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律师的报酬金额和方式由当事人之间(无论是书面还是默示)的协议决定。然而,诉讼当事人仍可按其他规定收回其诉讼费用。

除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律师费外,律师和法律顾问的报酬标准和方式由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但诉讼或程序当事人有权获得其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Section § 1021.4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针对因犯有严重罪行并已被定罪的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胜诉,法院可能会判决他们也支付你的律师费。

Section § 10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案件执行了一项重要的公共权利时,判决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如果案件使许多人受益,并且有必要但私人执行成本高昂,则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果适用,这些费用不应从任何追回的款项中支付。该规定主要适用于针对政府实体的情况,而不是有利于政府实体的情况,并且除非双方都是政府机构,否则无需提交特殊索赔。此外,当政府实体获得律师费时,金额不能因外部因素而改变。

经动议,法院可判给胜诉方律师费,由一个或多个对方当事人承担,在任何导致执行影响公共利益的重要权利的诉讼中,如果:(a) 无论金钱或非金钱方面,已为公众或一大类人带来了显著利益,(b) 私人执行或一个公共实体对另一个公共实体执行的必要性和财务负担使得该判决是适当的,且 (c) 为维护司法公正,此类费用不应从任何追回款项中支付(如有)。对于涉及公共实体的诉讼,本条适用于针对公共实体的费用判给,但不适用于有利于公共实体的费用判给,且无需为此提交索赔,除非一个或多个胜诉方和一个或多个对方当事人均为公共实体,在此情况下,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3.6部第3部分(自第900条起)的规定,无需为此提交索赔。
根据本条判给公共实体的律师费,不得因基于外部情况的乘数而增加或减少,如在Serrano v. Priest, 20 Cal. 3d 25, 49一案中所讨论的。

Section § 10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向在默示赔偿请求中胜诉的人判给律师费。这发生在以下情况:该人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且不当行为人已收到通知但未介入。此外,该人必须在原案中被认定无过错,或赢得某些有利判决。

经动议,法院在审查主案证据后,如果认定 (a) 受偿人因赔偿人的侵权行为,通过对第三方提起诉讼或为第三方提起的诉讼进行辩护,而被要求采取行动保护受偿人的利益;且 (b) 该赔偿人已适当收到提起诉讼或提供辩护的要求通知,但未利用该机会这样做;且 (c) 事实认定者认定受偿人在作为赔偿诉讼基础的主案中没有过错,或者受偿人获得了对其有利的终局判决,该判决准予简易判决、不予受理或指示判决,则可以判给在默示赔偿请求中胜诉的人律师费。

Section § 10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针对警务人员或其雇主的诉讼并非出于诚实意图或合法理由而提起,法院可以命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这适用于涉及警务人员行为的诉讼,以及诽谤(如书面诽谤或口头诽谤)案件。

在因警务人员履行职责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该诉讼是针对《刑法典》第二编第三章第4.5章(第830条及后续条款)所定义的警务人员,或针对雇用警务人员的公共实体提起的,或者是在依照《民法典》第45条或第46条提起的诽谤或中伤诉讼中,经法院认定该诉讼并非善意且有合理理由提起或维持的,法院可酌情裁定合理的律师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支付给被告。

Section § 1021.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总检察长在涉及各项法典特定条款的民事诉讼中胜诉,法院必须判决败诉方支付案件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调查费、专家费和律师费。这些费用将存入一个用于公共权利执法的专项基金。这项规定适用于法律生效时正在进行的诉讼以及此后提起的任何新诉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8(a) 总检察长在为执行《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537.3、22445、22446.5、22958、22962或22963条,《民法典》第52、52.1、55.1或3494条,1968年《公司证券法》(《公司法典》第四编(第25000条起)第一分部)或1990年《加州商品法》(《公司法典》第四编(第29500条起)第四点五分部),《渔猎法典》第1615、2014或5650.1条,《政府法典》第4458、12598、12606、12607、12989.3、16147、66640、66641或66641.7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009、13009.1、19958.5、25299、39674、41513、42402、42402.1、42402.2、42402.3、42402.4、43016、43017、43154、104557或118950条,《刑法典》第308.1或308.3条,《公共资源法典》第2774.1、4601.1、4603、4605、30820、30821.6、30822、42847或48023条,《税收与征税法典》第30101.7条,或《水法典》第275、1052、1845、13261、13262、13264、13265、13268、13304、13331、13350或13385条,或第三分部(第6000条起)第一部分规定的民事诉讼中胜诉时,法院应判给总检察长调查和起诉该诉讼的所有费用,包括专家费、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的赔偿应支付给由《政府法典》第12530条设立的公共权利执法专项基金。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8(b) 本条适用于本条生效之日待决的任何诉讼以及此后提起的任何诉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8(c) 2004年法规第227章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这些修订生效之日待决的任何诉讼以及此后提起的任何诉讼。

