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a) 在提起诉讼后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原告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向提起诉讼的法院提交扣押令及扣押令状的申请,申请扣押令及扣押令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b) 该申请应符合第484.020条的规定,此外,还应包括一份声明,表明第485.010条的规定已得到满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c) 该申请应附有宣誓书,表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c)(1) 根据所呈现的事实,原告有权就扣押所依据的请求获得判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c)(2) 如果命令的签发被延迟,直到事项可以经通知后审理,原告将遭受重大或无法弥补的损害(在第485.010条的含义内)。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c)(3) 拟被扣押的财产不免于扣押。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5.210(d) 支持分段 (c) 第 (3) 项所要求证明的宣誓书,可以基于宣誓人的信息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