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5.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需要担保金时,无需多个担保人,一家合格的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唯一的担保人。这家保险公司拥有与个人担保人相同的责任和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10(a) 如果法规规定需要附带任何数量担保人的担保金,一家足够格的获准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并应被接受为该担保金的唯一担保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10(b) 该获准担保保险公司承担个人担保人的所有责任,并享有其所有权利。

Section § 995.62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多个获准提供担保债券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所需的担保债券总额。每家公司负责其同意承保的债券部分,但在必要时,它们也可能被要求对全部金额负责。

两个或多个获准的担保保险人可以通过签署相同或单独的债券,其金额合计达到债券所需金额,从而成为债券的担保人。每个获准的担保保险人对其承担的责任金额负有连带责任。

Section § 995.63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获得官方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并且保函是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或经官方确认的,法院就会自动接受。担保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在相关县书记官办公室提交授权证明,或将授权委托书附在保函上。

被认可的担保保险人作为保函的担保人,如果保函以担保保险人的名义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或保函的签署事实已在有权办理和证明确认的官员面前正式确认,并且担保保险人可选择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应被法院或官员接受或批准,无需进一步确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30(a) 未撤销的任命书、授权委托书、章程或其他文书的副本,经适当机构正式认证并由保险人盖章证明,授权或准许签署保函的人代表保险人签署,并提交至法院或官员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30(b) 授权委托书副本附于保函。

Section § 995.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提出请求,县书记官必须就担保保险公司的某些具体信息签发证明。首先,他们可以确认担保人是否获准经营,或者其许可是否已被撤销或其状态是否发生任何变化。这些信息他们从保险部获取。其次,他们可以核实担保保函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重要记录等文件是否已存档且有效。

经审查保险部的互联网网站,任何县的县书记官应在任何人的请求下,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40(a) 签发一份证明,说明担保人是否获准执业,或保险专员签发给获准执业的担保保险公司的授权证书(授权该保险公司经营担保保险业务)是否已被交回、撤销、取消、废止或暂停,以及如果已发生上述情况,是否已重新获得授权。县书记官在签发该证明时,应仅依据保险专员根据《保险法》第2部第4编第1章第2条(自第12070条起)提供的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40(b) 签发一份证明,说明未经撤销的任命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书的副本或记录(经适当机构正式认证并由获准执业的担保保险公司盖章,授权或允许签署保函的人代表该保险公司签署)是否已存档于书记官办公室。

Section § 995.6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认为一家担保保险公司(即担保他人义务的公司)不够强大或不充分,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这可以是一份来自县书记官的证明,表明该保险公司未被正式认可,或者其授权存在问题,例如被取消或暂停。或者,他们可以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解释为什么该保险公司不充分。

如果对被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的充分性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人应在异议中附上并纳入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50(a) 法院所在县的县书记官证明,声明该保险公司未被列为该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的被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或者该保险公司的授权证书已被交回、撤销、取消、废止或暂停且未续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50(b) 一份声明确立该保险公司不充分性事实的宣誓书。

Section § 995.6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作为保函担保人(即确保义务履行的当事方)的保险公司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则需要向法院提交特定文件。这些文件包括签署保函人员的授权证明,以及显示保险公司经营许可和财务状况的证明。这些文件应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提交。如果所有文件都符合要求,并且该公司在加州合法经营并拥有足够的资产来履行其承诺,那么该保函将被视为有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60(a) 如果对保函上获准的担保保险人(admitted surety insurer)的充足性提出异议,或保函需要获得批准,该保险人应向法院或官员提交以下文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60(a)(1) 未被撤销的委任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或其他授权或准许签署保函的人员签署保函的文件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在保险人收到提交该文件的请求后10个日历日内。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60(a)(2) 由保险专员(Insurance Commissioner)签发的该保险人营业执照(certificate of authority)的经认证副本,在保险人收到提交该副本的请求后10个日历日内。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60(a)(3) 由法院或官员所在县的县书记官(clerk of the county)出具的证明,证明该保险人的营业执照未被交回、撤销、取消、废止或暂停,或者,如果已被交回、撤销、取消、废止或暂停,则证明已获准重新授权,在保险人收到该证明后10个日历日内。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60(a)(4) 该保险人根据《保险法》(Insurance Code)第一部第二编第一章第10条(自第900条起)向保险部(Department of Insurance)提交的最新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的副本,在保险人收到提交这些报表的请求后10个日历日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60(b) 如果获准的担保保险人遵守(a)款规定,且保函已正式签署,该保险人获准在该州经营担保保险业务,且其资产超过其负债的金额等于或超过保函金额,则该保险人是充足的,应被接受或批准为保函的担保人,但须遵守《保险法》第12090条的规定。

Section § 995.67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为政府相关要求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时,如果对担保保险人的资质有异议或保证金需要批准,公共机构不得对获准担保保险人提出超出第995.660条规定的额外要求。本条还明确了“公共机构”包括各种州和地方政府实体。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70(a) 本条适用于根据本州任何法规或任何公共机构的任何法律或条例,作为担保而签署、提交、张贴、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的保证金。
当对获准担保保险人的保证金充足性提出异议,或保证金需要获得批准时,任何公共机构均不得要求获准担保保险人遵守第995.660条规定以外的任何要求。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670(b) 就本条而言,“公共机构”指本州、任何机构或机关、任何市、县、市县、区、市政或公共法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

Section § 995.67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加州某些与废物管理和资源相关的委员会可以要求与他们合作的保险公司获得美国财政部的批准。这是为了遵守一项关于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的特定部分。
尽管有第995.660条和第995.670条的规定,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可以要求,为了遵守经修订的1976年联邦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42 U.S.C. Sec. 6901 et seq.)的C分篇或D分篇,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列入美国财政部发布的第570号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