Section § 1021.9

Explanation
如果你成功起诉某人侵入你用于耕种或饲养动物的土地,除了你应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或费用之外,你还可以获得律师费。

Section § 102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因某人未遵守一项关于销售香烟的特定美国联邦法律(即詹金斯法案)而对其采取法律行动,并且加利福尼亚州在案件的任何部分胜诉,法院必须判令败诉方支付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费用。这些费用是根据其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惩罚或行动之外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102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无论是个人、企业、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试图通过法庭行动阻止加州执行枪支法律,他们将负责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如果法院驳回他们的案件或判决他们败诉,则对方被视为胜诉方。胜诉方可在法院判决最终确定后的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律师费。即使胜诉方在最初的案件中没有要求费用,或者法院不同意这项规定,他们仍然可以在之后追讨费用。此外,根据本规定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挑战这些枪支法律的人不能被视为胜诉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实体、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如果寻求宣告性或禁令性救济以阻止本州、本州的政治分区、政府实体或公职人员,或本州的任何个人执行任何规范或限制枪支的法规、条例、规则、规章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法律,或代表任何寻求该救济的诉讼当事人,则应对胜诉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b) 就本节而言,如果法院执行以下任一操作,则一方被视为胜诉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b)(1) 驳回寻求(a)款所述宣告性或禁令性救济的一方提出的任何主张或诉讼理由,无论驳回原因如何。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b)(2) 就任何主张或诉讼理由,判决支持反对(a)款所述宣告性或禁令性救济的一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c) 无论胜诉方是否在基础诉讼中寻求追回律师费或诉讼费用,本节规定的胜诉方可在以下适用日期(不迟于第三周年)之后,对寻求(a)款所述宣告性或禁令性救济的任何人(包括实体、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c)(1)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c)(1)(b)款所述的驳回或判决在上诉审查结束后生效。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c)(2) 寻求上诉审查的时限届满。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d) 以下任何情况均不能作为根据(c)款提起的诉讼的抗辩理由: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d)(1) 本节规定的胜诉方未在基础诉讼中寻求追回律师费或诉讼费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d)(2) 基础诉讼中的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本节的要求。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d)(3) 基础诉讼中的法院裁定本节的任何规定无效、违宪或被联邦法律优先,尽管有争议事项或诉讼请求禁止反言原则。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1.11(e) 任何寻求(a)款所述宣告性或禁令性救济的个人(包括实体、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应被视为本节或本章任何其他规定下的胜诉方。

Section § 1022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为同一个问题(比如债务或合同)分别起诉了多个人,那么您只能在其中一个案件中获得法庭费用的报销。但是,您在每项单独诉讼中产生的其他开支仍然可以报销。这项规定只适用于所有被告本可以一起被起诉到同一个案件中,并且在您提起第一个案件时,他们都在本州境内的情况。

当基于同一债券、承诺、本票、汇票或其他书面文书,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基于同一诉因,对本可作为被告在同一诉讼中合并的数方当事人提起多项诉讼时,原告不得在多于一项此类诉讼中获得诉讼费用,原告可自行选择该项诉讼,但前提是,在先诉讼开始时,在其他诉讼中被起诉的当事人公开地在本州境内;然而,原告的各项支出必须在每项诉讼中获准报销。

Section § 1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院根据裁判员的工作时间来决定他们的报酬,除非所有相关方书面同意支付不同的金额。如果他们同意了不同的费率,那么就将采用该费率。

