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8.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扣押令中必须包含的关键信息。具体来说,它应列出签发日期、法院详情和案件信息。它还必须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地址,明确担保金额,并描述为满足扣押可能被扣押的财产。

Section § 488.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如何处理财产扣押令。财产扣押令是法院命令,用于扣押被告的财产。它会发给被告财产所在县的执法官,或发给注册送达员。当原告或其律师给出书面指示时,执法官必须迅速执行扣押令,以确保有足够的财产来弥补指定金额。如果执法官是善意行事,他们将免于承担责任。如果被告尚未收到传票和起诉状,执法官必须在送达扣押令的同时送达这些文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20(a) 扣押令应送交被告财产可能所在的县的执法官以及任何注册送达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20(b) 在收到原告的在案律师(或如果原告没有在案律师,则为原告本人)的书面指示后,扣押令送达并交付的执法官应立即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对扣押令中描述的财产,或其中足以清偿扣押所担保金额的部分,执行该扣押令。执法官根据本款规定善意作出的决定,不承担责任。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20(c) 如果传票和起诉状的副本此前尚未送达被告,则对执法官的指示应指示执法官在向被告送达扣押令副本的同时进行送达。

Section § 488.03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希望法院协助追讨债务,他们需要向负责该过程的官员(称为“执行官”)提供详细的书面指示。这些指示必须由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并应包含有关所涉财产的详细信息,例如财产是什么以及它是否是住宅。执行官将遵循这些指示,除非他们知道所提供的信息有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30(a) 原告应向执行官提供书面指示。该指示应由原告的在案律师签署,如果原告没有在案律师,则由原告本人签署。该指示应包含执行官为遵守本篇规定所需或要求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30(a)(1) 对任何将被征收财产的充分描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30(a)(2) 说明该财产是否为住宅。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30(a)(3) 如果该财产是住宅,说明其是不动产还是动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30(b) 在符合本篇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官应根据书面指示行事,但须遵守 (c) 款的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30(c) 除非执行官实际知晓该信息不正确,否则执行官可以依赖书面指示中包含的任何信息。

Section § 488.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需要送达法律文件时所涉及的责任。原告必须向送达文件的官员提供准确的指示,包括收件人的正确姓名和地址。原告应尽力核实这些信息。送达官员必须遵循这些指示,除非他们确切知道信息不正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40(a) 如果本篇任何规定要求执法官向任何人送达任何令状、命令、通知或其他文书,原告应在给执法官的指示中包含该人的正确姓名和地址。原告应尽合理勤勉查明该人的正确姓名和地址。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40(b) 除非执法官实际知晓指示中包含的姓名或地址不正确,否则执法官在向该人送达令状、命令、通知或其他文书时应依赖该指示。

Section § 488.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原告)希望官员为他们扣押或处理财产,他们必须首先向官员支付足够的费用来支付相关成本。官员可以在不需要额外资金的情况下,持有财产长达15天。如果财产需要持有更长时间,原告必须继续预付保管费用。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官员必须释放财产。如果原告未按要求付款,官员不承担未能扣押或持有财产的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50(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50(a)(1) 作为执行官履行本篇项下职责的先决条件,原告应向执行官存入足以支付履行该职责所需费用的一笔款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50(a)(2) 作为执行官根据本章将财产扣押(无论是通过保管人或其他方式)的先决条件,原告应向执行官存入足以支付扣押财产并安全保管不超过15天所需费用的一笔款项。如果需要继续保管财产,执行官应不时地口头或书面要求原告存入额外款项,以支付每次不超过30天的估计费用。书面要求可以邮寄或送达给原告。原告在收到要求后,应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内遵守该要求。如果未在口头或书面要求中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要求的金额,执行官应释放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50(b) 除非原告已遵守本条规定,否则执行官不承担未能扣押或持有财产的责任。

Section § 488.0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扣押通知书(一份关于查封财产的法律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该通知必须说明被通知人的身份、明确将被查封的财产、概述被通知人的权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主张财产的权利),并解释其在扣押方面的任何义务。

扣押通知书应告知被通知人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60(a) 被通知人的身份。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60(b) 拟被扣押的具体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60(c) 被通知人在扣押下的权利,包括根据第9编第4分部(自第720.010条起)提出第三方主张的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60(d) 被通知人在扣押下的义务。

Section § 488.06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扣押通知书已送达给持有某人财产的第三方,那么该通知书也可以作为送达给财产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相关方的正式通知。

Section § 488.070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为法院介入而试图扣押某人的个人财产,并且该财产位于一个私人场所,那么有特定的规则适用。负责此事的官员必须遵守法律另一条款(第699.030条)的规定。此外,如果你是请求法院采取此行动的一方,你也需要遵守这些规则。

如果已签发扣押令,且根据该令状拟被扣押的动产位于被告的私人场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70(a) 执行官应当遵守第699.030条的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70(b) 原告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方式并受该条要求的约束,获得第699.030条规定的救济。

