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动议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包含动议何时发生、为何发生以及任何尚未分享的证明文件的详细信息。这些文件需要随通知一并发送。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您可以按照本法律章节描述的方式送达这些通知。如果某人已被判缺席或未在案件中出庭,则他们无需收到某些文件,除非这些文件涉及修改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书。

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动议通知(新审动议除外)必须说明提出动议的时间、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文件(如有)。如果任何此类文件此前未曾送达给被通知方且非由其提交,则该文件的副本必须随附于通知。通知及其他文件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或律师,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除诉状修正案或修正后的诉状外,异议书、上诉通知或其他通知或文件,无需送达给已正式被判缺席或未在该诉讼或程序中出庭的任何当事人。

Section § 1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以便可以通过传真提交法律文件。这些传真文件可以被视为原始文件。接受信用卡支付传真文件提交费用的法院可以加收附加费来弥补交易费用,如果使用信用卡支付,法院还可以收取单独的手续费来弥补相关成本。

Section § 10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法院文件电子送达和提交的运作方式。它允许文件以电子方式送达,并将电子送达定义为通过电子邮件或通知发送文件,包括提供查看和下载文件的链接。它解释了允许或不允许电子送达的情形,例如,如果文件需要挂号信送达,则电子送达不是一个选项。它还涉及使用电子送达时的时限延长,并规定在非法院工作日送达的文件应计入下一个法院工作日。对于强制性电子送达,如果当事人有律师代理,他们必须接受电子通知和文件。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电子送达,并可随时撤回此同意。从2025年7月1日起,法院将在某些情况下以电子方式送达文件,并将其视为邮件送达。该法律规定了电子提交的规则,并提及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强调了电子签名和提交流程的具体条件,并要求电子系统必须对残疾人无障碍。审判法院可以要求电子提交,但必须考虑潜在的困难,特别是对于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最后,司法委员会必须确保电子系统符合规则,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其状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 文件可以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以电子方式送达,具体按照本节规定以及根据分节 (h) 通过的规则执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1) 就本节而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1)(A) “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子传输或电子通知方式向某人送达文件。电子送达可由个人(包括当事人)、个人代理人(包括其律师)或通过电子提交服务提供商以及法院直接执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1)(B) “电子传输”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将文件传输到某人接收电子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1)(C) “电子通知”是指通过向某人接收电子送达的电子地址发送电子消息,告知其文件已送达,并指明所送达文件的确切名称,以及提供一个可查看和下载所送达文件的超链接。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1)(D) “电子提交”是指将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给法院。就本节而言,电子提交的定义涉及提交行为,不包括文件的处理、审查及其录入法院记录,而这些是文件正式提交所必需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2) 如果文件需要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送达,则不允许对该文件进行电子送达。
(3)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3)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3)(A) 如果文件可以通过邮件、特快专递、隔夜送达或传真传输方式送达,则该文件的电子送达在文件电子传输之时或文件送达的电子通知发送之时视为完成。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3)(A)(B) 任何通知期限,或在文件送达后在任何期限内或在特定日期内进行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回应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果该期限或日期由法规或法院规则规定,则在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后应延长两个法院工作日,但此延长不适用于延长提交以下任何文件的时间: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3)(A)(B)(i) 申请新审的意向通知。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3)(A)(B)(ii) 根据第 663a 节申请撤销判决的意向通知。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3)(A)(B)(iii) 上诉通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3)(A)(C) 除非任何其他法规或法院规则另有具体例外规定,否则此延长适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4) 任何在法院工作日凌晨 12:00 至晚上 11:59:59 之间以电子方式送达的文件,应视为在该法院工作日送达。任何在非法院工作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文件,应视为在下一个法院工作日送达。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a)(5) 机密或密封记录应通过加密方法进行电子送达,以确保文件不会被不当披露。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b)(1) 本分节适用于强制性电子送达。法院可以命令对在诉讼或程序中出庭并有律师代理的人进行电子送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b)(2) 在诉讼或程序中出庭并有律师代理的人,应接受可以通过邮件、特快专递、隔夜送达或传真传输方式送达的通知或文件的电子送达。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b)(3) 在首次以电子方式送达有律师代理的人之前,送达人应确认被送达律师的适当电子送达地址。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b)(4) 有律师代理的人,应在任何已在诉讼或程序中出庭并提供电子送达地址的人提出请求时,以电子方式向请求人送达任何可以通过邮件、特快专递、隔夜送达或传真传输方式送达的通知或文件。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c)(1) 本分节适用于民事诉讼中无律师代理人同意的电子送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c)(2) 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可以同意接收电子送达。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c)(3) 明确同意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给出: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c)(3)(i) 向所有当事人送达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法院。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0.6(c)(3)(ii) 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或法院的电子提交服务提供商明确表示同意,并同时提供当事人的电子地址以接收电子送达。电子提交的行为不应被解释为明确同意。

