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0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通常情况下,本章或其他法律允许的豁免适用于执行金钱判决。这意味着在收取金钱判决时,可以使用某些保护措施或例外情况。

但是,如果待执行的判决是针对抵押或类似财产留置权的止赎,则这些豁免不适用,除非该留置权是根据与本分部或第6.5篇(扣押)相关的特定条款设立的。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10(a) 本章或任何其他法规规定的豁免适用于执行金钱判决的所有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10(b) 如果待执行的判决是针对抵押、信托契约或财产上的其他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止赎,则本章或任何其他法规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但根据本分部或根据第6.5篇(自第481.010条起)(扣押)设立的留置权除外。

Section § 703.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财产豁免仅适用于个人(自然人)。这些豁免可由欠债人(判决债务人)或其代表主张。在涉及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或注册伴侣也可以主张豁免,即使他们不直接承担债务。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20(a) 本章规定的豁免仅适用于自然人的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20(b) 本章规定的豁免可由下列任何人员主张: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20(b)(1) 在所有情况下,由判决债务人或代表判决债务人行事的人员主张。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20(b)(2) 在共有财产的情况下,由判决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无论该配偶是否也为该判决项下的判决债务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20(b)(3) 在共有财产的情况下,由判决债务人的注册伴侣主张(依照《家庭法典》第297条的定义),无论该注册伴侣是否也为该判决项下的判决债务人。

Section § 703.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以及如何主张财产豁免,以保护这些财产不被用于清偿金钱判决。如果您未能以正确的方式及时主张豁免,您将失去该豁免,并且您的财产可能被用于偿还债务。但是,如果法律规定某些财产无需主张即可豁免,那么这些财产根本不能用于支付判决。即使您错过了主张豁免的截止日期,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仍可以批准补救措施来纠正这个错误。

Section § 703.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签署的任何试图放弃其某些法律保护(即豁免权)的协议或合同都是无效的。唯一有效的放弃是,当有人试图对其采取法律行动时,如果该人在需要主张豁免权时未能主张。

Section § 703.0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财产是否免于债务追偿,或可以豁免多少。采用债权人留置权设立时的规定。如果存在重叠的留置权,则适用最早留置权设立时的规定。这适用于所有判决,无论其法律理论或判决作出时间如何。对于执行留置权,执行时现行法律适用于出售财产或处理豁免等程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50(a) 确定财产是否豁免或豁免金额,应根据生效的豁免法规确定,具体时间为 (1) 判决债权人对该财产的留置权设立之时,或 (2) 如果判决债权人对该财产的留置权是一系列重叠留置权中最新设立的,而该系列重叠留置权是在判决债权人对该财产的较早留置权生效时设立的,则应根据该系列重叠留置权中最早的留置权设立之时生效的豁免法规确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50(b) 本条适用于所有判决,无论是基于侵权、合同或其他法律理论或诉讼原因,无论其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产生,且无论判决是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作出的。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50(c)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执行扣押的情况下,扣押、出售或解除财产,申请、处理、反对和确定豁免,以及支付豁免所得款项的程序,应受对该财产进行执行扣押时生效的法律管辖。

Section § 703.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与金钱判决相关的豁免。当人们签订合同或财产被设定留置权时,他们通常不会期望现有的豁免规则会一直适用。州保留修改这些规则的权利。因此,判决将遵循在执行时生效的豁免规则和程序,而不是合同签订或留置权设立时的规则。这确保了所有判决债务人之间的公平。本质上,这些法律的任何修改都将适用于所有判决,无论案件何时开始或何时裁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6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通常签订合同的人并非基于以下假设:合同签订时生效的豁免规定将适用于执行基于该合同的任何判决;对财产施加的留置权并非一项权利,而是为优先权目的由法规授予的一项特权;签订合同或施加留置权不会产生任何与豁免相关的既得权利;在判决执行时适用生效的豁免规定和豁免程序,对于在判决债务人和判决债权人权利之间取得适当平衡至关重要,并且对维持商业事务中私人和公共信心的经济稳定性影响甚微;并且,本州的政策是在执行金钱判决时,对所有判决债务人一视同仁地适用当时生效的豁免规定和豁免程序。为此,立法机关保留随时废除、修改或增加豁免规定及其程序的权利,并意图(除非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废除、修改或增加自其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所有金钱判决的执行,无论该判决是基于侵权、合同或其他法律理论或诉讼原因,也无论其产生于废除、修改或增加的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亦无论判决是在废除、修改或增加的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作出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060(b) 所有合同均应被视为是在承认州有权废除、修改和增加规定留置权以及金钱判决执行豁免的法规的情况下订立的,所有财产上的留置权均应被视为是在承认该权力的情况下设立的。