裁判员的费用应为法院根据其在裁判事务上所花费的时间所确定的合理金额;但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约定任何其他报酬费率,届时该费率应予准许。

Section § 1024

Explanation
如果你请求法院延期审理案件,法院可以决定,如果他们同意延期,就要求你支付因延期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10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起诉追讨金钱,而被起诉方(被告)能证明他们在诉讼开始前已提出全额欠款,并将该款项存入法院,那么起诉方(原告)将无法获得诉讼费用补偿,反而必须支付被告的费用。

Section § 1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当案件涉及某人管理他人利益(例如遗产或信托)时,他们可以像处理自己的案件一样追回法律费用。然而,这些费用应由他们所代表的遗产、信托或当事人承担。如果法院认定该管理人行为不当或存在恶意,他们可能需要自己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下级法院的裁决由上级法院审查,且并非通过上诉方式进行时,与此审查相关的费用应按上诉案件的费用处理。这些费用可以按照通常执行金钱判决的方式收取,或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收取。

Section § 1028

Explanation
当加利福尼亚州卷入诉讼时,它可能像其他任何一方一样,被要求支付法律费用。如果法院判决州支付这些费用,这笔钱必须从分配给州在该案件中代表的机构的预算中支出。

Section § 10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小型企业或持有执照的人(被许可人)在针对州监管机构的诉讼中胜诉后,可以从该机构追回某些法律费用。要实现这一点,该机构的行为必须缺乏合理依据。小型企业和被许可人最多可获得 $7,500 来支付法院费用、律师费和其他相关开支。法律对符合小型企业资格的标准有具体规定,这些标准基于收入和规模。此外,该机构必须每年向财政部和立法机关报告已判给的费用。该法律被称为1981年《卡彭特-卡茨小型企业平等获得司法机会法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a) 在小型企业或被许可人与州监管机构之间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州机构适用于小型企业或被许可人的监管职能,且小型企业或被许可人胜诉,并且法院认定该机构的行为没有充分理由,则法院可酌情判给小型企业或被许可人合理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此类费用和开支的资金应从州监管机构的常规运营预算中的资金支付,其拨款包含此类费用和开支的支付,而非从普通基金中未拨款的资金支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b) “合理诉讼费用”是指法官认定在反对机构行为中合理发生的、不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 的任何费用,包括法院费用、行政程序中发生的费用、律师费、所有必要证人的证人费,以及其他合理发生的费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 “小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商业活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1) 独立拥有和经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2) 在其经营领域不占主导地位。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 在以下类别中,年总收入或其他标准不超过: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A) 农业,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B) 一般建筑,九百五十万美元 ($9,500,000)。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C) 专业建筑,五百万美元 ($5,000,000)。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D) 零售业,二百万美元 ($2,000,000)。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E) 批发业,九百五十万美元 ($9,500,000)。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F) 服务业,二百万美元 ($2,000,000)。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G) 运输和仓储,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H) 员工不超过250人的制造企业。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I) 床位不超过150张或年总收入不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 的医疗机构。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c)(3)(J) 年发电和输电量不超过4,500兆瓦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d) “被许可人”是指获得州机构许可的任何人,其不符合小型企业资格,但使用该许可产生的年总收入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e) 在任何诉讼中,如果小型企业或被许可人没有被裁决、约定或接受责任,则应被视为胜诉。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f) 如果诉讼是由非州监管机构的官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发起或根据其提交的投诉而提起,且该机构在认定无诉讼理由后驳回诉讼,或由该机构与小型企业或被许可人达成和解,且未认定过错,则小型企业或被许可人不应被视为胜诉。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g) 《政府法典》第800条不适用于受本条规定约束的诉讼。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h) 根据本条规定被判给诉讼费用的每个州监管机构,应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3320条提交其拟议预算时,向财政部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财政年度判给和支付的此类费用的金额。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8.5(i)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1年《卡彭特-卡茨小型企业平等获得司法机会法案》。

Section § 1029

Explanation
如果像县、市或区这样的政府机构,或其任何官员以其官方身份卷入法律案件,他们可以像任何其他当事人一样被判支付诉讼费用。如果他们必须支付这些费用,这笔钱将从他们的预算中支出。

