、高速公路、道路、停车设施、桥梁、铁路、机场、码头或船坞、挖掘或其他结构、不动产或动产的开发或其他改进的建造、测量、设计、规格、改造、修理、改进、维护、拆除或拆毁。

Section § 5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住房项目的开发商请求法院,要求那些试图阻止或延迟项目的人支付一笔保证金,以应对可能因延迟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害。如果被告认为诉讼缺乏根据,且是恶意提起以阻碍经济适用房开发,他们可以提出此请求。提起诉讼的个人或团体可以辩称支付这笔保证金会给他们造成经济困难,法院可以决定保证金的金额,但不得超过50万美元,如果经济困难得到证实,甚至可以免除。如果开发商在支付保证金后恶意更改项目,使其不再符合经济适用房要求,则开发商必须向原告报销这笔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2(a) 在所有民事诉讼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167条提起的诉讼,由任何原告提起,旨在质疑符合《政府法》第65928条定义的开发项目,且符合或超过《政府法》第65915条规定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要求的住房项目,如果该诉讼的提起或原告寻求特定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禁令)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被延迟,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有通知的动议,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作为被告因开发项目实施延迟而在诉讼或程序结束时可能产生的费用和任何损害的担保。该动议应以诉讼缺乏根据,且诉讼系恶意、骚扰性地提起,旨在拖延,或旨在阻碍住房开发项目低收入或中等收入性质为由提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2(b) 在回应担保动议时,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可采证据,证明提交担保将导致其(以及在原告为非法人协会的情况下,其成员)遭受不当经济困难,从而寻求限制担保金额。如果法院在听证后认定动议理由成立,法院应命令原告提交法院命令中指定的担保金额,同时考虑原告经济困难的任何已采纳证据,并避免给原告造成不当经济困难,作为被告费用和损害的担保。根据本条规定,原告对被告费用和损害的责任不应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如果法院根据所有提交的可采证据认定任何金额的保证金都会给原告造成不当经济困难,法院有权酌情拒绝强制要求提供保证金。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29.2(c) 如果在原告提交担保后的任何时候,开发商恶意更改住房开发计划,使其不再符合或超过《政府法》第65915条规定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要求,开发商应对原告承担获取担保的费用。

Section § 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获得法院命令,以阻止他人改变你有权使用的水流。如果你想要这样的命令,通常需要先通知对方。但是,如果你一直和平使用水流,而有人干扰了它,或者他们威胁要这样做,并且你已经使用了至少十天,法院可能会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批准你的请求。此外,如果发布命令会给对方造成巨大损害而对你没有太大损害,那么如果对方提供财务担保或保证金,法院可能不会发布该命令。

今后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当申请禁令或限制令以阻止水在其自然河道中的流量被改道、减少或增加,且原告声称有权享有该水流的正常流量时,法院应首先要求将申请的正式通知送达被告,除非从提出申请所依据的经核实诉状或宣誓书显示,在该申请提出之日前的十天内,原告一直和平占有该水流,且在该期间内,原告因被告非法改道该水流而被剥夺了该水流,或者,原告在提出该申请时以及在此之前的十天内,一直占有该水流,且被告威胁要改道该水流;如果已发出该申请通知,并且在听证会上,法院认为原告有权获得禁令,但发布该禁令在诉讼期间将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害,且原告不会因诉讼期间被投诉的行为而遭受巨大损害,并且可以就其可能遭受的损害获得充分赔偿,法院可以拒绝发布禁令,条件是被告提供第532条规定的担保金;并且在审判时,应进行与该条规定相同的程序,并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531

Explanation

你不能用禁令阻止一家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除非你事先通知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代理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州政府本身是该案件的当事人。

中止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禁令,未经向公司适当的高级职员或管理代理人发出申请的充分通知,不得授予,除非本州是诉讼当事人。

Section § 532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在没有事先通知某人的情况下发出了禁令,该人可以要求法院或法官更改或取消该禁令。他们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合理通知。他们可以使用原始诉状或自己的宣誓书来支持其申请。如果他们提交了宣誓书,另一方也可以提交额外证据来反驳。