Section § 703.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豁免规定如何适用于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的判决。如果财产自动获得豁免,就不能用来支付这些抚养费判决。但是,如果财产在法庭上被主张豁免,法院将根据每个人的需求和具体情况来决定其中有多少仍可用于支付。法院将发布命令,明确规定豁免财产中有多少可以用于支付抚养费判决。

Section § 703.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免受债权人追索的资金被存入账户或转换为现金,应如何追踪这些资金。法律规定,主张豁免的人有责任追踪这些资金。通常的追踪方法称为“最低中间余额原则”,但如果在特定案件中,有其他追踪方法更公平,那么主张豁免的人或债权人都可以提出。

Section § 703.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债务人关于某些财产豁免的主张提出异议,或者法院已宣布该财产豁免,那么债权人不能就追讨同一债务收取后续的催收费用,除非该财产最终被用于清偿判决。

如果判决债权人未能在第703.550条规定的时间内对豁免主张提出异议,或者财产已被法院裁定为豁免,且判决债权人此后查封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将该财产用于清偿同一金钱判决,则判决债权人无权追回后续的催收费用,除非该财产最终用于清偿判决。

Section § 703.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判断财产是否豁免,即是否受到保护,免于被拿去偿还债务。它指出,豁免状态的判断依据是以下三个时间点中最早发生的一个时间点的情况:财产被扣押时、法院开始程序将财产用于偿还金钱判决时,或者设定留置权(一种法律债权)时。

但是,法院可以考虑在这些时间点之后但在听证会之前发生的任何变化,例如财产用途从豁免变为非豁免,财产价值发生变化,或者债务人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00(a) 在不违反 (b) 款规定的前提下,财产是否豁免的认定,应当根据以下时间中最早的时间点所存在的情况作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00(a)(1) 对财产进行扣押的时间。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00(a)(2) 启动法院诉讼程序以将财产用于抵偿金钱判决的时间。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00(a)(3) 根据第 6.5 篇(自第 481.010 条起)(查封)或根据本篇设定留置权的时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00(b) 法院可酌情考虑在扣押或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或设定留置权的时间与听证会时间之间发生的以下任何变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00(b)(1) 财产用途的改变,如果豁免是基于财产的用途,并且在扣押或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或设定留置权时,该财产用于豁免目的,但在听证会时用于非豁免目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00(b)(2) 财产价值的改变,如果豁免是基于财产的价值。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00(b)(3) 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财务状况的改变,如果豁免是基于他们的需求。

Section § 703.110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婚并欠有金钱判决债务,您仍然可以使用法律豁免来保护某些财产不被用于偿还该债务。这些豁免适用于各种财产,无论是夫妻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欠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每项法律只提供一次豁免。

如果法律要求豁免首先适用于未提交法院的财产,这包括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即使这些财产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就不同物品主张相同的豁免,并且其中一件物品受到保护,如果您们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酌情决定如何适用。

如果判决债务人已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10(a) 本章或任何其他法规规定的豁免适用于所有可强制执行金钱判决的财产,包括判决债务人配偶在共有财产中的权益。无论判决项下是一个配偶还是两个配偶均为判决债务人,或拟用于清偿判决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均不增加或减少豁免的数量或金额。如果根据某项特定豁免而豁免的财产限于特定的最高美元金额,除非豁免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一次限于特定最高美元金额的豁免,无论判决项下是一个配偶还是两个配偶均为判决债务人,也无论拟用于清偿判决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10(b) 如果法规要求豁免首先适用于未提交法院的财产,然后适用于已提交法院的财产,则豁免对未提交法院的财产的适用应针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可强制执行金钱判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10(c) 如果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就不同财产主张相同的豁免,且其中一方配偶(而非双方)主张的财产获得豁免,则该豁免应按夫妻双方的约定适用。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该豁免应按法院酌情指示的方式适用。

Section § 703.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法院决定对欠款人(即判决债务人)的财务豁免时,必须考虑该欠款人、其配偶和受抚养人拥有的所有资产。这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论这些资产是否可用于偿还债务。