Section § 1029.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起诉建筑师、工程师、建筑设计师或土地测量师,指控他们在工作中犯错,这些专业人士可以在30天内要求你提供最高500美元的担保,以支付他们的法律辩护费用。他们需要向法院证明你的诉讼似乎没有根据,并且证明你支付这笔钱不会面临经济困难。如果你的诉讼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者是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的,则本规定不适用。如果有多名被告,担保总额最高可增至3,000美元。如果你的案件被驳回,或者你败诉,你可能需要支付辩护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你提供的担保金额。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5(a) 凡是针对依照本州法律获得相应执照的建筑师、景观设计师、工程师、建筑设计师或土地测量师,因其在不动产上已完成或约定完成工作的计划、规范、设计、报告或测量的创建和准备过程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专业过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任何此类被告均可在传票送达后30天内,经通知和听证,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原告提交一份金额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担保,作为 (d) 款规定的辩护费用担保,该费用可能判给原告承担。该动议应附有宣誓书,证明对被告的索赔是无根据的。
在动议听证会上,如果被告向法院证明 (i) 原告在提交担保时不会遭受不当经济困难,且 (ii) 原告对每个被指名的被告(原告原本需要为其提交担保的)没有合理的诉因可能性,法院应命令原告提交担保。不得就根据本款作出的关于提交或不提交担保的任何命令提出上诉。
法院决定是否提交担保,或对一个或多个被告提交担保而不对其他被告提交担保,不应被视为对诉讼中任何一个或多个问题或其案情实质的裁决。如果法院在任何此类动议中,裁定原告应就一个或多个被告提交担保,则该诉讼应针对该被告或这些被告予以驳回,除非原告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了法院要求的担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5(b) 本条不适用于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诉状,也不适用于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的诉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5(c) 当指名多于一名此类被告时,担保金额应增加,每增加一名被告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且担保总额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5(d) 在本条规定需要担保的任何诉讼中,在诉讼被驳回或判决被告胜诉时,法院应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依法授权的辩护费用。任何担保人应就此类费用承担责任,金额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或担保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针对每个担保人已为其提供担保的被告。

Section § 102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如果您在加州起诉某些持有执照的专业人士,例如医生或护士,指控他们犯错或疏忽,他们可以要求法院命令您支付最高五百美元 ($500) 的保证金。这笔金额作为担保,确保如果您的案件被认定为没有根据,您将承担他们的一部分法律费用。如果有多名被告,您可能需要支付最高一千美元 ($1,000)。法院只有在认为您有能力支付且您的案件没有正当理由时,才会要求您支付这笔保证金。如果您不是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命令您支付保证金,您必须支付,否则您的案件可能会被驳回。此外,如果您败诉,您必须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最高不超过您所支付的保证金金额。

Section § 1029.8

Explanation

如果无证人员因提供需要许可的商品或服务而造成伤害或损害,他们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支付三倍的损害赔偿金。这笔额外金额的上限为10,000美元。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合理认为自己已获得许可的人、许可已过期但可以续期的人,或在其许可范围内行事的医疗专业人员。该法律不改变现有的法律权利或补救措施。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8(a) 任何无证人员,因提供《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500条起)或其中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第3部(第5000条起)、或第8部第2章(第18600条起)或第3章(第19000条起),或《公司法典》第4编第1部第3部分第2章(第25210条起)或第3章(第25230条起)要求许可的商品或服务,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应在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对受害人承担三倍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胜诉,法院可酌情判给受害人所有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8(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赋予额外的诉讼理由,或影响或限制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惩罚性赔偿请求。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8(c)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8(c)(a)款规定的额外损害赔偿金不得超过一万美元($10,000)。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8(d) 就本条而言,“无证人员”一词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8(d)(1) 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在善意相信其已获得适当许可并在此许可的适当范围内行事的情况下提供商品或服务。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8(d)(2) 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其许可因未支付许可续期费而过期,但有资格续期该许可,而无需申请并取得原始许可。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8(d)(3) 依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章(第2700条起)或第6.5章(第284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在现有许可下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如果该诉讼源于声称被许可人超出了其许可授权的执业范围。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29.8(e) 本条不适用于由持有从事无证人员所从事活动所需许可或与所需许可密切相关许可的人员,依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部第2部分第4章(第17000条起)对无证人员提起的任何不正当商业行为诉讼。

