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5.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条件。要符合条件,担保人必须是除了主要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能是法院官员或律师。担保人必须居住在本州,并且在本州拥有房产或为住户。此外,他们必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本州拥有的资产价值必须超过担保金额,扣除所有债务后仍是如此。如果担保金额超过1万美元,并且有两名以上的担保人,那么每个担保人的资产价值可以低于担保金额,只要所有担保人的总资产价值至少是担保金额的两倍即可。

Section § 995.520

Explanation

当个人为担保提供担保时,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关于每位担保人资格的宣誓声明。这份声明需要包含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并确认他们在州内拥有财产。如果担保金额超过 $5,000,还需要提供更详细的财产信息,比如财产的价值和是否有任何留置权。对于金额超过 $10,000 且有多名担保人的情况,每位担保人不必单独承担全部担保金额,只要所有担保人的总财产价值达到担保金额的两倍即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a) 个人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应附有每位担保人的资格宣誓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b) 该宣誓书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b)(1) 担保人的姓名、职业、住所地址和营业地址(如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b)(2) 声明担保人是本州居民,且为本州内的不动产所有人或户主。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b)(3) 声明担保人拥有位于本州的、价值相当于担保书金额的不动产或动产(或两者兼有),且该价值在扣除所有债务和负债后,不包括免于执行金钱判决的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 如果担保书金额超过五千美元 ($5,000),除 (b) 款要求的信息外,该宣誓书还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1) 足以识别担保人位于本州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描述,以及担保人对其中财产的权益性质,该权益使其具备担保资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2) 担保人对每项财产公允市场价值的最佳估价。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3) 声明担保人所知晓的、针对任何一项财产的任何押记或留置权及其金额,无论是否已公开记录。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4) 担保人所知晓的、妨碍财产自由占有、使用、收益或享有的任何其他障碍或瑕疵。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d) 如果担保书金额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且由两名以上担保人出具,宣誓书可声明担保人的财产价值低于担保书金额,且担保书可规定担保人的责任限于宣誓书中所述的担保人财产价值,只要所有出具担保书的担保人的总财产价值是担保书金额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