在确定基于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需求而设的豁免,或基于判决债务人及其家庭需求而设的豁免时,法院应考虑判决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且,如果判决债务人有配偶和受抚养人或家庭,则应考虑该配偶和受抚养人或家庭的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配偶的个人财产,无论该等财产是否可用于执行金钱判决。

Section § 703.1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美国破产法典》第522条(d)项中规定的联邦破产豁免,不能在加州的破产案件中使用。相反,加州有自己一套豁免规定,供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使用。

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522条(b)项第(2)款的授权,《美国法典》第11编第522条(d)项(破产)中规定的豁免在本州不予适用。

Section § 703.14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根据联邦法律(美国法典第11篇)在破产案件中可用的豁免。它为债务人提供了选择,可以保护哪些财产,例如他们的房屋、汽车、个人物品和退休金计划。已婚夫妇可以选择使用他们的共同豁免,或选择特定的替代豁免。如果只有一方配偶申请破产且他们分居,他们可能需要额外文件来主张某些豁免,除非他们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未婚人士也有与已婚夫妇类似的选择。法律列出了各种类型财产(如房屋、车辆、个人物品和行业工具)的不同价值,这些财产可以免受债权人的追索。其他保护措施包括对生活费用至关重要的保险福利和抚养费。如果财产价值在破产程序中增加,并且该财产受到宅地豁免的保护,那么这种增值也受到保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a) 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的案件中,本章规定的所有豁免,包括宅地豁免,除(b)款规定外,均适用,无论债务人是否有金钱判决在身,或金钱判决是否通过强制执行出售或任何其他程序强制执行。但(b)款规定的豁免可以替代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豁免,具体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a)(1) 如果配偶共同提交申请,他们可以共同选择使用本章除(b)款规定外的适用豁免条款,或使用(b)款中规定的适用豁免,但不能两者兼选。
(2)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a)(2)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a)(2)(A) 如果配偶单独而非共同提交申请,本章除(b)款规定外的豁免适用。但如果配偶双方在案件通过提交申请而开始并审理期间,有效书面放弃在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为他们中任何一方提交申请而开始的任何案件中,主张本章除(b)款规定外的适用豁免条款所规定的豁免的权利,那么他们可以选择转而使用(b)款中规定的适用豁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a)(2)(A)(B) 尽管有(A)项规定,自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提交启动案件的申请之日起,与配偶分居的债务人无需提交弃权声明,除非在申请日期,债务人及其配偶对根据本章第4条可作为宅地豁免的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权益。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a)(3) 如果为未婚人士提交申请,该人士可以选择使用本章除(b)款规定外的适用豁免条款,或使用(b)款中规定的适用豁免,但不能两者兼选。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 以下豁免可根据(a)款的规定选择: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 债务人或其受抚养人作为住所使用的不动产或动产,或债务人或其受抚养人作为住所使用的财产的合作社中的总权益,价值不超过两万九千二百七十五美元 ($29,275)。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2) 债务人在一辆或多辆机动车中的权益,价值不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3) 债务人在家用家具、家居用品、服装、电器、书籍、动物、农作物或乐器中的权益,任何特定物品的价值不超过七百二十五美元 ($725),且这些物品主要供债务人或其受抚养人个人、家庭或居家使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4) 债务人在主要供债务人或其受抚养人个人、家庭或居家使用的珠宝中的总权益,价值不超过一千七百五十美元 ($1,750)。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5) 债务人在任何财产中的总权益,价值不超过一千五百五十美元 ($1,550),加上根据(1)款规定未使用的豁免金额。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6) 债务人在债务人或其受抚养人的任何工具、专业书籍或行业工具中的总权益,价值不超过八千七百二十五美元 ($8,725)。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7) 债务人拥有的任何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信用人寿保险合同除外。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8) 债务人拥有的任何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累计股息或利息,或贷款价值中的总权益,价值不超过一万五千六百五十美元 ($15,650),其中被保险人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受抚养人。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9) 经专业处方为债务人、债务人配偶或债务人受抚养人提供的健康辅助设备,包括为有残疾的债务人、债务人配偶或债务人受抚养人改装的车辆。为残疾人士改装车辆包括改变内饰、安装转向装置、轮椅升降机或电动踏板,或修改车辆操作。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 债务人收取以下任何款项的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A) 社会保障福利、失业补偿金或地方公共援助福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B) 退伍军人福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C) 残疾、疾病或失业福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D) 赡养费、抚养费或分居赡养费,以债务人及其任何受抚养人合理必要的生活所需为限。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E) 因疾病、残疾、死亡、年龄或服务年限而根据股票分红、养老金、利润分享、年金或类似计划或合同支付的款项,以债务人及其任何受抚养人合理必要的生活所需为限,除非以下所有情况均适用: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E)(i) 该计划或合同由在债务人根据该计划或合同产生权利时雇佣债务人的内部人设立或在其赞助下设立。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E)(ii) 该款项是因年龄或服务年限而支付的。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E)(iii) 该计划或合同不符合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403(a)、403(b)、408或408A条的规定。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0)(F) 休假积分或累计的、未使用的休假工资、病假、家庭假或工资(定义见《劳动法典》第200条)中的总权益,但不得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1) 债务人收取以下任何款项的权利,或可追溯至以下任何款项的财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1)(A) 根据犯罪受害者赔偿法获得的赔偿金。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1)(B) 因债务人就业而产生或与债务人就业相关的和解协议项下的款项,以债务人、债务人配偶或债务人受抚养人合理必要的生活所需为限。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1)(C) 因债务人所抚养的个人的不法死亡而支付的款项,以债务人及其任何受抚养人合理必要的生活所需为限。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1)(D) 根据人寿保险合同支付的款项,该合同承保了在被保险人死亡之日债务人是其配偶或受抚养人的个人的生命,以债务人及其任何受抚养人合理必要的生活所需为限。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1)(E) 因债务人、债务人配偶或债务人所抚养的个人的人身伤害而支付的款项,但不得超过两万九千二百七十五美元 ($29,275)。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1)(F) 为补偿债务人或债务人是其配偶或受抚养人的个人的未来收入损失而支付的款项,以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债务人受抚养人合理必要的生活所需为限。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2) 判决债务人拥有的、根据《金州学者共享信托法案》(《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部第四十二编第二章第19条(第69980条起))设立的账户中持有的资金,但受以下限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2)(A) 在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之日前365天内,对账户的供款豁免总额,在此期间内,不得超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b)条规定的年度赠与税豁免额,该豁免额以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时生效的为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2)(B) 在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之日前730天开始至366天结束的期间内,对账户的供款豁免总额,在此期间内,不得超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b)条规定的年度赠与税豁免额,该豁免额以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时生效的为准。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2)(C) 就本款而言,“账户”包括所有具有相同受益人的账户。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b)(12)(D) 本款不受第703.150条规定的约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40(c) 在美国法典第11编项下的案件中,被主张豁免的财产价值以及本章就该财产提供的债务人豁免,应以破产申请提交之日为准确定。在债务人对住宅的净值小于或等于破产申请提交之日债务人获准的宅地豁免额的案件中,案件审理期间债务人对该财产权益的任何增值均予豁免。