Section § 1030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被告请求法院,要求居住在加州以外或作为外国公司的原告,为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提供一笔保证金。被告必须证明他们很有可能赢得案件,并提供证据解释预期的费用。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必须在30天内支付,否则其案件可能会被驳回。如果被告迅速提出此保证金请求,法院可能会暂停案件,直到此事解决。然而,这些决定不影响案件的实际案情,而且无论是批准还是驳回,这些命令都不能上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0(a) 当诉讼或特别程序中的原告居住在州外,或为外国公司时,被告可随时通过通知动议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原告提交担保,以确保可能在诉讼或特别程序中判给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就本条而言,“律师费”指当事人根据本条以外的法规或合同有权追偿的合理律师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0(b) 动议应以原告居住在州外或为外国公司,且动议被告有合理可能性在诉讼或特别程序中获得判决为由提出。动议应附有支持动议理由的宣誓书以及论点和判例备忘录。宣誓书应阐明被告截至诉讼或特别程序结束时已发生和预计将发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性质和金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0(c) 如果法院在听证后认定动议理由已成立,法院应命令原告提交法院命令中指定金额的担保,作为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担保。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0(d) 原告应在法院要求提交担保的命令送达后不迟于30天内,或在法院允许的更长时间内提交担保。如果原告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内提交担保,则原告的诉讼或特别程序应就要求提交担保的命令所针对的被告而言予以驳回。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0(e) 如果被告要求提交担保的动议在传票送达被告后不迟于30天内提交,则经被告通过通知动议向法院申请中止后,法院可酌情中止进一步的程序,直至要求提交担保的动议被驳回后10天,或者,如果获得批准,则直至所需担保已提交且担保副本已送达被告后10天。中止申请的听证会应在传票送达后不迟于60天内举行。如果被告提交了要求提交担保的动议并获得批准,但被告反对该担保,法院可酌情中止程序,中止时间不超过在提交了充分的担保且担保副本已送达被告后10天。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0(f) 法院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定对诉讼或特别程序的任何实体问题(案情实质)的裁定没有影响,不得作为证据提交,也不得在诉讼或程序审理中提及。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0(g) 根据本条批准或驳回要求提交担保的动议的命令不得上诉。

Section § 1031

Explanation

如果你起诉是为了追讨你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并且你要求的金额是三百美元 ($300) 或更少(不包括利息),法院还可以判决对方支付你的律师费,但这笔费用不能超过你胜诉金额的20%。

针对追讨已完成劳动报酬的诉讼,如果索赔金额(不含利息)不超过三百美元 ($300),法院应在原告或反诉原告胜诉的任何判决中,将一笔不超过追回金额20%的律师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予以增加。

Section § 10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诉讼中谁被视为“胜诉方”以及他们收回费用的权利。它澄清了“诉状”、“被告”和“原告”等术语,包括反诉状和反诉被告等变体。“胜诉方”可以是赢得金钱赔偿的一方,获得驳回判决的被告,或者在双方均未获胜时的一方被告。如果涉及非金钱结果,法院可以决定谁是胜诉方,并有权决定如何分摊费用。通常,如果您胜诉,您有权收回费用,除非您同意了不同的安排。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2(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2(a)(1) “诉状”包括反诉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2(a)(2) “被告”包括反诉被告、被提起诉讼的人,或提交介入答辩的当事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2(a)(3) “原告”包括反诉原告或提交介入诉状的当事人。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2(a)(4) “胜诉方”包括获得净金钱赔偿的当事人、获得驳回判决的被告、原告和被告均未获得任何救济的被告,以及未对该被告获得任何救济的原告所针对的被告。如果任何当事人获得非金钱救济,且在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胜诉方”应由法院确定,在此类情况下,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允许支付费用,如果允许,可根据根据第1034条通过的规则,在同方或对立方当事人之间分摊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2(b) 除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胜诉方有权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收回费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2(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当事人根据根据第1034条通过的规则,约定诉讼中判给费用的替代程序。

