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5.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起诉讼的人在案件判决前,请求法院批准扣押对方的财产。为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特定的申请,其中包含证据,证明他们很可能赢得案件,如果财产不立即扣押将遭受重大损害,并且该财产可以合法扣押。该申请还必须符合某些法律要求,并附有宣誓声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a) 在提起诉讼后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原告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向提起诉讼的法院提交扣押令及扣押令状的申请,申请扣押令及扣押令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b) 该申请应符合第484.020条的规定,此外,还应包括一份声明,表明第485.010条的规定已得到满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c) 该申请应附有宣誓书,表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c)(1) 根据所呈现的事实,原告有权就扣押所依据的请求获得判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c)(2) 如果命令的签发被延迟,直到事项可以经通知后审理,原告将遭受重大或无法弥补的损害(在第485.010条的含义内)。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c)(3) 拟被扣押的财产不免于扣押。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d) 支持分段 (c) 第 (3) 项所要求证明的宣誓书,可以基于宣誓人的信息和信念。

Section § 485.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发出“扣押权令”,该命令允许债权人通过扣押来担保一笔金额。法院必须确认几点:该债权支持扣押,该债权很可能有效,扣押目的仅为追回该债权,财产不受扣押豁免,延迟发出命令将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担保金额大于零。如果这些条件未按特定条款满足,法院可以驳回该命令,但允许原告在不同程序下使用相同文件重新申请。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20(a) 法院应审查申请和支持宣誓书,除非第 486.030 节另有规定,否则应发出扣押权令,其中应说明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并命令在按照第 489.210 节和第 489.220 节的规定提交担保后发出扣押令状,如果法院发现以下所有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20(a)(1) 扣押所依据的债权是可发出扣押令的债权。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20(a)(2) 原告已确立扣押所依据债权的可能有效性。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20(a)(3) 申请扣押的目的仅限于追回扣押所依据的债权。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20(a)(4) 随申请提交的宣誓书显示,拟被扣押的财产或令状中将指明的部分,不受扣押豁免。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20(a)(5) 如果命令的签发被延迟,直到事项可以在通知后进行听证,原告将遭受重大或无法弥补的损害(在第 485.010 节的含义内)。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20(a)(6) 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大于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20(b) 如果法院发现申请和支持宣誓书不符合第 485.010 节的要求,应如此说明并驳回该命令。如果驳回仅基于第 485.010 节未获满足的理由,法院应如此说明,且此类驳回不排除原告根据第 4 章(自第 484.010 节起)使用相同的宣誓书和支持文件申请扣押权令及扣押令状。

Section § 485.23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签发了扣押令,提起诉讼的人可以使用各种法律方法,在遵守特定规则和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查明被告拥有哪些财产、这些财产在哪里以及价值多少。

Section § 485.24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财产通过一种称为“扣押”的法律程序被查封,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行动。此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请求,解释为何法院应取消允许其财产被扣押的命令,或至少降低担保金额。在听证会上,法院会审查证据,以决定财产是否应继续被扣押。该听证会很重要,并优先于当天大多数其他法院事务。如果法院裁定扣押不合理,它将取消命令并归还财产。否则,发起扣押的人可以寻求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裁决将基于现有的法院记录,但如有必要,法院可以允许提供更多证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40(a) 任何根据本章签发的扣押令而被扣押财产的被告,可以申请一项命令 (1) 撤销扣押权令,撤销扣押令,并解除根据该扣押令扣押的任何财产,或 (2) 按照第483.015条的规定减少扣押担保的金额。此类申请应通过向法院提交并向原告送达动议通知书的方式提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40(b) 动议通知书应说明动议所依据的理由,并应附有支持所提出的任何事实问题的宣誓书,以及支持所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的论点和判例。如果命令的签发被推迟到可以发出通知听证该事项时,原告不会遭受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在第485.010条的含义内),这不应成为撤销命令的理由。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40(c) 在动议听证会上,法院应确定原告是否有权获得扣押权令,或者扣押担保的金额是否应减少。如果法院认定原告无权获得扣押权令,则应命令撤销扣押权令,撤销扣押令,并解除根据该扣押令扣押的任何财产。如果法院认定原告有权获得扣押权令,此后原告可以根据第4章第2条(自第484.310条起)或第3条(自第484.510条起)申请额外的扣押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40(d) 法院的裁定应以记录中的诉状和其他文件为基础;但在显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听证会上接受并考虑额外的证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以及额外的论点和判例,或者可以延期听证,以提供此类额外证据或论点和判例。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40(e) 本条规定的听证会应优先于当天日程表上的所有其他民事事项,但同类较早的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