Section § 1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当事人或其律师送达法律文件。您可以亲自送达,将其留给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员或负责人员,如果无人,则可将其放在显眼位置。如果律师事务所未开放,您可以将其留在律师住所(如果住所距离不远),或者在无人时邮寄。如果律师事务所和住所均未知,您可以将文件交给法院书记员。如果向当事人送达,您可以在上午8点至晚上8点之间将其留在其住所,并交给一名18岁或以上的人。如果住所无人,则可邮寄;如果住所未知,则可交给法院书记员。电子送达必须遵循特定的法院规则。

The service may be personal, by delivery to the party or attorney on whom the service is required to be made, or it may be as follows: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1(a) If upon an attorney, service may be made at the attorney’s office, by leaving the notice or other papers in an envelope or package clearly labeled to identify the attorney being served, with a receptionist or with a person having charge thereof. If there is no person in the office with whom the notice or papers may be left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at the time service is to be effected, service may be made by leaving them between the hours of 9 a.m. and 5 p.m., in a conspicuous place in the office, or, if the attorney’s office is not open so as to admit of that service, then service may be made by leaving the notice or papers at the attorney’s residence, with some person of not less than 18 years of age, if the attorney’s residence is in the same county with his or her office, and, if the attorney’s residence is not known or is not in the same county with his or her office, or, being in the same county, it is not open, or a person 18 years of age or older cannot be found at the attorney’s residence, then service may be made by putting the notice or papers, enclosed in a sealed envelope, into the post office or a mail box, subpost office, substation, or mail chute or other like facility regularly maintain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directed to the attorney at his or her office, if known, and otherwise to the attorney’s residence, if known. If neither the attorney’s office nor residence is known, service may be made by delivering the notice or papers to the address of the attorney or party of record as designated on the court papers, or by delivering the notice or papers to the clerk of the court, for the attorney.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1(b) If upon a party, service shall be made in the manner specifically provided in particular cases, or, if no specific provision is made, service may be made by leaving the notice or other paper at the party’s residence with some person 18 years of age or older.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1(b)(1) Any attempt of service upon a party at the party’s residence shall be made between the hours of 8 a.m. and 8 p.m.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1(b)(2) If, at the time of service,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1), a person 18 years of age or older cannot be found at the party’s residence, the notice or papers may be served by mail.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1(b)(3) If the party’s residence is not known, any attempt of service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may be made by delivering the notice or papers to the clerk of the court, for that party.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1(c) If service is made by electronic service, it shall be made pursuant to Section 1010.6 and applicable rules on electric service in the California Rules of Court.

Section § 1012

Explanation
如果你要送达法律文件的人居住或工作在有邮件服务的地方,或者送达人和接收人分处不同地点但两地之间有定期邮件往来,你就可以通过邮件送达这些文件。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规定了法律文件如何通过邮件、特快专递、隔夜送达、传真和电子方式送达。通过邮件送达时,通知期限会根据地点不同而延长不同的时间。例如,在加州境内延长5天,在美国境外延长20天。特快专递和隔夜送达会延长通知期限两个法院工作日。传真送达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并且也会延长通知期限两个法院工作日。所有这些送达方式都有具体要求,例如注明邮寄或传输的日期和地点。电子送达规则在不同章节中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 邮件送达的情况下,通知或其他文件应存放在邮局、邮箱、支局、分局、邮件投递槽,或由美国邮政局定期维护的其他类似设施中,密封信封,已付邮资,收件人应为被送达人,地址为该被送达人在案件中提交并送达给通过邮件送达方的任何文件上最后提供的办公地址;否则为其住所地。送达在投递时完成,但任何通知期限以及在文件送达后任何期限内或特定日期内行使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回应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该期限或日期由法规或法院规则规定)应予延长:如果收件地址和邮寄地点均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则通过邮件送达,延长五个日历日;如果邮寄地点或收件地址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但在美国境内,则延长十个日历日;如果收件地址是州务卿地址保密计划(《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3.1章(第6205条起))的地址,则延长十二个日历日;如果邮寄地点或收件地址在美国境外,则延长二十个日历日。但该延长不适用于延长提交新审判动议意向通知、根据第663a条撤销判决动议意向通知或上诉通知的时间。除非本节或其他法规或法院规则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此延长适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b) 根据本章通过邮件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应注明邮寄日期和地点,或附有未经签署的邮寄宣誓书或证明书副本。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c) 通过特快专递送达的情况下,通知或其他文件应存放在邮局、邮箱、支局、分局、邮件投递槽,或由美国邮政局定期维护用于接收特快专递的其他类似设施中,密封信封,已付特快专递邮资,收件人应为被送达人,地址为该被送达人在案件中提交并送达给通过特快专递送达方的任何文件上最后提供的办公地址;否则为其住所地。通过提供隔夜送达服务的其他递送方式送达的情况下,通知或其他文件应存放在快递服务承运商定期维护的箱子或其他设施中,或交付给快递服务承运商授权接收文件的授权信使或司机,使用快递服务承运商指定的信封或包裹,并已支付或预付递送费用,收件人应为被送达人,地址为该被送达人在案件中提交并送达给送达方的任何文件上最后提供的办公地址;否则为其住所地。送达在投递时完成,但通过特快专递或其他提供隔夜送达服务的递送方式送达文件后,任何通知期限以及在任何期限内或特定日期内行使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回应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应延长两个法院工作日。该延长不适用于延长提交新审判动议意向通知、根据第663a条撤销判决动议意向通知或上诉通知的时间。除非本节或其他法规或法院规则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此延长适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d) 根据本章通过特快专递或其他提供隔夜送达服务的递送方式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应注明投递日期和地点,或附有未经签署的投递宣誓书或证明书副本。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如何在法律案件中证明您已通过邮件送达文件。主要有四种方法:您可以使用宣誓书或证明书。宣誓书必须包含文件的详细信息、寄件人(必须年满18岁且非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并证明邮件已妥善寄出且邮资已预付。如果是律师寄送,他们可以提供证明书,其中应确认相同的信息。宣誓书和证明书应显示文件是在所声明的日期寄出的。如果采用标准商业邮寄惯例,若邮戳日期晚于宣誓书中声明的日期超过一天,则该证明将被视为无效。法院书记员也必须提供类似的证明书,如果邮戳日期与证明书中载明的投递日期相差超过一天,则在法院认定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送达在法律上被视为发生在信封上所示的邮戳日期或邮资机日期。