在涉及禁止将水用于农业或家庭用途的禁令案件中,如果维持禁令会对被禁止人造成损害,但申请禁令的人可以通过金钱获得赔偿,法院可能会决定更改或取消该禁令。法院会要求被禁止人提供一笔保证金,以弥补任何损害。法院随后将确定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申请禁令的人可以作为判决的一部分追回这些费用,包括律师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32(a) 如果禁令在未通知被禁止人的情况下获得批准,该人可以向批准禁令的法官或提起诉讼的法院提出申请,在合理通知后,解除或修改该禁令。该申请可以根据批准禁令所依据的诉状或宣誓书提出,也可以根据被禁止人一方的宣誓书提出,无论是否附带答辩。如果申请是根据被禁止人一方的宣誓书提出的,而非其他方式,则申请所针对的人可以通过宣誓书或其他证据反对该申请,这些证据可以是在批准禁令所依据的证据之外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32(b) 在所有已批准或可能批准或申请禁令或限制令以阻止在诉讼期间仅用于灌溉或生活目的的用水转移的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在禁令继续有效的情况下,被禁止人将遭受巨大损害,并且禁令所代表的一方可以因诉讼期间被禁止行为的持续而遭受的任何损害获得充分赔偿,则法院可酌情解除或修改该禁令。解除或修改应以被禁止人提供由法院或法官确定的金额的保证金为条件,条件是被禁止人将支付因诉讼期间被投诉行为的持续而使禁令所代表的一方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害。审理时必须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如果判决对禁令所代表的一方有利,则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必须包含在判决中,并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任何执行保证金责任的程序中,判决中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具有终局性。

Section § 533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发布了禁令或临时限制令,在出现重大新事实、法律发生变化或为了公平起见时,法院可以更改或取消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

在任何诉讼中,法院可在通知后,如果能够证明据以批准禁令或临时限制令的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据以批准禁令或临时限制令的法律已发生变化,或者修改或解除禁令或临时限制令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则可修改或解除禁令或临时限制令。

Section § 534

Explanation
本节处理的是当水源旁的土地所有者(沿岸土地所有者)想要阻止他人使用或取用该水时发生的法律纠纷。在此类案件中,被指控取水的人可以辩称其用水是用于农业或公共利益等目的,并解释他们需要多少水以及这不会损害原所有者的用水。水权和任何声称的损害赔偿可以在法庭上裁决。被告可能需要支付损害赔偿才能继续用水,当事人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双方都可以陈述自己的案情,陪审团可以裁定损害赔偿,这类似于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征用权)的案件。
在沿岸土地所有者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为禁止已取用或拟取用的水之引水或其使用,对抗任何正在取用或拟取用此类水的人,被告可在其答辩中提出,所引用的或拟引用的水是用于土地灌溉或其他公共用途,并且在此类情况下,被告还应在该答辩中列明拟取用且必需用于此类土地灌溉或公共用途的水量、该用途的性质、使用或拟使用该水的位置、引水或拟引水的持续时间和范围,包括在引水时和引水期间河流流量的阶段,以及该水可在不干扰原告实际和必要的有益用水的情况下被引水,并且该答辩被告希望法院查明并确定因被告已取用或拟取用的水之取用而对原告或其沿岸土地造成的损害赔偿(如有)。
原告可送达并提交对被告答辩的答复,说明原告对水的权利以及原告因被告取水将遭受的损害,原告可将所有为充分确定原告对水的权利以及原告因被告拟取水将遭受的损害所必需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法院应有管辖权审理并裁定原告及诉讼其他当事人对水的所有权利,且上述当事人应有权陈述并证明其权利,并应受所作判决的约束,如同在诉讼开始时被列为原告一样。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应接受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如果法院认定该答辩中关于上述事项的主张属实,且此类水的取用和引水是为了土地灌溉或其他公共用途,并且在为原告及其他当事人的实际和必要的有益用水留出足够水量后,有可供该答辩被告有益取用的水,法院应确定该取用的时间、方式和范围以及因此对原告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如有),在确定此类损害赔偿时,法院应遵循第3部分第7编第9章第5条(自第1263.410节起)的规定,并且如果,在查明并确定此类损害赔偿后,被告在第1268.010节规定的在征用权程序中支付损害赔偿的时间内,向法院支付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和判决应由该被告支付的费用,或提供一份良好且充足的担保以在案件最终解决时支付该款项,则原告请求的禁令应在被告被允许取用的水量范围内被驳回,并且临时禁令(如果已授予)应在上述范围内被撤销;但任何当事人均可像其他案件一样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并且,如果该判决有利于被告,且被告在该上诉期间和上诉待决期间,将该损害赔偿和费用金额或担保(如果已提供)存入该法院书记官处,以在判决被维持时支付给原告或其他当事人,则在该上诉待决期间,不得授予或执行针对被告被允许取用的上述水量的取用禁令,并且,在原告或其他当事人接受所判给的该金额或该上诉裁决被维持以使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应有权从该河流中引水和取用判决和允许的该水量,对抗该原告或其他当事人及其权益继承人。在提交本条规定的该答辩后,原告或其他当事人以及被告应有权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陪审团审判,如同适用于征用权程序的第3部分第7编(自第1230.010节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