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5.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允许某人占有财产的判决如何执行。会签发一份称为“占有令状”的文件,说明财产必须在五天内腾空,否则占用人将被强制迁离。令状需要包含具体信息,例如财产描述、异议听证日期以及遗留个人物品的详细信息。如果有物品遗留,除非所有者在15天内支付仓储费并取回,否则这些物品可能会被出售。该文件还说明了令状适用于哪些人,例如租户和分租户,并要求在送达时向占用人提供某些文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a) 房地产占有判决可根据第 712.010 条签发的房地产占有令状强制执行。令状申请书应提供一个地方以表明该令状适用于所有租户、分租户(如有)、索赔人姓名(如有)以及房屋的任何其他占用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b) 除了第 712.020 条要求的信息外,房地产占有令状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b)(1) 房地产的描述,其占有权将交付给判决债权人以履行判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b)(2)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房地产自令状副本送达占用人之日起五天内未腾空,或者,如果令状副本被张贴,自令状副本送达判决债务人之日起五天内未腾空,执法官将把占用人从房地产中移走,并将占有权交给判决债权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b)(3) 一份声明,说明判决债权人占有房地产后,留在房地产上的任何个人财产(移动房屋除外)将根据第 1174 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判决债务人或其他所有者向判决债权人支付合理的仓储费用,并在判决债权人占有房地产之日起不迟于 15 天内取走个人财产。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b)(4) 导致占有判决的诉讼中诉状提交的日期。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b)(5) 法院将审理根据第 1174.3 条提交的对占有判决执行提出异议的日期,除非已根据第 415.46 条向占用人送达传票、诉状和判决前占有权主张书。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b)(6) 截至非法占有诉状提交之日的财产每日租金价值,除非已根据第 415.46 条向占用人送达传票、诉状和判决前占有权主张书。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b)(7) 如果已根据第 415.46 条向占用人送达传票、诉状和判决前占有权主张书,则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令状适用于所有租户、分租户(如有)、具名索赔人(如有)以及房屋的任何其他占用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10(c) 在送达或张贴占有令状时,执法官还应送达或张贴一份占有权主张书表格副本,除非已根据第 415.46 条向占用人送达传票、诉状和判决前占有权主张书。

Section § 715.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执行占有令状以重新获得不动产控制权的过程。如果有占有人,令状副本必须交给不动产上年龄和判断力适当的人。如果无法做到,令状可以张贴在不动产上,如果债务人地址不明,则可以通过邮件寄送。如果占有人(包括债务人)在五天内不离开,他们可以被官员强制迁出,以便债权人获得占有权。但是,某些声称在驱逐前拥有权利的人,除非事先按照特定程序收到通知,否则不能被迁出。

执行不动产占有令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20(a) 强制执行官应向该不动产的一名占有人送达占有令状副本。向占有人送达时,应将令状副本亲自交给占有人,或在占有人不在场时,交给在尝试送达时在该不动产上发现的、年龄和判断力适当的人,该人须为占有人的雇员、代理人或占有人家庭成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20(b) 如果在尝试送达时无法向(a)款所述的占有人送达,强制执行官应通过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张贴令状副本,并向判决债务人送达占有令状副本的方式执行占有令状。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如果判决债务人的地址不明,令状副本可以通过邮寄至该不动产的地址进行送达。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20(c) 如果判决债务人、判决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以及任何其他在判决债务人之下占有该不动产的占有人未在根据(a)款向占有人或根据(b)款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腾空该不动产,强制执行官应将占有人从该不动产中迁出,并将判决债权人置于占有状态。第684.120条关于延长时限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款规定的五日期限。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20(d) 尽管有(c)款的规定,除非该人被列入令状,强制执行官不得将任何声称在非法驱逐诉讼开始前已取得该不动产占有权的人,或声称在非法驱逐诉讼提起之日已占有该不动产的人从该不动产中迁出。但是,如果传票、诉状和判决前占有权主张已根据第415.46条送达给占有人,则该房屋的任何占有人,无论其是否在占有判决中被列名,均不得根据第1174.3条的规定反对判决的执行。

Section § 715.0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胜诉方接管房产后,遗留在该房产上的个人物品将如何处理。实质上,关于房东如何处理租客遗留物品的规定,现在分别适用于诉讼的胜诉方(即判决债权人)和败诉方(即判决债务人或其他占有人)。

Section § 715.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治安官或法警在三天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没有执行不动产占有令状,注册送达员可以接手执行。一旦送达员采取行动,他们必须在五天内向负责执行令状的官员提交某些文件,包括令状和送达证明。然后,该官员完成所有剩余任务,并将令状返还给法院。如果法院同意,送达员的费用有可能作为可追偿费用报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40(a) 如果一份合适的占有令状已交付给县治安官或法警,且该官员未能在令状交付给该官员之日起三日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第715.020条 (a) 款和 (b) 款的规定执行该令状,则注册送达员可以按照第715.020条 (a) 款和 (b) 款的规定执行不动产占有令状。如果令状未在该期限内执行,执行官应根据请求将令状交给判决债权人或判决债权人指定的注册送达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40(b) 在本条规定下执行令状后的五日内,以下所有文件应提交给执行官: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40(b)(1) 不动产占有令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40(b)(2) 注册送达员的宣誓书,说明令状的执行方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40(b)(3) 令状送达证明。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40(b)(4) 依照第687.010条规定所需的书面指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40(c) 如果令状由注册送达员执行,执行官应履行令状项下的所有其他职责,并将令状返还给法院。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15.040(d) 根据本条规定,注册送达员的服务费用,经法院酌情决定,可根据第685.080条提出的动议作为可追偿费用予以准许。如果准许,准许的费用金额应受第1033.5条管辖。

Section § 715.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通过非法占有诉讼(基本上就是驱逐)命令某人离开房产,即使租户申请破产,驱逐也应立即执行。但是,这不适用于涉及移动房屋或移动房屋园区内房屋的驱逐,这些房屋有其自身的特定规则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