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6.010(a) 如果在诉讼或程序中提供了保证金,法院可裁定该保证金因担保人不足或保证金金额不足而变得或已变得不充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6.010(b) 法院的裁定应基于宣誓书支持的动议或法院主动提出的动议。该动议应被视为对保证金的异议。该动议应予审理,且动议通知的送达方式应与对保证金提出异议的方式相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6.010(c) 经此裁定后,法院应命令在不少于五天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一份充分的新的、追加的或补充的保证金。该法院命令受制于规定该保证金的法规中的任何限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6.010(d) 如果未能在法院命令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金,则因提供原保证金而获得的所有权利立即终止,法院应经单方动议后如此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