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1.01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本章中提供的定义用于理解和解释本篇的其余部分。

除非条款或语境另有规定,本章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篇的解释。

Section § 48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账户债务人”这个术语指的是《商法典》另一条款中提供的定义,具体来说是第9102条(a)款(3)项。它实际上是让你去那里查找详细的解释。

“账户债务人”是指《商法典》第9102条(a)款(3)项所定义的“账户债务人”。

Section § 481.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应收账款”这个概念,在《商法典》的某个具体条款里,就是指“账户”。
“应收账款”指《商法典》第 9102 条第 (a) 项第 (2) 款所定义的“账户”。

Section § 481.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动产票据”的定义是参照《商法典》中另一部分的一个具体定义。本质上,它是在指引你去那里查找“动产票据”的详细解释。

“动产票据”指《商法典》第 9102 条 (a) 项第 (11) 款所定义的“动产票据”。

Section § 481.055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费用”指的是在法律诉讼中产生的花费,涵盖了诸如法律规定的费用、收费、佣金和开支等。

“费用”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费用、收费、佣金和开支。

Section § 481.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明,“诉状”一词也涵盖“反诉状”。因此,无论何时您看到“诉状”一词,它都指原始诉状以及案件审理期间提交的任何反诉状。

“诉状”包括反诉状。

Section § 481.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提到“被告”这个词时,它也包括“反诉被告”。“反诉被告”是指在最初的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求,又被提出反诉的一方。

“被告”包括反诉被告。

Section § 481.080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法律中另一部分,特别是《商法典》中对“存款账户”的定义。

“存款账户”指《商法典》第9102条(a)项(29)款所定义的“存款账户”。

Section § 481.090

Explanation

本节援引《商法典》中的另一项具体定义,对“权利凭证”进行了定义。它还阐明,如果《商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权利凭证可转让,则该权利凭证被视为“可转让的”。

“权利凭证”指《商法典》第 9102 条 (a) 项第 (30) 款所定义之“文件”。权利凭证如果符合《商法典》第 7104 条的规定可转让,则为可转让的。

Section § 481.100

Explanation
本节将“设备”定义为被告拥有并主要用于其行业、业务或职业的实物财产,但不包括存货或农产品。

Section § 481.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出于法律目的,什么被视为“农产品”。它包括农作物、牲畜以及农场生产的物品,如牛奶或鸡蛋,只要它们没有被加工成不同的形式。如果某物被归类为农产品,它就不被视为设备或存货。

Section § 481.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等类型,以及从事保管箱业务的公司。

Section § 481.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一般无形资产”定义为一种支付权,其定义依据《商法典》其他部分对该术语的描述。

“一般无形资产”指《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42)项所定义之“一般无形资产”,由支付权组成。

Section § 481.11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票据”一词指的是法律中另一部分,即《商法典》第9102条中给出的定义。要理解什么是“票据”,您需要查看该处提供的定义。

“票据”指《商法典》第9102条(a)项(47)款所定义的“票据”。

Section § 481.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某人欠款时,“存货”的含义。它指的是一个人拥有的实物物品,无论是为了出售、租赁,还是在其业务中使用。这可以包括原材料或正在加工的产品,但不包括工具或设备。

“存货”指被告占有的有形动产,该动产 (a) 被被告持有以供出售或租赁,或根据服务合同提供,或 (b) 是原材料、在产品,或在其行业、业务或职业中使用的或消耗的材料。一个人的存货不应被归类为其设备。

Section § 481.140

Explanation
“执行官”指的是负责执行法院命令或令状的县治安官或法警。

Section § 481.1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指单个自然人,还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共实体等组织。

“人”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协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共实体。

Section § 481.1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个人财产”既包括你可以触摸的实物(例如汽车),也包括你无法触摸的非实物(例如股票或知识产权)。

“个人财产”包括有形个人财产和无形个人财产。

Section § 481.18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原告”是指通过提交诉状或反诉状来启动诉讼的人。

Section § 481.1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提起诉讼的人(原告)有超过50%的胜算能赢得对被起诉的人(被告)的诉讼,那么该诉讼请求就被认为具有“可能有效性”。

一项诉讼请求具有“可能有效性”,指原告在该请求上获得对被告的判决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

Section § 481.195

Explanation

法律将“财产”定义为不仅是不动产,例如土地或建筑物,而且还包括个人物品以及在这些财产中的任何份额或权益。

“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及其中任何权益。

Section § 481.2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公共实体”。它包括州政府、加州大学董事会、县、市、区、公共管理局、公共机构以及其他政治组织或公共公司。

“公共实体”包括本州、加州大学董事会、县、市、区、公共管理局、公共机构以及本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Section § 48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动产”涵盖与房地产相关的任何权利。它不仅仅指拥有土地或建筑物,还包括租赁或租用此类财产的权利。

“不动产”包括不动产中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的租赁权益。

Section § 481.205

Explanation
“注册送达员”是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中从第22350条开始的特定规定,正式注册以送达法律文件的人。

Section § 481.207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担保方”一词的含义与《商法典》中某个特定部分的定义相同,该部分规定了在交易中拥有担保权益的一方是什么。

Section § 481.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通过引用《商法典》另一条文中所提供的定义,来界定“证券”一词。

“证券”指《商法典》第8102条所定义的“证券”。

Section § 481.220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说明,在此语境下,“担保协议”一词采用与法律其他部分中相同的定义,具体而言是《商法典》中的定义。

“担保协议”是指《商法典》第9102条(a)项第(74)款所定义的“担保协议”。

Section § 481.223

Explanation
“担保权益”这个词在这里的用法,和《商业法典》第1201条中描述的含义是一样的。要完全理解它,你需要去查阅那一条款。

Section § 481.2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有形个人财产”,包括代表价值的凭证、可转让票据、金融证券和现金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