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规定费用
Section § 1021
本节规定,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律师的报酬金额和方式由当事人之间(无论是书面还是默示)的协议决定。然而,诉讼当事人仍可按其他规定收回其诉讼费用。
Section § 1021.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案件执行了一项重要的公共权利时,判决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如果案件使许多人受益,并且有必要但私人执行成本高昂,则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果适用,这些费用不应从任何追回的款项中支付。该规定主要适用于针对政府实体的情况,而不是有利于政府实体的情况,并且除非双方都是政府机构,否则无需提交特殊索赔。此外,当政府实体获得律师费时,金额不能因外部因素而改变。
Section § 1021.6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向在默示赔偿请求中胜诉的人判给律师费。这发生在以下情况:该人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且不当行为人已收到通知但未介入。此外,该人必须在原案中被认定无过错,或赢得某些有利判决。
Section § 102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针对警务人员或其雇主的诉讼并非出于诚实意图或合法理由而提起,法院可以命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这适用于涉及警务人员行为的诉讼,以及诽谤(如书面诽谤或口头诽谤)案件。
Section § 1021.8
如果加州总检察长在涉及各项法典特定条款的民事诉讼中胜诉,法院必须判决败诉方支付案件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调查费、专家费和律师费。这些费用将存入一个用于公共权利执法的专项基金。这项规定适用于法律生效时正在进行的诉讼以及此后提起的任何新诉讼。
Section § 1021.10
Section § 1021.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无论是个人、企业、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试图通过法庭行动阻止加州执行枪支法律,他们将负责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如果法院驳回他们的案件或判决他们败诉,则对方被视为胜诉方。胜诉方可在法院判决最终确定后的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律师费。即使胜诉方在最初的案件中没有要求费用,或者法院不同意这项规定,他们仍然可以在之后追讨费用。此外,根据本规定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挑战这些枪支法律的人不能被视为胜诉方。
Section § 1022
如果您因为同一个问题(比如债务或合同)分别起诉了多个人,那么您只能在其中一个案件中获得法庭费用的报销。但是,您在每项单独诉讼中产生的其他开支仍然可以报销。这项规定只适用于所有被告本可以一起被起诉到同一个案件中,并且在您提起第一个案件时,他们都在本州境内的情况。
Section § 1023
本法律规定,法院根据裁判员的工作时间来决定他们的报酬,除非所有相关方书面同意支付不同的金额。如果他们同意了不同的费率,那么就将采用该费率。
Section § 1025
Section § 1026
Section § 1027
Section § 1028
Section § 1028.5
本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小型企业或持有执照的人(被许可人)在针对州监管机构的诉讼中胜诉后,可以从该机构追回某些法律费用。要实现这一点,该机构的行为必须缺乏合理依据。小型企业和被许可人最多可获得 $7,500 来支付法院费用、律师费和其他相关开支。法律对符合小型企业资格的标准有具体规定,这些标准基于收入和规模。此外,该机构必须每年向财政部和立法机关报告已判给的费用。该法律被称为1981年《卡彭特-卡茨小型企业平等获得司法机会法案》。
Section § 1029
Section § 1029.5
如果你在加州起诉建筑师、工程师、建筑设计师或土地测量师,指控他们在工作中犯错,这些专业人士可以在30天内要求你提供最高500美元的担保,以支付他们的法律辩护费用。他们需要向法院证明你的诉讼似乎没有根据,并且证明你支付这笔钱不会面临经济困难。如果你的诉讼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者是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的,则本规定不适用。如果有多名被告,担保总额最高可增至3,000美元。如果你的案件被驳回,或者你败诉,你可能需要支付辩护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你提供的担保金额。
Section § 1029.6
Section § 1029.8
如果无证人员因提供需要许可的商品或服务而造成伤害或损害,他们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支付三倍的损害赔偿金。这笔额外金额的上限为10,000美元。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合理认为自己已获得许可的人、许可已过期但可以续期的人,或在其许可范围内行事的医疗专业人员。该法律不改变现有的法律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1030
本条允许被告请求法院,要求居住在加州以外或作为外国公司的原告,为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提供一笔保证金。被告必须证明他们很有可能赢得案件,并提供证据解释预期的费用。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必须在30天内支付,否则其案件可能会被驳回。如果被告迅速提出此保证金请求,法院可能会暂停案件,直到此事解决。然而,这些决定不影响案件的实际案情,而且无论是批准还是驳回,这些命令都不能上诉。
Section § 1031
如果你起诉是为了追讨你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并且你要求的金额是三百美元 ($300) 或更少(不包括利息),法院还可以判决对方支付你的律师费,但这笔费用不能超过你胜诉金额的20%。
Section § 1032
本节解释了在诉讼中谁被视为“胜诉方”以及他们收回费用的权利。它澄清了“诉状”、“被告”和“原告”等术语,包括反诉状和反诉被告等变体。“胜诉方”可以是赢得金钱赔偿的一方,获得驳回判决的被告,或者在双方均未获胜时的一方被告。如果涉及非金钱结果,法院可以决定谁是胜诉方,并有权决定如何分摊费用。通常,如果您胜诉,您有权收回费用,除非您同意了不同的安排。
Section § 1033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如何裁定诉讼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赢得了一项本可在较小法院审理的案件,法官可以根据其判断来决定费用。在有限民事案件中,如果胜诉方本可以向小额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这样做,法官可以选择给予他们部分、全部或不给予任何费用。如果案件无法提交小额索赔法院审理,费用通常将包括立案费、送达费,以及可能的律师费,但前提是原告事先已书面告知被告可能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033.5
本法律列出了根据第1032条在诉讼中可以报销的费用。可申报的费用包括立案费、陪审团费、取证费和法律文书送达费等。它还涵盖了专家证人费、法庭记录副本费和口译服务费。如果法院要求,一些电子文件费用也可以报销。如果合同或法律允许,律师费也可以包括在内。费用必须是案件所必需且合理的,并经法院批准。然而,未经法院命令的专家费、调查费以及邮费等基本办公费用通常不可报销。法院有权酌情决定未列出的费用是否可以申报。
Section § 1034
Section § 1034.5
如果有人赢得驱逐租客的法庭案件,并且他们向治安官或法警支付了执行驱逐的费用,他们可以申请报销这些费用。他们必须遵循司法委员会为此制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0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赢得反向征用案件——即政府在未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下征用财产——法院必须确保他们获得在案件中支付的费用补偿。这包括他们的律师费、评估费和工程费,前提是这些费用被法院认定为合理且必要。
Section § 1038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胜诉,法院将裁定败诉方在提起诉讼时是否具有合理理由并真诚行事。如果法院认为败诉方不具备合理理由或并非真诚行事,法院可以命令败诉方支付被告的辩护费用,例如律师费和专家费。此程序仅适用于被告在陪审团解散或判决生效前提出请求的情况。如果你没有及时提出动议,你仍然可以在以后提起单独的恶意起诉诉讼。本法仅适用于简易判决或指示裁决等特定法律动议获得批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