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1.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原告,如果认为第三方持有被告财产或欠被告钱款,可以请求法院要求该人出庭接受询问。原告必须证明其有有效债权,且涉案金额超过250美元。法院随后会发出命令,指示第三方出庭,并且第三方和被告都必须收到副本。如果法院命令得到妥善送达,它就会对财产或债务产生临时的法律主张,即留置权,最长可达一年。如果第三方未能出庭,他们可能会面临逮捕或罚款。此外,原告必须支付一定的差旅费,供第三方出席听证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10(a) 经原告单方申请,并经原告通过宣誓书或其他方式向适当法院证明其拥有扣押令权,且第三方占有或控制被告拥有权益的财产,或欠被告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债务,法院应作出命令,指示第三方在命令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法院或法院指定的仲裁员面前出庭,就该财产或债务作出答复。支持原告申请的宣誓书可基于宣誓人的信息和信念。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10(b) 在指定审查日期前不少于10天,命令副本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10(b)(1) 亲自送达第三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10(b)(2) 亲自或通过邮件送达被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10(c) 如果财产或债务在根据 (a) 款提出的宣誓书或命令申请中以合理充分的方式描述,使其能够被识别,则向第三方送达命令即对第三方占有或控制的财产中被告的权益或第三方欠被告的债务产生留置权。该留置权自命令之日起持续一年,除非法院延长或提前终止。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10(d) 该命令应包含以下声明,如果是印刷的,则为14磅粗体字;如果是打字的,则为大写字母:“致被送达人通知。如果您未能在本命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您可能会因藐视法庭而被逮捕和处罚,并且法院可能会作出命令,要求您支付原告在此诉讼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10(e) 该命令无效,除非在向第三方送达时,送达命令的人向第三方支付从第三方住所到审查地点所需的行程费用。该费用应与通常为证人出席进行审查程序的法院民事诉讼所规定的费用相同。

Section § 491.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当对第三方进行审查时,证人(包括被告)必须出庭作证,就像他们在审判中一样。

Section § 491.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授权的审查程序如何由仲裁员(即法院指定的一名官员)执行。仲裁员可以处理命令、保护令并签发逮捕令,很像法官,但只有法院才能对不遵守仲裁员命令的人进行处罚、决定律师费以及处理第三方索赔。要成为仲裁员,必须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律师。此外,这并不妨碍法院在需要时任命临时法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30(a) 本条授权的审查程序可由法院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员可以发布、修改或撤销第491.190条授权的命令,可以作出第491.180条授权的保护令,并可以发布第491.160条授权的逮捕令,并拥有与法院相同的权力,可以准予休庭、维持秩序以及传唤证人出席审查,但只有下令移交的法院才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30(a)(1) 对不服从仲裁员命令的行为进行藐视法庭处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30(a)(2) 根据第491.160条裁定律师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30(a)(3) 根据第491.170条裁定第三方索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30(b) 只有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成员方有资格根据本条被任命为仲裁员。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30(c)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30(c)(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法院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21款任命临时法官的权力。

Section § 491.14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了公司、合伙企业和信托等组织在收到出庭接受财务质询的命令时应如何做。如果收到命令,该组织必须指定一名熟悉其财产和债务的人员(如高级职员或经理)出庭。如果命令中指定了特定个人,该个人必须出庭,但可以由其他知情人员陪同。如果没有指定特定个人,则必须告知该组织其有责任选择人员出庭。该组织可以由其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代表出庭接受质询,即使该人员不是律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40(a) 如果公司、合伙企业、协会、信托或其他组织收到出庭接受质询的命令,其应指定一名或多名熟悉其财产和债务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40(b) 如果出庭接受质询的命令要求特定个人出庭,该特定个人应出庭接受质询,并可由一名或多名熟悉该公司、合伙企业、协会、信托或其他组织财产和债务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陪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40(c) 如果出庭接受质询的命令不要求特定个人出庭,该命令应告知该公司、合伙企业、协会、信托或其他组织其有义务根据 (a) 款进行指定。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40(d) 公司、合伙企业、协会、信托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为当事人,均可通过任何授权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出庭接受质询,无论该人是否为律师。

Section § 491.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涉及扣押令(即法院扣押财产的命令)的法律案件中,一个人必须到哪里接受质询的规则。通常,适当的地点是发出该命令的法院。但是,如果一个人居住或工作地点距离超过 150 英里,他们就不必到另一个县参加审查。相反,他们可以到自己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如果该人不住在或不在原法院所在县工作,他们可以在其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接受审查。如果原告希望在发出扣押令的法院以外的法院进行审查,他们必须提交特定文件,包括诉状副本和关于该人居住或工作地点的宣誓书,以及申请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50(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对某人进行审查的适当法院是发出扣押令的法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50(b) 不得要求被审查人出席在该人居住或设有营业地点所在县以外的法院进行的审查,除非该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点到审查地点的距离小于 150 英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50(c) 如果被审查人不住在或没有营业地点在发出扣押令的法院所在县,则该人居住或设有营业地点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是对该人进行审查的适当法院。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50(d) 如果原告寻求在发出扣押令的法院以外的法院对某人进行审查,原告应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50(d)(1) 未决诉讼中诉状的经认证副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50(d)(2) 支持申请的宣誓书,说明被审查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50(d)(3) 根据第 491.110 条要求进行的审查所需的任何宣誓书或证明。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50(d)(4) 根据《政府法典》第 70617 条 (a) 款规定,动议的申请费。