Section § 1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如何裁定诉讼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赢得了一项本可在较小法院审理的案件,法官可以根据其判断来决定费用。在有限民事案件中,如果胜诉方本可以向小额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这样做,法官可以选择给予他们部分、全部或不给予任何费用。如果案件无法提交小额索赔法院审理,费用通常将包括立案费、送达费,以及可能的律师费,但前提是原告事先已书面告知被告可能产生的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a) 诉讼费用或所主张费用的任何部分,应由法院在非有限民事案件中根据第1034条酌情决定,但仅限于胜诉方获得本可在有限民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的情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b) 当有限民事案件中的胜诉原告获得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小额索赔法院管辖权最高限额时,适用以下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b)(1) 当当事人本可在小额索赔部门提起诉讼但未这样做时,法院可酌情允许或拒绝向胜诉方支付费用,或可酌情允许部分费用,金额由其认为适当。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b)(2) 当当事人无法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费用和必要的支出应限于实际的立案费、实际的送达传票费用,以及在法律另有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合理的律师费。但是,只有在法院确信,在诉讼开始之前,原告已书面告知被告拟对其提起的法律诉讼,并且该法律诉讼可能导致对被告作出判决,其中将包括本款允许的诉讼费用和必要的支出时,这些费用才应判给原告。

Section § 10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列出了根据第1032条在诉讼中可以报销的费用。可申报的费用包括立案费、陪审团费、取证费和法律文书送达费等。它还涵盖了专家证人费、法庭记录副本费和口译服务费。如果法院要求,一些电子文件费用也可以报销。如果合同或法律允许,律师费也可以包括在内。费用必须是案件所必需且合理的,并经法院批准。然而,未经法院命令的专家费、调查费以及邮费等基本办公费用通常不可报销。法院有权酌情决定未列出的费用是否可以申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 根据第1032条,以下项目可作为诉讼费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 立案费、动议费和陪审团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2) 陪审员在审判期间以及陪审团退庭评议期间集中食宿的费用。
(3)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3)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3)(A) 必要的取证、录像和笔录费用,包括索赔方所取证词的原件和一份副本,以及被允许收取费用的对方当事人所取证词的一份副本。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3)(A)(B) 为不熟练讲说或理解英语的当事人或证人进行取证的经认证或注册的口译员费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3)(A)(C) 出席取证的差旅费。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4) 由公职人员、注册送达员或其他方式进行的法律文书送达,具体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4)(A) 当由公职人员送达时,可追偿的费用为送达时法律授权的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4)(B) 如果送达是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八编第16章(第22350条起)注册的送达员进行的,可追偿的费用是实际发生的送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寻找被送达人而采取的蹲守或其他方式,除非这些费用被诉讼当事人成功质疑。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4)(C) 当通过公告送达时,可追偿的费用是实际发生的送达费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4)(D) 当通过本项 (A)、(B) 或 (C) 分项规定以外的方式送达时,可追偿的费用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本州公职人员进行该项服务所允许的费用中的较低者,但法院可根据 (c) 款第 (4) 项的申请,允许实际发生的送达费用。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5) 扣押费用,包括保管人费用。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6) 必要担保债券的保费。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7) 根据《政府法典》第68093条规定的普通证人费用。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8) 法院命令的专家证人费用。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9) 法院命令的法庭诉讼记录副本费用。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0) 律师费,当由以下任何一项授权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0)(A) 合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0)(B) 法规。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0)(C) 法律。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1) 法规规定的法庭速记员费用。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2) 经法院授权为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213条定义的合格法律服务项目或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030.4条定义的公益律师代理的贫困人士提供服务的合格法庭口译员费用。
(1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3) 模型、证据放大件和证据复印件,以及证据的电子演示,包括租赁设备和电子格式化费用,如果它们对帮助事实认定者合理有用,则可予以允许。
(1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4) 如果法院要求或命令通过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进行文件电子立案或送达,则为此支付的费用。
(1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5) 如果法院要求或命令当事人通过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托管电子文件,则为此支付的托管费用。本款将于2022年1月1日失效。
(1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a)(16) 根据法规,作为在初审或上诉中胜诉的附带事项,必须判给胜诉方的任何其他项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b) 除法律明确授权外,以下项目不可作为诉讼费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b)(1) 未经法院命令的专家费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b)(2) 为准备审判而进行的调查费用。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b)(3) 邮费、电话费和复印费,证据除外。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b)(4) 调查陪审员或准备预审的费用。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b)(5) 未经法院命令的法庭诉讼记录副本费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c) 诉讼费用的裁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c)(1) 费用只要发生,无论是否已支付,均可予以允许。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c)(2) 可允许的费用应是诉讼进行所合理必需的,而非仅仅为了方便或有利于诉讼准备。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c)(3) 可允许的费用金额应合理。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3.5(c)(4) 本节未提及的项目以及经申请评估的项目,可由法院酌情允许或驳回。

