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判决的执行一般规定
Section § 712.010
当法院裁定某人必须交出或出售某项财产时,法院书记员可以签发一份名为“占有令状或出售令状”的文件来执行此裁决。判决债权人(即胜诉方)必须为此提出申请,并说明在相关法律诉讼提交时该财产的每日租金价值。需要执行裁决的每个县都会获得一份单独的令状。你可以继续签发更多令状,直到裁决完全执行,但除非第一份令状已退回,否则在同一县签发新令状之前,你必须等待180天。
Section § 712.020
如果有人需要根据判决强制执行法院命令以占有财产或出售财产,他们将使用一份名为令状的文件。该令状会指示相关官员执行判决,并且必须包含具体细节。这些细节包括令状的签发日期、法院信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联系方式、判决日期,以及是否涉及金钱。它还会说明是否有人要求获得与判决相关的出售通知,并指明案件是小额索赔(有限管辖)还是其他类型(无限管辖)。
Section § 712.030
这项法律规定了执行一种称为“占有令状或出售令状”的法院命令的程序。这种命令允许一名法院官员(称为执行官)控制或出售财产。执行官必须遵循赢得法院判决的人(即胜诉方)的具体指示。重要的是,执行官自令状签发之日起有180天的时间限制来执行此令状;在此之后,他们就不能扣押财产了。
Section § 712.040
本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如何执行判决以追讨所欠款项。如果占有或销售令状(一种扣押或出售财产的法律命令)不足以偿清全部债务,或者债权人不需要此类令状,他们可以使用执行令状来追讨。本法律还提到了追讨欠款的其他法律途径,并指出具体的法院命令可以改变这些判决的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