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4.020(a) 为执行个人财产占有令状,强制执行官应搜寻令状中指明的财产,如果该财产由判决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占有,则应以与根据执行令状对判决债务人占有的此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相同的方式扣押该财产。用作住所的个人财产的扣押应按照第700.080条的规定进行。私人场所财产的扣押应按照第699.030条的规定进行。如果强制执行官获得占有令状中指明的财产,强制执行官应将该财产交付给判决债权人以清偿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4.020(b) 如果占有令状中指明的财产无法被扣押,强制执行官应在能够找到判决债务人的情况下,向判决债务人要求交出该财产。如果届时仍未能扣押该财产,强制执行官应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此后,对该财产的占有判决可以按照与判决或补充命令中指明的财产价值的金钱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4.020(c) 在(b)款所述情况下,个人财产占有令状可以被视为执行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