Section § 703.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某些豁免金额的调整方式。每三年,从4月1日开始,法律的不同条款会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对其豁免金额进行审查并可能上调。这些调整会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25美元。司法委员会负责公布更新后的豁免金额及其生效日期。调整不适用于在调整前已经开始的案件,除非联邦破产法另有规定。受影响的具体条款包括第703.140条(b)款中的豁免、自第704.010条起的第3条,以及第699.730条(b)款第(7)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50(a) 自2004年4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隔三年于4月1日结束的期间,第703.140条(b)款中规定的、在该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豁免金额,应按照(d)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50(b) 自2007年4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隔三年于4月1日结束的期间,第3条(自第704.010条起)中规定的、在该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豁免金额,应按照(d)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50(c) 自2022年4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隔三年于4月1日结束的期间,第699.730条(b)款第(7)项中规定的、在该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金额,应按照(d)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50(d) 司法委员会应根据劳资关系部发布的、截至调整前12月31日的最近三年期间的年度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确定调整金额,每次调整后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二十五美元 ($25)。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50(e) 自2004年4月1日起,司法委员会应公布一份当前第703.140条(b)款和第3条(自第704.010条起)中规定的豁免金额,以及第699.730条(b)款第(7)项中规定的金额的清单,并附上下一次预定调整的日期。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150(f) 根据(a)款进行的调整不适用于在调整日期之前开始的案件,但须遵守联邦破产法规定的任何相反规则。根据(b)、(c)和(d)款进行的调整的适用性受第703.050条管辖。