邮件送达证明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供: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1) 一份宣誓书,其中载明已送达并归档于案件中的文件的确切名称,显示送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营业地址,显示其是邮件寄出所在县的居民或受雇于该县,其已年满18周岁且并非案件当事人,并显示邮件投入邮筒的日期和地点,信封上所示的被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显示信封已密封并投入邮筒,且邮资已全额预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2) 一份证明书,其中载明已送达并归档于案件中的文件的确切名称,显示送达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显示其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且并非案件当事人,并显示邮件投入邮筒的日期和地点,信封上所示的被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显示信封已密封并投入邮筒,且邮资已全额预付。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3) 一份宣誓书,其中载明已送达并归档于案件中的文件的确切名称,显示 (A) 送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营业地址,(B) 其是邮件寄出所在县的居民或受雇于该县,(C) 其已年满18周岁且并非案件当事人,(D) 其熟知该企业通过美国邮政局收集和处理邮件的惯常做法,(E) 该邮件将在当日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交由美国邮政局投递,(F) 信封上所示的被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邮件交由美国邮政局投递的日期和营业地点,以及 (G) 信封已密封并按照正常业务惯例于当日交由邮局收集和寄送。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送达,经被送达方动议,如果信封上的邮戳日期或邮资机日期晚于宣誓书中载明的邮件投递日期超过一天,则应推定为无效。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4) 如果由记录法院的书记员进行送达,则由该书记员出具一份证明书,其中载明已送达并归档于案件中的文件的确切名称,显示书记员的姓名及其所属法院的名称,且其并非案件当事人,并显示邮件投入邮筒的日期和地点,信封上所示的被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显示信封已密封并投入邮筒,且邮资已全额预付。此类证明形式足以用于送达程序,其中签署证明书的书记员或副书记员按照标准法院惯例,于证明书所示日期将文件交由邮局收集和寄送,以确保该文件在当日以密封且地址正确的信封寄出。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送达,经被送达方动议且法院认定有正当理由,如果信封上所示的邮戳日期或邮资机日期晚于证明书中载明的邮件投递日期超过一天,则应视为送达发生在该信封上所示的邮戳日期或邮资机日期。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法律案件中如何证明文件已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您可以使用宣誓书,或者由州律师协会成员或法院书记员出具的证明书。该证明必须包含相关地址、送达日期以及文件已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确认信息。处理此事务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并熟悉电子归档程序。您可以将此证明以电子方式提交给法院,并且需要按照特定指南进行签署。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 电子送达的证明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作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1) 一份宣誓书,其中载明所送达并归档于案件中的文件的确切名称,显示送达人的姓名、住所地址或营业地址,表明该送达人是电子送达发生所在县的居民或受雇于该县,且该送达人已年满18周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2) 一份证明书,其中载明所送达并归档于案件中的文件的确切名称,显示送达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并表明该送达人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活跃会员。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3) 一份宣誓书,其中载明所送达并归档于案件中的文件的确切名称,并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3)(A) 送达人的姓名、住所地址或营业地址。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3)(B) 该送达人是电子送达发生所在县的居民或受雇于该县。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3)(C) 该送达人已年满18周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3)(D) 该送达人熟知该业务的电子归档惯例。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3)(E) 该文件将在遵循常规商业惯例的正常业务流程中于当天进行电子送达。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a)(4) 如由记录法院的书记员送达,则由该书记员出具一份证明书,其中载明所送达并归档于案件中的文件的确切名称,显示该书记员的姓名及其所属法院的名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b) 电子送达的证明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b)(1) 进行电子送达的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以及住所地址或营业地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b)(2) 电子送达的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b)(3) 被送达人的姓名和电子送达地址。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b)(4) 一份声明,表明该文件已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c) 电子送达的证明应按照第1010.6条(e)款第(2)项(B)分项的规定签署。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13(d) 电子送达的证明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并可以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

