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9条规定的传票,应由书记官在提交第991条规定的宣誓书后签发。该传票必须描述判决,并要求被传唤人说明其为何不应受该判决约束的理由,且必须以相同方式送达,最迟应在原传票规定的送回时间之后九十 (90) 天内送回。无需提交新的诉状。
杂项规定对共同债务人的诉讼
Section § 989
如果针对共同负债的某些人赢得了官司,但并非所有人都最初收到了法庭诉讼通知,那么那些未被告知的人可以被传唤到法庭,解释他们为何不应也对该判决负责。这个过程对待他们如同他们最初已被通知一样。
连带债务 判决 未送达
Section § 990
法院书记员会在收到一份特定的宣誓书后,发出相关条款中提到的传票。这份传票需要解释判决内容,并要求收到传票的人说明为什么他们不应该对该判决负责。传票必须以和以前相同的方式送达,并且必须在90天内送回。整个过程不需要提交一份新的诉状。
传票签发 法院书记员 宣誓书要求
Section § 992
当被告收到案件传票时,他们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回应。在回应中,他们可以否认之前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或者提出此后出现的任何新抗辩。他们还可以辩称,由于案件开始时就已存在的抗辩,他们从未对相关义务负责。
收到此类传票后,被告可在其中规定的时间内答辩,否认该判决,或提出任何可能随后产生的抗辩;或者,他可以基于诉讼开始时已存在的任何抗辩,否认其对判决所依据的义务的责任。
传票回应 被告答辩 否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