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指定接管人,接管人是在特定法律情况下管理财产的人。法院可以在多种情况下指定接管人,例如财产所有权纠纷、止赎程序、法院判决后为执行判决或在上诉期间保护财产、公司遇到财务困境时,或者应公用事业或卫生官员的请求。它还涵盖了涉及财产上有害物质或租金转让的情况。该法律确保此类指定对于保护财产或权利是必要的,并概述了接管人的行动,包括安全地并经通知后进入财产。它还阐明了“借款人”和“有担保债权人”的定义,并定义了“有害物质”和“释放”等术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a) 法院可在法律授权指定接管人的任何案件中,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由正在审理案件或诉讼的法院指定接管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 正在审理案件或诉讼的法院,或该法院的法官,可在下列情况下指定接管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1) 在卖方为撤销欺诈性财产购买而提起的诉讼中,或债权人为使其债权受制于任何财产或资金而提起的诉讼中,或在合伙人或共同拥有或对任何财产或资金感兴趣的其他人之间,应原告或任何对该财产或资金或其收益拥有或可能拥有权利或权益的当事人的申请,且已表明该财产或资金有丢失、转移或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2) 在有担保债权人为止赎信托契约或抵押以及出售根据信托契约或抵押存在留置权的财产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出现财产有丢失、转移或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或信托契约或抵押的条件未履行,且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信托契约或抵押债务的情况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3) 判决后,为执行判决。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4) 判决后,为依照判决处置财产,或在上诉期间予以保全,或根据《判决执行法》(第9编(自第680.010条起))的规定,或在根据止赎判决出售不动产后,在赎回期内,按照法院指示或法律另有规定收取、支出和分配租金。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5) 公司已解散,如第565条所规定。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6) 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或已丧失其公司权利。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7) 在非法占有诉讼中。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8) 应公用事业委员会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825条或第1826条的请求。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9) 在为保全任何当事人的财产或权利所必需的所有其他案件中。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10) 应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或司法部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9173条的请求。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11) 在有担保债权人为强制履行信托契约、抵押或单独转让文件中的租金转让条款而提起的诉讼中。在强制履行判决生效后,如果为保护、运营或维护受信托契约或抵押担保的不动产,或在根据信托契约或抵押中的出售权进行的非司法止赎程序完成期间从中收取租金是适当的,则可继续指定。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b)(12) 在受让人根据《民法典》第2938条(g)款的租赁、租金、收益或利润转让而提起的案件中。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c) 高等法院可在有担保债权人为执行《民法典》第2929.5条规定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中,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566条,指定接管人,以使有担保债权人能够进入并检查不动产担保物,目的在于确定任何有害物质过去或现在释放或威胁释放到、进入、下方或从不动产担保物中释放的存在、位置、性质和程度。有担保债权人不得滥用进入和检查的权利,或利用该权利骚扰借款人或财产的承租人。除紧急情况、财产的借款人或承租人已放弃该场所,或这样做不切实际的情况外,有担保债权人应向借款人或财产的承租人发出其进入意图的合理通知,且仅在借款人或承租人的正常营业时间进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24小时通知应被推定为合理通知。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d) 有担保债权人根据本条指定接管人的任何行动,不构成第726条(a)款意义上的诉讼。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e)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e)(1) “借款人”是指信托契据下的委托人,或抵押贷款下的抵押人,其中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以不动产担保为抵押,并担保委托人或抵押人履行贷款、信用延期、担保或其他义务。该术语包括在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被解除、转回或止赎之前,委托人或抵押人对不动产担保的任何权益继承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e)(2) “有害物质”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e)(2)(A)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81条(h)款所定义的任何“有害物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e)(2)(B) 《水法典》第13050条(d)款所定义的任何“废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e)(2)(C) 石油,包括原油或其任何馏分、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天然气或可用作燃料的合成气,或其任何混合物。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e)(3) “不动产担保”是指任何不动产及改良物,但不包括住宅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的独立权益及共有区域中的任何相关权益(“独立权益”、“共有区域”和“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定义见《民法典》第4095、4100和4185条),或由一英亩或更小土地组成且包含1至15个住宅单元的不动产。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e)(4) “释放”是指有害物质以任何方式溢出、泄漏、 泵送、倾倒、排放、排空、排出、注入、逸出、浸出、倾弃或处置到环境中,包括持续迁移到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中,或通过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迁移。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4(e)(5) “有担保贷款人”是指以不动产担保为抵押的信托契据下的受益人,或以不动产担保为抵押的抵押贷款下的抵押权人,以及受益人或抵押权人对信托契据或 抵押贷款的任何权益继承人。

Section § 56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正在解散,公司所在地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或成员的请求,指定一人来管理其资产。这个人被称为接管人或受托人,他将负责处理公司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并将任何剩余的资金或财产分配给股东或成员。

任何公司解散时,公司开展业务或设有主要营业地点的县的高等法院,经公司任何债权人或其任何股东或成员申请,可指定一人或多人担任公司的接管人或受托人,负责管理其财产和资产,收取公司应收的债务和财产,支付其未偿债务,并将剩余的款项和其他财产分配给股东或成员。

Section § 56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法律案件中谁可以被任命为接管人,谁不可以。某些特定人员,例如案件当事人、其律师或与法官有亲属关系的人,只有在所有相关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任命为接管人。此外,如果接管人是在未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即单方申请)任命的,法院必须要求申请人承诺,如果事后证明该任命没有充分理由,申请人将赔偿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6(a) 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人,或与法院任何法官有三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未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并提交给书记员,不得被任命为接管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6(b) 如果接管人是根据单方申请任命的,法院在作出命令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由法院确定金额的担保,担保内容为如果申请人是错误地、恶意地或没有充分理由地促成了该任命,申请人将向被告支付因接管人的任命和接管人履行职责而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害。