Section § 1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被告何时在法律案件中被正式视为“出庭”或“应诉”。被告出庭的方式包括:对诉讼作出回应、通过各种动议对案件提出异议,或者被告本人或其律师通知法院和原告他们参与了案件。一旦被告出庭,他们就有权获知所有需要通知的未来诉讼程序。如果被告没有出庭,法院就不需要通知他们有关诉讼程序的信息。

被告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在诉讼中出庭:被告提交答辩状、提出抗辩、提交撤销动议通知、依据第396b条提交移送动议通知、依据第403.040条申请重新分类、向原告发出书面出庭通知,或当律师为被告发出出庭通知时。出庭后,被告或其律师有权获得所有需要发出通知的后续诉讼程序的通知。如果被告未出庭,则无需向被告送达通知或文件。

Section § 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涉案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州外时,法律文书应如何送达。如果该当事人没有律师,文书可以送达给法院书记员。然而,如果该当事人有律师,那么文书应送达给律师,除非是某些文件,例如传票或可能导致某人藐视法庭的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唯一的律师被免职、暂停执业或在本州没有办公地址,文书也可以送达给法院书记员,除非该律师已经提供了送达地址。

Section § 1016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中的具体规定不适用于送达传票、其他法律文件或可能导致某人被判藐视法庭的文书的情况。

Section § 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的传票和命令等法律文件可以通过电报发送以进行送达。电报副本在送达或执行方面被视为与原件文件同样有效。接收文件的官员或人员承担与处理原件相同的责任。原件文件必须提交至发出该文件的法院,一份经认证的副本必须保存在电报局。如果文件带有印章,电报只需用“L. S.”或“seal”表示,而无需详细描述印章。

任何民事诉讼或程序中的传票、令状或命令,以及所有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件,均可通过电报传输至任何地点进行送达;如此传输的令状、命令或文件的电报副本,可由为此目的接收该副本的官员或人员送达或执行,并由其返还(如需返还),其方式和效力在所有方面均与原件交付给该官员或人员时相同;送达或执行该文件的官员或人员具有与该副本为原件时相同的权限,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原件(当为令状或命令时)也必须提交至发出该文件的法院,并且其经认证的副本必须保存在发出该文件的电报局。在发送时,操作员可为此目的使用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任何通过电报发送的文件,无论带有私人印章还是官方印章,操作员在发送时均无需电报描述该印章或其上的任何文字或图案,但可在电报副本中以字母“L. S.”或“seal”一词表示。

Section § 1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通知或出版物需要以特定字号(以“点”为单位衡量)提供,那么其正确尺寸应依据印刷行业的通用标准。但它警告,不得利用这些标准来规避提供法律要求的通知或出版物。它确保字号测量符合传统的印刷方法,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0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法院对一项动议作出裁决时,谁负责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一方当事人赢得或输掉一项动议,该方通常必须将裁决告知其他方,除非所有人在公开法庭上同意不通知,并且该协议被正式记录。如果法院在没有任何一方请求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则由法院自行提供通知,除非所有当事人也放弃通知。

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发送一份没有具体规定,且不是发给诉讼当事人或其律师的法律通知,你可以通过挂号信发送。你应该预付邮资并要求回执。如果你收到一份由你试图联系的人签署的回执,通常会推定他们收到了通知,尽管这个推定可以被质疑。此外,如果通知要求挂号信送达,你不能使用电子邮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0(a) 任何法律要求的通知,除非是要求送达诉讼当事人或其律师的通知,且其送达不受本章其他条款管辖,且法律未另行具体规定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方式送达,邮资预付,寄往收件人最后已知地址,并要求回执;出示一份声称由收件人签署的回执,应产生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该通知已由应收到通知的人收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0(b) 对于要求通过认证邮件或挂号信送达的通知,不允许电子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