Section § 103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如果您想申请报销任何费用,必须遵守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此外,如果您决定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司法委员会也会制定关于哪些费用可以报销以及如何申请报销的规则。

Section § 1034.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赢得驱逐租客的法庭案件,并且他们向治安官或法警支付了执行驱逐的费用,他们可以申请报销这些费用。他们必须遵循司法委员会为此制定的具体规则。

在非法占有诉讼程序中,获得房屋占有判决的原告,如果预付或支付给治安官或法警为驱逐占有或居住该房屋的任何人及其个人财产所需的费用,则在治安官或法警告知为执行驱逐而实际使用和支出的确切金额后,应被允许根据司法委员会采纳的规则就此提出申请。

Section § 1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赢得反向征用案件——即政府在未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下征用财产——法院必须确保他们获得在案件中支付的费用补偿。这包括他们的律师费、评估费和工程费,前提是这些费用被法院认定为合理且必要。

在任何反向征用诉讼程序中,判决原告获得赔偿的法院,或代表公共实体达成该诉讼和解的律师,应确定并判给或允许原告,作为该判决或和解的一部分,一笔款项。该款项在法院看来,将补偿原告因该诉讼程序在初审法院或任何上诉程序中实际产生的合理成本、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评估费和工程费,前提是原告在该诉讼程序中在任何问题上胜诉。

Section § 1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胜诉,法院将裁定败诉方在提起诉讼时是否具有合理理由并真诚行事。如果法院认为败诉方不具备合理理由或并非真诚行事,法院可以命令败诉方支付被告的辩护费用,例如律师费和专家费。此程序仅适用于被告在陪审团解散或判决生效前提出请求的情况。如果你没有及时提出动议,你仍然可以在以后提起单独的恶意起诉诉讼。本法仅适用于简易判决或指示裁决等特定法律动议获得批准的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8(a) 根据《政府索赔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3.6部(第810条起))进行的任何民事诉讼,或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寻求明示或默示赔偿或分摊,法院应被告或反诉被告的动议,在准予任何简易判决、指示裁决动议、根据第631.8条作出的判决动议,或驳回动议方(原告、请愿人、反诉原告或介入方除外)的任何不予起诉时,或在根据第1034条通过的司法委员会规则规定的较晚时间,裁定原告、请愿人、反诉原告或介入方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合理理由,并真诚相信事实和法律存在正当争议,从而有理由提起诉状、请愿书、反诉状或介入诉状或答辩。如果法院裁定诉讼并非真诚且不具有合理理由,则应就反对诉讼的一方或多方合理且必要地产生的辩护费用作出额外裁决,并且法院应判决该方胜诉,判决金额为所有合理且必要的辩护费用,此外还包括通常判给胜诉方的费用。根据本条作出的辩护费用裁决,除非在当事人的文件中包含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否则不得作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8(b) 本条所称的“辩护费用”应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专家证人费、为辩护诉讼而聘请专家、顾问和咨询师的服务费用,以及在辩护诉讼中合理且必要产生的费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8(c) 本条仅适用于在陪审团解散或判决生效前提出的动议,并且根据本条请求救济的任何一方放弃寻求恶意起诉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未提出动议不应被视为放弃提起恶意起诉诉讼的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38(d) 本条仅适用于被告或反诉被告已提出简易判决、根据第631.8条作出的判决、指示裁决或不予起诉动议且该动议获得准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