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5.01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正式名称为《担保与承诺法》。

Section § 995.0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法律程序中作为担保的债券或承诺的规则。它适用于198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债券,以及在此日期之前但符合特定条件的某些债券。但是,如果其他法规有不同规定,或者专门针对保释金担保,则这些规则不适用。1983年之前的债券遵循当时有效的法律,除非按规定进行了更新。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020(a) 本章规定适用于根据本州任何法规签署、备案、张贴、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担保而提供的担保债券或担保书,除非该法规另有规定或与之不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020(b)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以下任何时间提供的担保债券或担保书: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020(b)(1) 在1983年1月1日或之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020(b)(2) 在1983年1月1日之前,但限于在1983年1月1日或之后有另一担保人取代原担保人,或限于主债务人在198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新的、额外的或补充的担保债券或担保书。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适用于1983年1月1日之前提供的担保债券或担保书的法律,是根据1982年第517章第414节法规,在1983年1月1日之前立即适用于该担保债券或担保书的法律。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020(c)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保释金担保或保释担保书。

Section § 995.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需要送达任何通知或文件,你应该以与在普通民事诉讼中送达法律文书相同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995.04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您根据本法律的特定章节制作一份正式声明(或宣誓书),该声明必须遵循与另一节(即第437c条)中概述的相同要求。

Section § 995.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遵循法律中特定条款(即第1054条和第1054.1条)的规定,法律案件中与保证金相关的截止日期可以延长。

本章规定或任何其他与在诉讼或程序中提供的保证金相关的法规中规定的期限,可以根据第1054条和第1054.1条予以延长。

Section § 995.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本条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于解释和理解本章。

Section § 995.1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获准担保保险公司”,指经保险局局长批准可在加州提供担保保险的法人保险公司或互助社。本节还明确,在任何加州法律中,诸如“授权担保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术语,均与本定义中的“获准担保保险公司”同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20(a) “获准担保保险公司”指一家法人保险公司或一家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该法人保险公司或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已获保险局局长颁发经营许可,可在本州经营担保保险业务,其定义见《保险法》第105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20(b) 就本章适用于根据本州任何法规提供的担保而言,法规中使用的“获准担保保险公司”、“授权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法人担保人”以及类似短语,均指本条所定义的“获准担保保险公司”。

Section § 995.1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担保相关的“受益人”一词。受益人是指担保旨在为其利益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担保是以其名义签署还是支付给他们。当担保是为了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人民的利益时,受益人可以是负责批准担保人资格的法院或个人。本节还明确,在任何法律中,“受益人”或“受偿人”等术语均指本定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30(a) “受益人”是指为其利益提供担保的人,无论该担保是以该人的名义签立、为其利益签立、以其名义签立,还是作为受偿人支付给该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30(b) 如果担保是为了加利福尼亚州或该州人民的利益而提供,“受益人”是指负责确定担保人充足性或批准该担保的法院、官员或其他人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30(c) 为本章的适用目的,适用于根据本州任何法规提供的担保时,法规中使用的“受益人”、“受偿人”以及类似术语均指本节所定义的“受益人”。

Section § 995.140

Explanation

本节在法律语境下定义了“保证金”一词。它解释说,保证金可以是由主要当事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保证人)双方参与的协议,也可以是仅由担保人参与的协议。此外,它还明确指出,与法律诉讼或程序相关的保证金不包括为获得执照或许可证而要求的保证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40(a) “保证金”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40(a)(1) 由主债务人(principal)和担保人(sureties)双方签署的保证、赔偿、信托或类似保证金。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40(a)(2) 仅由担保人签署的保证、赔偿、信托或类似承诺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40(b) 为“诉讼或程序”提供或出具的保证金,不包括作为执照或许可证条件提供或出具的保证金。

Section § 995.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法院”一词,适用于在任何法律案件中需要提供担保金的情况。具体来说,它指的是案件目前正在进行的法院。

“法院”指,如果在一项诉讼或程序中提供了担保,则指该诉讼或程序正在审理中的法院。

Section § 995.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处理债券事务中谁被视为“官员”。这是一个广义的术语,包括治安官、法警、法院书记员、法官,以及负责接收、备案或批准债券并确保担保人充足的各种公职人员或实体。

Section § 995.170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委托人”一词指的是提供担保书的人。当法律提及与州担保书相关的“债务人”或“委托人”等术语时,特指提供该担保书的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70(a) “委托人”指提供担保书的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170(b) 就本章适用于根据本州任何法规提供的担保书而言,法规中使用的“债务人”、“委托人”以及类似术语均指本条所定义的“委托人”。

Section § 995.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法规”一词不仅指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还包括政府机构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规则。

“法规”包括依照法规颁布的行政规章。

Section § 995.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保证人”一词指为他人履行义务(例如偿还债务或出庭)承担责任的人,并且包括个人担保者和提供保证金的保险公司。加州州法律中使用的任何其他术语,如“保释”、“担保人”或“保证人”,均被视为指本条所定义的“保证人”。

Section § 995.19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承诺书”定义为一种仅由保证人作出的承诺或担保。保证人是指在他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承担责任的个人或实体。它涉及保证或赔偿等行为,但仅由提供担保的人完成。

“承诺书”指仅由保证人出具的保证、赔偿、信托或类似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