Section § 491.16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收到法院命令要求出庭接受质询,并且在被正式通知后没有出庭,法院有几种选择。法院可以命令将该人带到法庭,或者发出逮捕令。如果他们无正当理由缺席质询,他们可能还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此外,如果有人故意不当送达传票,导致他人被错误逮捕,他们可能会被控犯有轻罪。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60(a) 如果要求某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命令已由治安官、法警、法院在命令中特别指定的人员或注册送达员送达,而该人未出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60(a)(1) 法院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60(a)(1)(A) 根据逮捕令,将该人带到法庭,就其未出庭作出解释,并可因其藐视法庭而对其进行处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60(a)(1)(B) 根据第1993条,对未按法院命令要求出庭的人发出逮捕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60(a)(2) 如果该人未出庭没有正当理由,原告应获得在质询程序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60(b) 故意不当送达质询命令,并随后导致根据(a)款逮捕未出庭的人,犯有轻罪。

Section § 491.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声称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财产拥有权益,或者否认欠款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并且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谁是财产的实际所有者或债务是否存在,这项裁决是最终的,除非有人上诉。但是,如果第三方的声称是真实的,并且符合某些条件,例如案件更适合由其他法院审理,或者已经是一个正在进行的案件的一部分,法院就不会做出这项裁决。如果法院允许,他们还可以暂时阻止财产的转让或款项的支付,直到明确谁是合法的拥有者或债务人。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以确保公平,并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其命令。所有修改都需要适当的通知,并给予所有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70(a) 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接受审查的第三方声称对被告的财产拥有不利权益或否认债务,法院可以应原告请求,裁定该财产的权益或债务的存在。该裁定对原告、被告和第三方具有终局性,但可以按照对案件发生地法院裁定上诉的方式,对该裁定提起上诉。法院可以为证据开示程序、证据提交或其他听证准备工作,准予合理的延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70(b) 如果第三方的声称是善意的,并且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法院不得作出 (a) 款规定的裁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70(b)(1) 对于裁定财产权益或债务存在与否的独立民事诉讼(包括债权人诉讼),本法院并非适当的审理法院,且第三方反对根据 (a) 款对该事项进行裁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70(b)(2) 在根据本条规定向第三方送达审查令时,针对该财产权益或债务存在与否的民事诉讼(包括债权人诉讼)正在审理中。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70(b)(3) 法院裁定该财产权益或债务存在与否应在债权人诉讼中裁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70(c) 经原告单方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命令,禁止将财产转让给被告或向被告支付债务,直至根据 (a) 款裁定财产权益或债务存在与否,或直至可以提起债权人诉讼并根据第 491.340 条获得命令。法院可酌情要求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随时在有或没有听证的情况下,根据公正的条款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70(d) 经原告提出通知动议申请,如果法院裁定被告可能拥有该财产的权益或该债务可能应付给被告,可以作出命令,禁止将财产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人,或禁止支付债务,直至根据 (a) 款裁定财产权益或债务存在与否,或直至可以提起债权人诉讼并根据第 491.340 条获得命令。法院应要求原告按照第 529 条的规定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在通知和听证后,随时根据公正的条款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Section § 491.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自行或应受审查人的请求,发布保护相关人员的命令,以确保程序中的公平和正义。

Section § 491.190

Explanation

本节处理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当某人欠钱或财产,而另一个人试图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这些钱或财产。如果法院审结案件,并裁定欠钱或财产的人(即被告)在他人手中拥有权益,法院可以命令扣押、查封或移交这些财产或金钱,前提是具备适当的法律文件。这会在财产或金钱上产生一个法律上的留置权(即扣押权),有效期为一年,但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长或缩短这个期限。如果财产或债务之前已被查封,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任何责任问题,而无需重新开始整个程序。然而,如果第三方声称他们对财产或金钱拥有权利,或者否认欠被告债务,法院可能需要推迟或修改此类命令,直到这些主张得到解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9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程序结束后: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90(a)(1) 如果执行官持有允许扣押该财产或债务的扣押令状,法院可以命令扣押第三人占有或控制的属于被告的财产权益,或第三人欠被告的债务,其方式和条件应符合本篇的规定,或命令将其交付或支付给执行官。在财产或债务被扣押后,该命令可按照第491.360条的规定执行。该命令对财产或债务产生留置权。除非法院延长或缩短留置权的存在期限,否则该留置权自命令之日起持续一年。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90(a)(2) 如果财产或债务此前已被扣押,法院可以作出确定第三人责任的命令,该命令可按照第491.360条的规定执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1.190(b) 如果根据本条接受审查的第三人主张对财产拥有与被告不利的权益,或否认该债务,且法院未按照第491.170条(a)款的规定裁决此事,则法院不得根据本条(a)款作出命令,但可以根据第491.170条(c)款或(d)款作出禁止转让或支付的命令,其范围应在该条授权的限度内。

Section § 491.200

Explanation

即使有人转让或对已设定留置权的财产增加负担,该留置权仍然有效,除非该转让是针对另一法律条款中明确提及的特定人员。

本条规定设立的留置权,在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被转让或设定负担后,仍在该财产上继续有效,除非该转让或设定负担是针对第 697.740 条所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