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9

Explanation
如果针对共同负债的某些人赢得了官司,但并非所有人都最初收到了法庭诉讼通知,那么那些未被告知的人可以被传唤到法庭,解释他们为何不应也对该判决负责。这个过程对待他们如同他们最初已被通知一样。

Section § 990

Explanation

法院书记员会在收到一份特定的宣誓书后,发出相关条款中提到的传票。这份传票需要解释判决内容,并要求收到传票的人说明为什么他们不应该对该判决负责。传票必须以和以前相同的方式送达,并且必须在90天内送回。整个过程不需要提交一份新的诉状。

第989条规定的传票,应由书记官在提交第991条规定的宣誓书后签发。该传票必须描述判决,并要求被传唤人说明其为何不应受该判决约束的理由,且必须以相同方式送达,最迟应在原传票规定的送回时间之后九十 (90) 天内送回。无需提交新的诉状。

Section § 991

Explanation
当某人收到案件传票时,必须附有提起诉讼的人或其代表的宣誓声明。该声明应确认判决尚未完全支付,并详细说明仍欠多少钱。

Section § 992

Explanation
当被告收到案件传票时,他们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回应。在回应中,他们可以否认之前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或者提出此后出现的任何新抗辩。他们还可以辩称,由于案件开始时就已存在的抗辩,他们从未对相关义务负责。
收到此类传票后,被告可在其中规定的时间内答辩,否认该判决,或提出任何可能随后产生的抗辩;或者,他可以基于诉讼开始时已存在的任何抗辩,否认其对判决所依据的义务的责任。

Section § 993

Explanation
当被告不同意判决,或提出判决后出现的新抗辩时,构成案件官方记录的关键文件是附有宣誓书的传票和被告的答复。如果被告辩称他们对判决所依据的义务不负责任,那么这些文件,连同原始诉状和判决的副本,构成了案件的基础。案件双方仍然可以像在其他案件中一样修改他们的法律文件。

Section § 9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被告辩称他们对先前判决所产生的债务不负责任,并且他们败诉,他们不能被迫支付超过该原始债务未偿还金额加上利息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