Section § 488.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注册送达员如何使用扣押令(一种用于扣押被告财产以确保其遵守法院裁决的法律工具)来扣押特定类型的财产。可被扣押的特定财产类型包括房地产、农作物、个人物品、商业设备、车辆、存款账户等。在扣押任何财产之前,送达员需要提交扣押令并支付费用。他们还必须遵守关于通知相关方和准备适当文件的具体规定。如果这些步骤未被遵守,扣押财产的尝试将无效。送达员工作的任何费用都可以在法律程序中作为成本报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 注册送达员可根据扣押令对以下类型的财产进行扣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1) 不动产,根据第488.315条。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2) 生长中的农作物、待伐木材、矿产或类似物(包括待开采的石油和天然气),或在井口或矿口出售上述物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第488.325条。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3) 在扣押官保管下的动产,根据第488.355条。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4) 持续经营企业的设备,根据第488.375条。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5) 用作持续经营企业设备的机动车辆、船舶、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根据第488.385条。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6) 持续经营企业的农产品或存货,根据第488.405条。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7) 用作住所的动产,根据第700.080条(a)款。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8) 存款账户,根据第488.455条。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9) 保险箱内的财产,根据第488.460条。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10) 应收账款或一般无形资产,根据第488.470条。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11) 最终金钱判决,根据第488.480条。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a)(12) 被告在死者遗产中动产的权益,根据第488.485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b) 在根据扣押令进行扣押之前,注册送达员应将扣押令副本和费用(根据《政府法典》第26721条规定)交由扣押官保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c) 如果注册送达员根据(a)款对财产进行扣押,注册送达员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c)(1) 遵守第2条(自第488.300条开始)中适用的扣押、张贴和送达规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c)(2) 要求任何被送达的第三方按照第488.610条的规定,使用注册送达员提供的表格向扣押官提交一份扣押通知备忘录。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d) 在根据本条进行扣押后的五个法院工作日内,以下所有文件应提交给扣押官: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d)(1) 扣押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d)(2) 注册送达员出具的送达证明,说明所执行的扣押方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d)(3) 扣押令副本和扣押通知对其他人员的送达证明,根据第2条(自第488.300条开始)的要求。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d)(4) 书面指示,根据第488.030条的规定。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e) 如果已支付《政府法典》第26721条规定的费用,扣押官应履行扣押令下的所有其他职责,如同扣押官已根据该令进行扣押一样,并应将该令退还给法院。如果注册送达员不遵守(b)款和(d)款的规定,则扣押无效,扣押官无需履行扣押令下的任何职责,并可对任何拟被扣押的财产发出解除令。扣押官根据(d)款提供给扣押官的信息,依照本篇规定采取的行动不承担责任,除非扣押官实际知晓该信息不正确。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原告或注册送达员在扣押官根据(d)款提供的不正确信息采取行动时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80(f) 根据本条规定,注册送达员的服务费是根据第1033.5条可追回的费用。

Section § 488.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征收官可以如何扣押财产。他们有三种选择:可以将财产实际移走并安全保管,指派专人看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财产的控制。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当对财产的征收方法要求将财产扣押,或征收官被指示扣押财产时,征收官可通过以下任何方法进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90(a) 将财产移至安全保管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90(b) 设置保管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090(c) 以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占有或控制。

Section § 488.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治安官或其他官员为清偿债务而查封个人财产,他们拥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称为留置权,可以保留该财产,直到他们的费用得到支付,前提是这些费用尚未预付。

Section § 488.110

Explanation
如果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人想主张对在案件中被扣押的财产拥有权利,他们需要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从第720.010条开始)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488.120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被法院命令(即查封)扣押,有时需要张贴或发送相关通知。这项法律规定,即使这些通知没有发出,也不改变该财产在法律上仍被视为“扣押”或由法院控制的事实。

在任何财产已被查封,且根据该查封,法规要求将扣押令副本和扣押通知张贴、送达或邮寄给被告或其他人时,未能张贴、送达或邮寄该扣押令副本和通知,不影响由该查封产生的扣押留置权。

Section § 488.130

Explanation
执法官收到扣押令后,必须将其连同其采取行动的报告一并返还给法院。这项工作必须根据原告的指示及时完成,但最迟不得超过收到令状后的60天。此外,执法官还必须附上一份所有被扣押财产的完整清单。

Section § 488.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查封官或注册送达员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行动不承担责任,即使他们依赖原告提供的不正确信息,除非他们明知信息有误。但是,如果他们在处理财产时存在过失,那么在财产受其控制或运输途中发生火灾、盗窃等任何损害或损失,他们都可能被追究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140(a) 查封官或注册送达员不对根据本篇规定采取的行动承担责任,包括依据原告书面指示中包含的信息,根据本篇规定采取的行动,除非查封官或注册送达员实际知晓该信息不正确。本款规定不限制如果查封官或注册送达员依据书面指示中给出的不正确信息行事,原告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8.140(b) 除非查封官在保管或处理财产时存在过失,否则查封官不对因火灾、盗窃、损害或任何形式的个人财产损失向原告或被告承担责任,无论该财产是 (1) 在查封官占有之下,无论是在仓库或其他储存地点,还是由保管人看管,或 (2) 在往返仓库或其他储存地点的运输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