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定高级法院民事案件中庭前会议的举行方式,包括何时举行以及会议应涵盖哪些内容。

Section § 5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制定地方法规,以帮助更有效地管理法院案件。这些规则可以适用于法院程序的任何部分,而不仅仅是正在审理的案件。规则起草后,必须经多数法官批准、公布,并与当地法律专业人士分享以征求反馈意见。正式通过后,这些规则必须提交给司法委员会备案,并在每个县公开提供,法院应确保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如果某项规则仅适用于某位法官或法院分支机构,它仍应包含在法院的通用规则出版物中。这确保了法院程序在透明度和一致性方面。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75.1(a) 各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在法院适当委员会的协助下,制定旨在加快和便利法院事务的拟议地方法规。这些规则不必仅限于民事活跃案件清单上的诉讼,而是可以规定从诉讼提交之日起对其进行监督和司法管理。根据本节制定的规则应提交法院法官审议,经多数法官批准后,法官应将拟议规则公布并提交给当地律师协会和司法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方,以供审议和提出建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75.1(b) 在多数法官正式通过这些规则后,它们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8071节的要求以及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的规定,提交给司法委员会备案。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确保州内每个县的完整现行地方法规和修正案可供公众在每个县查阅。这些地方法规还应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进行公布,以供普遍分发。每个法院应在其通常接受文件提交的每个地点提供其地方法规供查阅和复制。法院可以对复制规则收取合理费用,并可以对复制页数施加合理限制。规则应附有通知,说明可在何处购买全套规则。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75.1(c) 如果法院的一名法官通过一项仅适用于该法官审判室案件的规则,或者法院的特定分支机构或区域通过一项仅适用于该特定分支机构或区域案件的规则,法院应将这些规则作为《加州法院规则》所要求的一般规则出版物的一部分进行公布。法院应组织这些规则,使关于同一主题的规则,无论是个人、分支机构、区域还是全法院范围的规则,都按顺序出现。个人法官的规则以及分支机构和区域规则均为本节所指的地方法院规则,并适用于司法委员会关于地方法院规则的规则中规定的通过、公布、评论和备案要求。

Section § 57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某人(无论是律师还是自行代理的当事人)不遵守特定条款下制定的地方法规,法院可能会采取行动,例如驳回部分或全部案件,或者让责任人支付费用,包括对方的律师费。在施加任何处罚之前,当事人将获得通知并有机会解释。如果未能遵守规定是律师的过错,则处罚将施加给律师,而不是客户。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75.2(a) 根据第575.1条颁布的地方法规可以规定,如果任何律师、由律师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或自行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其中任何要求,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动议或自行决定,删除该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诉状,或驳回诉讼或程序或其任何部分,或对该方当事人作出缺席判决,或施加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性质较轻的处罚,并可命令该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向提出动议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提出动议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未经事先通知并给予拟受处罚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不得根据本条施加任何处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75.2(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是律师的责任而非当事人的责任,任何处罚应施加于律师,且不应不利地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Section § 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官认为有助于实现公正且条件适当,他们可以在审判之前或审判期间的任何时候批准修改法律文件或庭前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