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法律纠纷中的当事方在审判或仲裁前提出正式书面要约,这可以根据结果限制费用。如果你提出要约而对方不接受,并且他们最终未能获得更有利的结果,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自要约之时起的某些费用。被告提出的要约未被接受,如果原告未能取得更好的结果,可能导致原告失去追回费用的权利。对于原告提出的要约,如果被告未能超越该要约,可能导致被告支付更多费用。警官为此目的被视为专家证人,并且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此规则不适用,例如征用权案件或公诉人提起的强制执行诉讼。此外,专家证人的费用也有上限。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a) 根据第1031条和第1032条允许的费用应按照本条规定予以扣留或增加。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b) 在审判或仲裁(如第1281条或第1295条所规定)开始前不少于10天,任何一方均可向诉讼中的任何其他方送达书面要约,以允许按照当时声明的条款和条件作出判决或裁决。书面要约应包括要约声明,载明判决或裁决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允许接受方通过签署一份声明表示接受要约的条款,该声明表明要约已被接受。任何要约的接受,无论是在载有要约的文件上作出,还是在单独的接受文件上作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接受方的律师签署,或者,如果未由律师代理,则由接受方签署。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b)(1) 如果要约被接受,载有接受证明的要约应予提交,书记员或法官应据此作出判决。在仲裁案件中,载有接受证明的要约应提交给仲裁员或仲裁庭,他们应立即据此作出裁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b)(2) 如果要约在审判或仲裁之前或在作出后30天内(以先发生者为准)未被接受,则应视为撤回,且不得在审判或仲裁中作为证据。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b)(3) 就本款而言,审判或仲裁应视为在原告或其律师的开庭陈述开始时实际开始,或者,如果没有开庭陈述,则在向第一位证人宣誓或确认时,或在引入任何证据时实际开始。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c)(1) 如果被告提出的要约未被接受,且原告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或裁决,则原告不得追回其要约后的费用,并应支付被告自要约之时起的费用。此外,在除征用权诉讼以外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法院或仲裁员可酌情要求原告支付合理金额,以弥补专家证人服务的要约后费用,这些专家证人并非任何一方的正式雇员,且是被告在案件的审判或仲裁准备期间或审判或仲裁期间实际发生并合理必要的。
(2)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c)(2)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c)(2)(A) 在确定原告是否获得更有利的判决时,法院或仲裁员应排除要约后的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c)(2)(A)(B) 立法机关颁布(A)项的意图是取代Encinitas Plaza Real诉Knight案(209 Cal.App.3d 996)中的裁决,即判给胜诉方的律师费就本条而言不属于费用,而是判决的一部分。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d) 如果原告提出的要约未被接受,且被告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或裁决,在除征用权诉讼以外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法院或仲裁员可酌情要求被告支付合理金额,以弥补专家证人服务的要约后费用,这些专家证人并非任何一方的正式雇员,且是原告在案件的审判或仲裁准备期间或审判或仲裁期间实际发生并合理必要的,此外还需支付原告的费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e) 如果被告提出的要约未被接受,且原告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或裁决,则根据本条规定,自要约之时起的费用应从判给原告的任何损害赔偿金中扣除。如果根据本条判给的费用超过判给原告的损害赔偿金金额,则净额应判给被告,并据此作出判决或裁决。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f) 就本条而言,警官应被视为专家证人。就本条而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被告”包括反诉被告。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判决或裁决应被视为和解协议。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g)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g)(1) 原告在征用权诉讼中提出的要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g)(2) 由总检察长、保险专员、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作为公诉人,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名义提起的任何强制执行诉讼。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8(h) 根据(c)款和(d)款规定的审判专家证人服务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法典》第68092.5条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