Section § 567

Explanation

在开始履行职责之前,接管人必须宣誓忠实地完成工作。他们还需要向州政府提供一份财务担保,称为“担保书”。这份担保是为了确保他们将忠实地履行职责并遵守法院的命令。接管人可以报销这份担保的费用。

在履行接管人职责之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7(a) 接管人必须宣誓忠实履行职责。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7(b) 接管人应向加利福尼亚州提供一份担保书,金额由法院或法官指示,以保证接管人将忠实履行其在该诉讼中的接管人职责并服从法院的命令。接管人应获准报销担保书的费用。

Section § 568

Explanation

法院指定的财产接管人可以管理财产,具体方式包括以其名义提起或应诉、收取租金和处理债务。他们还可以就财产达成协议,并执行法院允许的任何行为。

财产接管人,在法院的控制下,有权以其财产接管人名义提起和应诉;占有并保管财产;收取租金;催收债务;对其进行和解和妥协;进行转让;以及通常可以实施法院授权的与该财产有关的行为。

Section § 5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接管人在法院管理下,将其持有的证券存入获得许可的证券存管机构。该存管机构必须遵守《金融法典》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和条例。

Section § 56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派管理有不安全或状况不佳的租赁物业,他们必须告知法院任何他们无法按时完成的维修指令。他们必须在接到任务后30天内报告,如果问题是后来才出现的,则在15天内报告。他们的报告需要包括问题的详细情况、这些问题造成的风险、修复所需的大致成本和时间,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维修费用。如果资金不足,他们应请求法院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或指示。法院随后可能会给出进一步指示,或在必要时决定终止管理期。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8.2(a) 包含租赁住房的不动产接管人,如果无法在命令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遵守纠正任何不合标准或不安全状况(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或17920.10节所定义)的命令或通知,应将此情况告知法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8.2(b) 该通知应在接管人任命后30天内提交,或者,如果该不合标准状况随后发生,则在其发生后15天内提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8.2(c) 该通知应告知法院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8.2(c)(1) 存在的不合标准状况。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8.2(c)(2) 该不合标准状况对财产的任何居住者或公众构成的威胁或危险。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8.2(c)(3) 消除这些状况所需的大致成本和时间。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来估算成本,则通知应提供大致成本将提交法院的日期,且该日期应在提交后10天内。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8.2(c)(4) 接管财产是否可能包含足够的资金来消除这些状况。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8.2(d) 如果接管财产不包含足够的资金来消除这些状况,接管人应请求法院提供进一步指示或命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8.2(e) 法院在收到根据(d)款发出的通知后,应考虑适当的命令或指示,以使接管人能够纠正不合标准状况,或终止或限制接管期。

Section § 5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租客、租客团体或政府机构在租赁物业处于接管状态时,如果物业存在问题,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他们可以在物业状况不佳时这样做,或者如果对作为接管人(在接管期间管理物业的人)可以或应该做什么存在影响租客或公众的分歧时,也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5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定的接管人(负责在法律程序中管理财产的人)出售其持有的财产。但是,他们必须按照特定规则提供关于出售的通知,并且该出售在法院批准之前不生效。

接管人可以根据法院命令,按照第9编第2分部第3章第6条(自第701.510条起)规定的通知和方式,出售其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该出售在获得法院确认之前不具有最终效力。

Section § 5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公用事业委员会提出请求,法院可以指定一个被称为“接管人”的人来接管并运营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法院将决定接管人如何运营该公司的具体规则和条件。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825条,应公用事业委员会的请求而任命的接管人,应依照法院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控制并运营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

Section § 5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定的接管人将其管理的资金存入计息账户,只要满足某些条件。这些资金必须存放在联邦法律充分承保的账户中。存放资金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得参与导致接管人任命的法律诉讼。此外,接管人不得与该机构有重要的个人或家庭关系。

接管人持有的资金可以以接管财产的名义并为其利益,存入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的一个或多个计息账户,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9(a) 存款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充分担保或保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9(b) 存放资金的金融机构不是接管人被任命的诉讼的当事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69(c) 接管人不拥有该金融机构1%或以上价值的已发行股票,不是该金融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并且不是所有者、高级职员、雇员或董事的兄弟姐妹(无论是全血亲还是半血亲)、配偶、姑母、叔父、侄子、侄女、祖先或直系后代。

Section § 570

Explanation
如果接管人持有属于其无法找到的人的资金,他们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公告一次,连续四周,列出所有人的姓名、最后已知地址和金额。如果资金在最后一次公告30天后仍无人认领,法院将命令将其送交州金库。公告费用将从这些无人认领的资金中扣除。
接管人持有属于其下落不明者的任何资金时,应在其作为接管人解除职务之前,在该县出版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上,至少每周一次,连续四周发布公告,载明任何无人认领资金所有人的姓名、该所有人最后已知住所或邮政地址以及该无人认领资金的金额。在该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3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任何资金,应向法院报告,并经法院命令,所有此类资金必须缴入州金库,并附带该命令的副本,该副本必须载明本条所规定公告中要求的事实。此类资金应被视为根据本法典第三编第十部第七章(自第1500条起)由州接收,并可按其中规定的方式追回。
与此类广告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从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