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原告的杂项救济讯问第三人
Section § 491.110
这项法律允许原告,如果认为第三方持有被告财产或欠被告钱款,可以请求法院要求该人出庭接受询问。原告必须证明其有有效债权,且涉案金额超过250美元。法院随后会发出命令,指示第三方出庭,并且第三方和被告都必须收到副本。如果法院命令得到妥善送达,它就会对财产或债务产生临时的法律主张,即留置权,最长可达一年。如果第三方未能出庭,他们可能会面临逮捕或罚款。此外,原告必须支付一定的差旅费,供第三方出席听证会。
Section § 491.13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授权的审查程序如何由仲裁员(即法院指定的一名官员)执行。仲裁员可以处理命令、保护令并签发逮捕令,很像法官,但只有法院才能对不遵守仲裁员命令的人进行处罚、决定律师费以及处理第三方索赔。要成为仲裁员,必须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律师。此外,这并不妨碍法院在需要时任命临时法官。
Section § 491.140
本条法律解释了公司、合伙企业和信托等组织在收到出庭接受财务质询的命令时应如何做。如果收到命令,该组织必须指定一名熟悉其财产和债务的人员(如高级职员或经理)出庭。如果命令中指定了特定个人,该个人必须出庭,但可以由其他知情人员陪同。如果没有指定特定个人,则必须告知该组织其有责任选择人员出庭。该组织可以由其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代表出庭接受质询,即使该人员不是律师。
Section § 491.15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涉及扣押令(即法院扣押财产的命令)的法律案件中,一个人必须到哪里接受质询的规则。通常,适当的地点是发出该命令的法院。但是,如果一个人居住或工作地点距离超过 150 英里,他们就不必到另一个县参加审查。相反,他们可以到自己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如果该人不住在或不在原法院所在县工作,他们可以在其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接受审查。如果原告希望在发出扣押令的法院以外的法院进行审查,他们必须提交特定文件,包括诉状副本和关于该人居住或工作地点的宣誓书,以及申请费。
Section § 491.160
如果一个人收到法院命令要求出庭接受质询,并且在被正式通知后没有出庭,法院有几种选择。法院可以命令将该人带到法庭,或者发出逮捕令。如果他们无正当理由缺席质询,他们可能还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此外,如果有人故意不当送达传票,导致他人被错误逮捕,他们可能会被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491.170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声称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财产拥有权益,或者否认欠款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并且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谁是财产的实际所有者或债务是否存在,这项裁决是最终的,除非有人上诉。但是,如果第三方的声称是真实的,并且符合某些条件,例如案件更适合由其他法院审理,或者已经是一个正在进行的案件的一部分,法院就不会做出这项裁决。如果法院允许,他们还可以暂时阻止财产的转让或款项的支付,直到明确谁是合法的拥有者或债务人。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以确保公平,并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其命令。所有修改都需要适当的通知,并给予所有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Section § 491.190
本节处理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当某人欠钱或财产,而另一个人试图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这些钱或财产。如果法院审结案件,并裁定欠钱或财产的人(即被告)在他人手中拥有权益,法院可以命令扣押、查封或移交这些财产或金钱,前提是具备适当的法律文件。这会在财产或金钱上产生一个法律上的留置权(即扣押权),有效期为一年,但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长或缩短这个期限。如果财产或债务之前已被查封,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任何责任问题,而无需重新开始整个程序。然而,如果第三方声称他们对财产或金钱拥有权利,或者否认欠被告债务,法院可能需要推迟或修改此类命令,直到这些主张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